人民调解协议未进行司法确认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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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
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
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
司法部人民调解卷宗
人民调解卷宗文书使用说明
一、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作为卷宗的封面。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与ΧΧ之间合同纠纷”。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中的“纠纷类型”栏。“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一案一卷。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一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调解申请
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
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
XXX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__性别__民族__年龄__职业或职务__联系方式__单位或住址__。
当事人姓名__性别__民族__年龄__职业或职务__联系方式__单位或住址__。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_____ 人民调解员(签名)_____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_____ 记录人(签名)_____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人民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2日晚,春节前夕,拱北某年货花卉市场3、4号档口承租经营户在档口喝酒抽烟,未熄灭的烟头引发火灾,相邻1、2、5、6号档口经营户的货物在火灾中损毁。事发后,肇事的3、4号档口经营户吓得逃之夭夭。受损档口经营户在遭受惨重损失,索偿无门之下,迁怒于花市经营管理人,以其对花市管理不善为由要求经营管理人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退回档口租金。但经营管理人表示,火灾并非己方引发,自己也是受害者,只愿意给予承租经营户人道主义补偿。为此,受损经营户与花市经营管理人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调解经过】
年关将至,为维护春节期间基层社会稳定,街道领导指示拱北司法所、街道调委会和城管办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于2月3日下午紧急约请承租经营户和经营管理人到调委会调解。经过初步商谈,了解到事情经过后,调解人员采取分别调解的方法,对受损档口承租经营户及花市经营管理人进行了劝说。调解人员耐心劝导承租经营户:因火灾并非花市经营管理方引发,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做生意本身就要承担一定风险,希望他们能够体谅一下花市经营管理人的苦处,降低赔偿金额;对花市经营管理人,调解人员
人民调解卷宗
XXXX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 名: 民事矛盾纠纷(陈X武 倪X强) 卷 号: 人民调解员: XXX、XXX 调解日期: 2013. 4. 6 立卷人: XXX 立卷日期: 2013. 4. 8 保管期限: 伍 年 备 注:
卷 内 目 录
序号 1 文书名称 人民调解申请书 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页号 备注 2 3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4 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协议书 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5 6 7 司法确认有关材料 8 卷宗情况说明 9 封 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陈X武 性别 男 民族
人民调解案例
大治乡赖某与赖某子女抚养调解案
一、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当本着“有利和谐,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
(1)基本法律关系:本案中的赖欣悦为权利主体,赖平、赖汤丽为义务主体。
(2)法律运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基本案情及调解
2014年1月22日,我中心接到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调解员刘德卿电话,协调我们共同调解大治乡永兴村4组赖平与赖汤丽同居生育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二人非婚生育一女赖欣悦,现在5岁,赖平与赖汤丽感情破裂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对赖欣悦的抚养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能够更好的促进赖欣悦的成长,赖汤丽主动找到市中区凌家镇调委会,协调大治乡一起就此分歧进行调解,以期达成一致意见。
接到反映后,我中心彭明勇与何红志立即着手联系永兴村村
- 1 -
支部书记刘天富,了解相关情况,并协调双方见面时间,于2014年1
人民调解卷宗模板_人民调解案卷_档案_最新_规范
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卷宗
卷名:
卷号:
人民调解员:调解日期:
立卷人:立卷日期:
保管期限:
备注:
卷内目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年月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与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①当事人申请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③委托或移交调解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间:
地点:
参加人:
被调查人:
记录:
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间:
地点:
当事人:
参加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
2、调解不成□;
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月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
人民调解法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34号 【颁布时间】2010-8-2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www.npc.gov.cn/huiyi/cwh/1116/2010-08/28/content_15931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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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