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缔结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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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案例(20141225)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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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案例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判断

案情:

A国公民X先生于2003年到中国一公司任职,当年在中国停留满1年。X先生在A国有一套房子,他的妻子和孩子仍居住在A国。由于X先生在中国的工作出色,因此,公司与之签订了五年期的雇佣合同。于是,X先生在中国也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在房子装修完毕后将家人接来中国一同居住。

问题:请判断X先生到底是哪一国的税收居民?

(二)一般类型常设机构

案情:

郝克是A国居民,每周到B国访问2天。他在其居住国的一个大型批发市场购买花卉,用卡车将花卉运输到B国,并在B国一个大城市的一个市场里的货摊零售这些花卉。郝克不拥有固定货摊,每天当他到达市场时,市场老板就在花卉部分分配给他一个货摊。郝克除了在该市场的销售之外,还向B国的种花人销售特种果树。他在其国内接受电话订单并在来B国时向订购人交货。该特种果树是郝克在其本国的批发市场上购买的。其他工作

1

日,郝克一般都在本国的市场零售花卉。B国首都每年举行一次为期一周的大型花卉节。郝克每次都承租一个摊位,销售他从本国种植人购买的特产果树和花。这一周的销售额占他花卉生意年营业额的20%。

问题:根据A国与B国的税收协定(遵从OECD范本),B国可以对哪些业务活动征税

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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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Ⅱ)第三章+国际税收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1.《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2.《OECD税收协定范本》

(1)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2)消极所得: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3.《UN税收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通常赋予发展中国家就外国投资享有更多的征税权,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强调居住管辖权原则,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投资者或交易商所在国,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三、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基于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一)税收居民

1.“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35讲_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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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Ⅱ)第三章+国际税收

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1.《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活动进入了规范化阶段。

2.《OECD税收协定范本》

(1)积极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董事费。

(2)消极所得:不动产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

3.《UN税收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通常赋予发展中国家就外国投资享有更多的征税权,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OECD税收协定范本》:更强调居住管辖权原则,将更多的征税权留给投资者或交易商所在国,比较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三、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基于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中新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进行简要介绍:(一)税收居民

1.“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税收协定解读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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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解读之二:税收居民

从税收协定适用的人的范围来看,税收协定仅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那么,什么样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才能构成缔约国的居民呢?如果根据缔约国双方的法律,构成了双方国家的税收居民,缔约国之间又当如何协调呢? 判定一个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的税收居民身份,是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和给予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因此,对税收居民进行明确定义,并列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和冲突协调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以及联合国(以下简称“UN”)税收协定范本的第四条第一款都给出了税收居民的定义:“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虽然这个定义列出了一些判断居民身份的标准,但并没有明确这些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当如何加以运用。而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强调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应遵从缔约国的法律,而各国法律对税收居民如何定义则属于各国主权,可能会存在千差万别。因此,必须在协定中制定一套冲突协调规范,以协调自然人和法人可能面临的双重居民身份,从而降低纳税人被重复课税的风险,这就是OECD和UN税收协定范本

中国与香港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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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2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 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 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在香港:

1.利得税;

2.薪俸税;

3.物业税,

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

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 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以及适用于将来征收而又属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税收。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五、现有税收连同本安排签订后征收的税收,以下分别称为“内 地税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

3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一方”和“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或 者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税收”一

国际税收案例分析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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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案例分析

精品文档

国际税收案例分析

[案例1]

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销售率

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国50%,C国60%,D国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D国的丙公司,再

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C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X1000>50%=200000 (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 (元)

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 560000 (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 2600)X000X50%=100000 (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 3400000)>60%=120000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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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货协)

(1951年签订)

为了组织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下列各国主管铁路的各部: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越南民主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各由其全权代表相互缔结本协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定的目的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间的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均由本协定规定。这些铁路的利益,由缔结本协定的铁路中央机关代表。

第二条 协定的适用范围

一、第一条所载各国间的货物运送,均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协定对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约束力。第二款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通过本协定的参加路,往未参加本规定铁路的国家和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均按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所规定的办法和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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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货协)

(1951年签订)

为了组织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下列各国主管铁路的各部: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越南民主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各由其全权代表相互缔结本协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定的目的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间的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均由本协定规定。这些铁路的利益,由缔结本协定的铁路中央机关代表。

第二条 协定的适用范围

一、第一条所载各国间的货物运送,均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协定对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约束力。第二款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通过本协定的参加路,往未参加本规定铁路的国家和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均按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所规定的办法和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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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货协)

(1951年签订)

为了组织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下列各国主管铁路的各部: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越南民主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各由其全权代表相互缔结本协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定的目的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间的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均由本协定规定。这些铁路的利益,由缔结本协定的铁路中央机关代表。

第二条 协定的适用范围

一、第一条所载各国间的货物运送,均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协定对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约束力。第二款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通过本协定的参加路,往未参加本规定铁路的国家和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均按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所规定的办法和

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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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

第一条

缔约国的国民,以及居住在本特定联盟领土内、符合总公约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人,可以通过向伯尔尼的工业产权国际局提交国际保存,在所有其他缔约国获得对其外观设计的保护。

第二条

(1)国际保存应包括外观设计,其形式或者是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工业品,或者是该外观设计的绘图、照片或其他能充分体现该外观设计的图样。

(2)上述物品应和国际保存申请一起提交,申请应使用法语,一式两份,写明施行细则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1)国际局收到国际保存申请后,应即将申请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予以公布,并将公布该项登记的期刊按要求的份数免费送交各主管局。

(2)保存品应存放在国际局的档案室中。

第四条

(1)如无相反的证明,提交外观设计国际保存的人应视为外观设计的所有人。

(2)国际保存是纯宣告性的。除本协定另有特别规定外,国际保存在缔约国内与在国际保存日在该国直接提出外观设计保存具有同样的效力。

(3)前条规定的公布应视为已在全体缔约国中公布,除按照缔约国的国内法,因为行使权利所需遵循的手续外,不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