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姆的自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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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形成、核心与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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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形成、核心与最终目的
作者:姚兰
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08期
【摘要】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共产党宣言》为代表的一系列经典著作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文章以马恩著作为依据,研究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形成与主要论述,分析《共产党宣言》在整个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形成中的作用,以把握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核心与最终目的。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自由观 无产阶级 《共产党宣言》
19世纪法国里昂工人起义、英国宪章运动、意大利西里西亚工人运动等三大运动失败后,马克思、恩格斯开始探讨实现无产阶级自由平等诉求的途径,并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争取全世界民主政党的团结与协调,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共产党宣言》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可见,消除资产阶级,消灭剥削的理论核心在于自由的实现。作为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初步形成阶段的著作,《共产党宣言》阐释了马克思主义对于自
论表达自由
论表达自由
【提要】 本文解析了公民的表达自由权,指出我国目前对此存在立法笼统的问题,建议在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上应当确立“法律创设原则”,以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表达自由权。
【关键字】 表达自由 基本权利 宪法 法律创设原则
最近,在降低手机国内漫游通话费听证会举行时,网上各种观点、议论,纷纷亮相,听证会之外的“听证会”,热声爆棚,可以看出民意强烈的表达欲望。
从去年国家调整法定节假日展开的网上民意征集,到进入新年举行的手机漫游降价听证会活动,以及近年各级政府频频展开的各种价格听证、各种网上民意调研与征集活动,可以收听到的民间声音越来越广泛,集中表现出普通老百姓对大到国家政治经济建设,小到穿衣吃饭等诸多事务的关心。去年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厦门十几个业主组成“厦门611环保志愿者联盟”,阻止尚未兴建的PX项目上马的事件,到今年2月初互联网上“沟通民意 广东省委书记省长邀网民‘灌水拍砖’”的醒目标题,都是普通老百姓与政府交流、表达自身意愿的较典型事例,标志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公民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政府能改变自己的决定。当我们从政治体制的层面来看,从中看到的是‘参与权’的尊重与被保障。所谓‘参与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以德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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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论自由
作者:张瑞玲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
【摘要】《庄子·德充符》以义名篇,主讲德,但是从深层次上说庄子是在以德论自由,因为庄子所说的德是指人对生命本身乃至世界及其万物的理解,人的心灵能够达到什么样的高度和境界。这种高度和境界就是德。德能充实于内,物能充实于外,而使内外玄和,这就是心灵所达到的有德的境界。只有心灵达到这种境界,才谓有德,也才能实现庄子的自由! 【关键词】庄子;德;自由
《德充符》论述的是德,讲的是何谓有德,何谓无德。有德即德充于内,物应于外,内外玄和,信若符命而遗其形骸。而它有一条主线,从始到终讲的就是残和全,德与形,就是残全德形之论,就是什么才是真正的人生自由。 一、物视其一,德行默化,自由天成
兀者王骀,立不教,坐不议,而从游者相若仲尼。庄子借孔子之言给了我们理由,因为王骀守宗于命物之化,物视其一。所以王骀形虽残兀但其内德充实、心实虚忘,故其从游者能够虚往实归。
物视其一即万物皆一,各是其所是则天下一是,观天地,府万物,因其所同而同之,天下莫不皆同
论婚姻自由
论婚姻自由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12级法学一班 考试课程:婚姻法 姓名:刘蔚 学号:1207029 成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即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都有权做主。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自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这篇文章则是针对婚姻中很小的分支,即同性恋群婚姻的自由来探讨,分析在我国的现状,以及立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分析一下中国的同性恋群体。我国的同性恋人数为3900万——5200万①,这些人成人之后同样享有和正常性取向的人一样的结婚自由权,但是这种自由权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是建立在和异姓结合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虽然事实上,同性恋者平等的享有公民权。但是不能自然而然的引申出同性恋者享有与同性结婚的权利。公民享有结婚权、家庭权。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体制下这是指男女间的权利,而不是同性间的权利。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同性恋者享有和异性恋一样的结婚权,他们平等享有和异性结婚的权利,平等的不享有和同性结婚的权利。这样的平等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在一方为同性恋的离婚案中,法律还会偶尔支持“无过错方”,这
论人身自由
论人身自由权
发布日期:[2009-9-18] 作者:[朱征夫 博士 ] 共阅[1472]次
(本文是朱征夫博士新著《论公民的权利》之第三章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该书是关于公民个人权利的通俗读本。)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支配自己的身体的权利。公民的身体为公民自己所有,动静举止由自己决定,不受他人非法限制。
您的人身自由是您的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失去身体的自由,也就失去了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可能。一旦失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可能,即便才高八斗、或富可敌国,对本人而言都可能没有了意义,所以说,人身自由权是其他一切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第1节 关于自由与限制
3.1.1 法律秩序中的人身自由
我们并不是生活在原始状态的草原上、或丛林中,而是生活在法律秩序之下,我们身体的动静举止从来就不是为所欲为的,而是时刻受到法律的规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的制约。您有支配和移动自己身体的权利,但国家机关的办公要地或军事禁地,他人的办公处所或私人住宅,并非可以自由出入;您也有举手投足的自由,但在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在操作机器时得遵守操作程序,在体育比赛中也有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因此,我们所说的人身自由权,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利,是个人身体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的
论婚姻自由
论婚姻自由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12级法学一班 考试课程:婚姻法 姓名:刘蔚 学号:1207029 成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即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都有权做主。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意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自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这篇文章则是针对婚姻中很小的分支,即同性恋群婚姻的自由来探讨,分析在我国的现状,以及立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分析一下中国的同性恋群体。我国的同性恋人数为3900万——5200万①,这些人成人之后同样享有和正常性取向的人一样的结婚自由权,但是这种自由权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是建立在和异姓结合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虽然事实上,同性恋者平等的享有公民权。但是不能自然而然的引申出同性恋者享有与同性结婚的权利。公民享有结婚权、家庭权。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体制下这是指男女间的权利,而不是同性间的权利。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同性恋者享有和异性恋一样的结婚权,他们平等享有和异性结婚的权利,平等的不享有和同性结婚的权利。这样的平等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在一方为同性恋的离婚案中,法律还会偶尔支持“无过错方”,这
论人身自由
论人身自由权
发布日期:[2009-9-18] 作者:[朱征夫 博士 ] 共阅[1472]次
(本文是朱征夫博士新著《论公民的权利》之第三章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该书是关于公民个人权利的通俗读本。)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支配自己的身体的权利。公民的身体为公民自己所有,动静举止由自己决定,不受他人非法限制。
您的人身自由是您的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失去身体的自由,也就失去了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可能。一旦失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可能,即便才高八斗、或富可敌国,对本人而言都可能没有了意义,所以说,人身自由权是其他一切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第1节 关于自由与限制
3.1.1 法律秩序中的人身自由
我们并不是生活在原始状态的草原上、或丛林中,而是生活在法律秩序之下,我们身体的动静举止从来就不是为所欲为的,而是时刻受到法律的规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的制约。您有支配和移动自己身体的权利,但国家机关的办公要地或军事禁地,他人的办公处所或私人住宅,并非可以自由出入;您也有举手投足的自由,但在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在操作机器时得遵守操作程序,在体育比赛中也有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因此,我们所说的人身自由权,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利,是个人身体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的
读赫胥黎自由教育论
读潘光旦译《赫胥黎自由教育论》
我曾在杂志上读到这样一句话“一所好的大学,在于有自己独特的灵魂,这就是独立的思想,自由的表达”, 这是一位高层在谈到教育时曾说过的。由此引发我个人对教育的思考,尤其是对中国教育的思考,我们的自由教育在哪里?于是开始了我个人的探寻道路,我通过多途径的搜集阅读相关的文献资料,最终我发现,由近代著名社会学家、优生学及家教育家潘光旦先生翻译的一本名为《赫胥黎自由教育论》书籍详细的解释了什么是自由教育,这本书籍尽管年代久远,是在抗战结束之后不久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并纳入“新中学生文库”,由于各方面复杂的原因导致现在市面上已无法买到书本,只能在网上看到其部分书影,但是不影响我们阅读和理解书中的大体内容。
关于作者斯·亨利·赫胥黎(Thomas Henry Huxley,1825—1895),英国博物学家、教育家。代表著作有《科学与教育》(Science and Education,1893年)和《自由教育,到哪里去找?》他主张提倡科学和科学教育以及自由教育之论,赫胥黎的传世名言:“尽可能广泛地涉猎各门学问,并且尽可能深入地择一钻研。”(Try to learn something about everything and e
论儒家的道德伦理观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中国文化通论期末论文 课程:中国文化通论 指导老师:罗超 论文题目:论儒家的道德伦理观 学生:温碧芬 学号:1005030118 班级:对外汉语02班 (周三3、4节) 2012-11-18
论儒家的道德伦理观
【摘要】本文主要对中国传统儒家道德伦理体系层次的剖析和认识。分别
从孔子的“仁学”、“仁人”、中西方仁爱和博爱对比、古今道德伦理道德对比,以及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在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如何滋生新的枝叶等方面进行浅析。
【关键词】孔子 仁学 博爱古今 中西 价值体系
儒家道德伦理体系是由孔子奠定理论基础, 由孟子、 荀子加以阐发, 汉儒加以系统化, 宋明儒加以本体化的道德人文主义理论始终占据着统治地位。道德伦理体系是中国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孔子的核心思想“仁”学在人们的价值观念里占了很重要的地位。下面主要对孔子的“仁”学进行层次剖析。
一、孔子的“仁”学
孔子思想学说的核心是“仁”学理论。它是在家庭血缘关系上形成的自我意识,包含着与各种社会关系相适应的道德观念,这是伦理人道学说,也是建构社会伦理秩序与道德价值体系的基础。仁学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是“仁人”和“仁爱”。
(一)“仁人”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 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内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民主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姓名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范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