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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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年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
成都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 图文
成都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2010年修订) (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产业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 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对市政府办公厅2007年印发的《成都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2007年修订)》进行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全市所有工业集中发展区(含重点镇工业点,下同)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外经批准同意单独选址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项目。
二、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成都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见附表)规定的指标值,附表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已有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一)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有关规定,将工业行业划分为30个大类,136个中类(见附表)。本次修订新增加了标准厂房和企业总部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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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列入我市禁止发展的制糖、味精制造(分装除外)、印染、电镀、皮革鞣制、人造原油生产、炼焦、核燃料加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 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 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优选.)
精品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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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
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的通知
建标〔1996 〕630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1987 )国土〔建〕字第 1 料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157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
安徽省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
安徽省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
按照分类指导、集聚集约、提高效益的原则,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构成应符合下
表的规定。
主要用地构成比例(%) 性质分类 产业主导型开发区 综合功能型开发区 独 立 新区型 开发区 注:开发区按照其性质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模式。产业主导型开发区是与城市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布局结构中的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限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它功能。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以外的新区,并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设立的独立工矿型开发区,和按照产城一体、功能综合、完整发展的城市新区型开发区。
安徽省开发区道路标准
按照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开发区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量均应符合下表的
规定。经过开发区的城市主次干道执行所在城市道路规范的相关标准。
开发区主干路 红线宽度 (m) 40 36 机动车 道数量 4或6 4或6 开发区次干路 红线宽度 (m) 30 24 机动车 道数量 4 2或4 支 路 红线宽度 (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皖政办〔2010〕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AQ1049-2008)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3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安全核准或备案)—设计及审查—开工备案—项目施工—联合
试运转—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皖政办〔2010〕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
(AQ1049-2008)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3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安全核准或备案)—设计及审查—开工备案—项目施工—联合
试运转—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
157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
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