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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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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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目检验牲疫 0 8 第 1期 20CHI N E I D ARA I NA I SP CT ON AN 0U NTNE
或履行告知义务有瑕疵则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我国
行政诉讼的机会,这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从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角度审视,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检验检疫机构未告知复验事项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的,此时诉讼时效为 3个月;之 .反 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有可能延长至 2年。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仅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告 从仅
和申请期限作为抗辨的理由,使检验检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资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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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目检验牲疫 0 8 第 1期 20CHI N E I D ARA I NA I SP CT ON AN 0U NTNE
或履行告知义务有瑕疵则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我国
行政诉讼的机会,这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从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角度审视,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检验检疫机构未告知复验事项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的,此时诉讼时效为 3个月;之 .反 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有可能延长至 2年。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仅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告 从仅
和申请期限作为抗辨的理由,使检验检
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篇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
施工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施工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 1 页 共 3 页
仅供参考[整理]
施工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1供施工分承包商施工用的图纸文件均应有供施工用图签标识。 2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应按照设计文件中对产品的规格、位号、材料标号等的要求,建立与设计文件表示方法一致的铭牌或标牌标识。
3施工分承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标识应与设计文件相一致在材料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合格品,应做出明显状态标识。
4在搬运、贮存和交付过程中,库房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保护好产品标识,若一旦因故损坏时应立即修复。
5成批产品的标识,入库后需分小批出库时,应按规定进行标识转移(如板材牌号、批号、炉号的转移;管材牌号、批号等的转移,以及线材、型材色标的转移)。严格防止使用无标识的产品。
6施工现场安全和危险警告标示
7为确保设备在使用中或在修理中的运作安全,必须在其控制开关柜处加附危险警告标签。
8现场埋设的电缆应按照规范加设标志桩。
9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应经总承包商安全人员检查合格后加检验标签,有检验标签的施工设备才能运行。
10施工分承包商搭设的脚手
ROHS产品的标识追溯管理规定
ROHS产品的标识追溯管理规定
1.0 目的
当产品出现环保异常时,能够有效、快捷地追溯到原材料、零件厂商、生产厂商的生产批次,对公司环保材料从采购、进料、成品入库、出货及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检验状态、产品状态的标识进行规定。
2.0 适用范围
本公司原材料、部品、产品检验状态和产品状态的标识、追溯过程。
3.0 定义
4.0 职责
4.1品质部负责各阶段标识状态的策划和规定;
4.2部品厂商、产品生产厂商负责按公司标识规定实施生产各阶段的标识;
4.3采购部负责按标识规定实施各阶段的追溯。
5.0 规定
5.1环保材料的标识(含部品)
5.1.1采购部按产品所需材料表进行采购物料,并指示材料厂商直接送货到生产厂商;
5.1.2品质部负责制定材料检验标准,生产厂商负责依据标准进行检验,并确认提交的
ICP数据(或成分表);
5.1.3生产厂商应按本公司品质部规定的检验规范对材料的ICP数据进行抽样检验,检验
完成后,在外包装上加盖QC印章和环保标签(ROHS对应品),以示防止污染作业、及符合环保要求,并记录检验结果及采购批次;
5.1.4生产厂商负责定期将检验结果提交本公司品质部,品质部负责对其进行确认;
5.1.5检验合格后,由生产厂商生产部物料仓办理入库手续,在物料卡上、《入库
安全标识及设施管理规定(2007年02版)
中电国际福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制度发布通知
2007年第10号
中电(福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安全标识及设施管理规定》已经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总经理: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制度体系 安全标识及设施管理规定 编码:ZGDL-07-01-03/L/FJKF 版次:02 正文页数:16 附件数:4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审议批准 签发 ZDKF 总经理 黄渊旺 签字: 日期: 1 安全标识及设施管理规定 版次:02 页码:2/20 ZGDL-07-01-03/L/FJKF 制度管理控制表 版编写 次 01 张德南 02 张德南 补充 编写 部门 审核 陈宏 颜建文 分管领导审核 陆意勇 周伟 签发人 发布日期 下次评审日期 黄渊旺 2005-09-05 2006-09-05 黄渊旺 2006-4-29 2007-4-29 本次修订原因 增加设备责任牌、防火重点部位及卫生责任牌。 修订
保健食品津贴发放管理规定
× × × × × 企业标准
保健食品津贴发放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保健食品、津贴发放的职责、范围、审批程序、结算和费用列支的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2. 引用文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1963)国经字216 号
《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1963)中劳护字第126号 《第一机械工业部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冶金部关于对钢铁冶金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1978)一机财字2号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关于供给工业企业中接触有害物质人员保健食品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63)沪会字第185号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关于供给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保健食品试行办法的通知》(1963)沪会字第427号
3. 总则
3.1 保健食品津贴是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一项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 3.2 保健食品津贴分为:高温岗位津贴、营养保健津贴和高温保健津贴三类。
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编号:SM-ZD-46622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
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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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附件3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的某两项或者三项可以合并。
第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本体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或内)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五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对疾病名称、专业名词、诊断治疗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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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