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和教育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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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通知
丰教发?2008?1号
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
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委所属各单位:
现将《丰台教委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要求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ΟΟ八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工作要点 2008年 通知
抄送:市教工委,市教委,区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机关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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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月17日印发
拟稿:陈景泉 核稿、校对:樊凌 共印260份
丰台教委2008年工作要点
丰台教委2008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科学规划区域教育布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动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升丰台教育综合实力;坚持以内涵发展为核心,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进一步提升素质教育实施水平;坚持以加强管理为重点,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进一步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教育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以人才强教为战略,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师队伍,进一步增强教育竞争优势
北京丰台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 图文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丰教发〔2015〕28号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丰台区“十二五”第三次教育科研
课题立项审批结果的通知
教委所属各单位:
2015年5月,丰台区“十二五”第三次教育科研课题共申报立项课题208项,现批准区级课题89项,其中区级重点课题29项,区级一般课题60项,其余119项为校级课题。申报立项党建课题21项,其中区级重点课题6项,区级一般课题8项,其余7项为校级课题。所有课题已在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现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丰台区“十二五”第三次教育科研课题立项审批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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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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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丰台区“十二五”第三次教育科研课题立项审批结果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位 丰台八小 东高地三小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云岗中学 丰台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丰台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丰台区和义学校小学部 姓名 孙淑凤 陈翠敏 师致汕 巩琳珊 课题名称 “合和”文化下的课程体系构建与课程资源开发的实践研究 小学课堂教学中实施科技教育的研究 微信公众平台在学校文化传播中的应用研究 网络语言对中职学生作文思维及语言影响的研究 结题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策[2005]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12.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
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京教策〔20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 1 / 6
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
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策[2005]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12.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
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京教策〔20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 1 / 6
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知情权及正确行使仲裁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劳动争议仲裁中比较常见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规,特将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审理、起诉和执行中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关于申诉
第一条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风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各项保险待遇、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7)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西教发?2009?6号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关于 印发西城区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进一步推进西城区义务教育高水平优质均衡发展,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教育工委、教委两委办公会研究,并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特制定《西城区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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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进一步推进西城区义务教育高水平优质均衡发展,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2009]1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经区教育工委、教委两委办公会研究,并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西城区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
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各社团组织: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科教司、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区县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学术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任务是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评估和质量监控。下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附件:1、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市临床医师的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毕教委),并制定本章程。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
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各社团组织: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科教司、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区县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学术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任务是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评估和质量监控。下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附件:1、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市临床医师的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毕教委),并制定本章程。
张志萍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附件1:
辛勤育苗优秀学前教育工作者名单
张志萍聂圣立李丽华温跃琴梁文红王丽娇臧 彦贾丽英宋雅萍王玉萍周丽娜王志红马 原王凤珍朱 珍孙 然陈 颖邱春捷张卫民(563名)
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东棉花幼儿园 北京市东城区华丰幼儿园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回民幼儿园 北京市东城区分司厅幼儿园 北京市东城区光明幼儿园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第二幼儿园 北京市第五幼儿园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幼儿园 北京市第七幼儿园
北京市第一幼儿园附属实验园 北京市第一幼儿园 北京市东城区光明幼儿园 北京市第五幼儿园 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幼儿园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第三幼儿园 北京市第五幼儿园分园 北京市东城区大方家回民幼儿园
伊淑虹 梁金荣 荆金山 赫金祥 李洁心 赵建华 陈小明 翟 颖 杨淑敏 刘慧颖 苏 炜 王红梅 孟淑静 张春妹 尹卫东 霍京平 张文义 陈广柱 张继光 宋 欣 张晓文 刘 昆 顾春晖 乔 梅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房管所 北京市东城教委房产管理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长安幼儿园 北京市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08]36号)
市教委机关各处室,各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单位:
为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政府支出透明度,根据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7〕329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及本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36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7]3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教委机关及财政隶属关系在市教委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为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的,由个人持有并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
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以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个人作为偿债主体。
第四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