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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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研究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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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研究

The research of the parties liable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s from ships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职称

完成日期

诚 信 承 诺

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论“法律关系本座说”对国际私法的影响》均系本人独立完成,没有抄袭行为,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若有不实,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名):

2014年3月26日

0

【摘要】为应对重大油污事故带来的巨大生态和经济损失,二战以后,国际社

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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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海事局 【2008-12-23】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

为保证对船舶燃料油泄漏造成的污染损害及时得到合理的赔偿,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1年3月正式通过了《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燃油公约》),并已于2008年11月21日生效。我国政府已于2008年11月1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并将于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现就执行《燃油公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1000 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自2009年3月9日起必须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后,才准进出中国港口。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前往直属海事局申请办理《证书》,并须在2009年3月9 日之前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在此之前已持有其他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继续有效,原《证书》失效后必须换发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在2009年7月1日之前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适用于《1992年国际油

环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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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与民事救济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 四、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五、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 六、环境民事救济

环境民事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环境民事侵害: 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而导致的特 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 神损害以及对环境要素的不良影响。

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主体因实施环境民事侵害而应当承担 的法律后果。环境民事责任 2

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 侵权的民事责任 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 既包括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也包括 破坏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客观过错论 过错推定论 无过错责任: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 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在环境法中普遍使用的 原因: 现代工业生产本身具有的高度危险性 现代工业生产的科学技术性 民法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

环境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

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 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 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环境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民法

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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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内容提要:传统观点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

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考虑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的前

提,有无行为能力[①]是考虑自然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无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基于衡平事由承担结果责任说明无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传统

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其实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责任的条件,在自然

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才讨论传统观点中所界定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比民事责任能力

低一个层次的问题。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自

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目前成了一个热点,其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是自然人都有民

事责任能力,还是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传统的观点都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

事责任能力,现在有新观点认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我国民法典

的制订是很有裨益的。 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起源及其争论 自然人对自己

造成的损害在亲自承担责任时是否考虑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法国民法

典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不考虑,规定任何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都

国家海事国家海事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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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国家海事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船舶保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8月19日公布,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范围及额度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投保相应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保险的额度不得低于《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要求。其中,第七条规定不适用于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即第七条规定不适用于第五条)。

中国籍船舶应持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外国籍船舶应持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二、保险机构的确定公布

论非法转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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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及挂靠行为的严格民事责任

论问提要:楼宇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百年大计。但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比较普遍,这与我国建筑工程方面的立法偏重行政监督,轻视对民事责任等方式的利用有关。笔者通过对审判实践中相关案例的研究,分析了对违法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采取严格的民事责任等措施的必要性,并根据审判实践和学界的研究成果,对相关具体民事责任进行制度构建,以期通过加重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鼓励合法权益人积极监督等手段,有效减少上述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违法转包 挂靠 严格民事责任 全文共10810字 以下正文:

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转包和挂靠行为在我国较为普遍,笔者在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中,接触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案件,深知在这一领域,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

笔者在审判工作中曾遇到这样一则案件,A开发公司承建某大学的宿舍楼等工程时,与该大学约定在9月1日新生开学前交付使用,供新生入住。双方签订合同后,A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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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其中的两栋宿舍楼的建设施工,合同还约定如果B建筑公司提前完成,A开发公司要给B建筑公司奖励金等条款。但是B建筑公

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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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离婚案例谈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傅某与被告邱某于1965年春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67年7月登记结婚。傅某婚后于1969年年底生育一女。从1981年起,因邱某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引起傅某不满,双方产生矛盾。之后,二人经常吵架、打架,双方矛盾加深。1996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傅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邱某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向傅某赔礼道歉,法院从维护夫妻关系稳定出发驳回了傅某的请求,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有所改善。从2004上起,邱某经常因家庭琐事辱骂、殴打傅某。2005年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邱某先后五次殴打傅某,致傅某头面部血肿、眼眶周围皮下渗血、眼球充血、眼玻璃体充血、眼结膜下出血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傅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再次诉至法院,以邱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与邱某离婚,赔偿医疗费888.3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诉讼中,邱某拒不承认其对傅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即受法律保护。因傅某要求离婚系基于邱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故确认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关系到傅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邱某与傅某产生矛盾后长期殴打傅某,致傅某受伤,综观邱某的行为,应

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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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一、引 言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不论是出于故意、过失抑或无意识都有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表示的时候,例如说错某句话、写错某个字。此种客观行为在英语中被统称为“Misrepresentation”,我国大陆译为“虚假陈述”。[1]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Misrepresentation”一词的解释为:“某人以言词或其他行为向另一人作出的任何依情形显示为与事实不相符的表示。对事实不真实的陈述。不正确的或虚假的陈述。这一陈述如果被接受的话,会导致内心对某种状况作出与实际不相符合的理解。在口语中它被理解为某种用于欺诈或误导的陈述。”[2]《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159条将“虚假陈述”非常简略地界定为:“一项不符合事实的表示”(A

misrepresentation is an assertion that is not in accord with the facts)。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在对该条的评论中指出:“虚假陈述就是与事实不符合的表示,通常形式为说错话或者写错字。一项陈述是否与事实不相符合(虚伪、错误)

论信托受托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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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卷第2期 2007年4月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13 No.2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Apr. 2007

论信托受托人的民事责任

余卫明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信托受托人的民事责任在本质上兼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双重性质,其归责原则应视情况分别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恢复信托财产原状、赔偿信托财产损失、被解任、完备相关记录、支付违约金等。信托受托人向第三人所负的民事责任,不以信托财产为限,当信托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以其固有财产清偿。

关键词: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07)02 0159 06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对其权利义务的规定也成为各国信托立法的核心内容。但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信托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法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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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研究

作者:王洪亮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04期

摘要:高空抛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设施的增多以及而不断增加,后果也越来越严重,虽然侵权责任法对其归责原则作出了规定,为司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归责原则的剖析,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述 1.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从高空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将高空抛物这种物件损害的行为定为特殊侵权案件。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侵权人可以明确确定;第二类是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一般来说,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的高空抛物行为最具代表性。第一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很容易找到责任人,按照过错原则可以直接确定侵权人的责任,这种情况是一般侵权行为。而第二种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责任人不确定,难以准确找到加害人。因此,本文内容是关于第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