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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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内容
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约定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
5....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
Fishfly 伍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4年11月18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苏府〔2009〕8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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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备案管理部门;交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州行政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
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发展改革、经信、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交通
运输、水务、林业、商务、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的活动。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中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实施管理,对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标后履约中的违法违规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提高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概算会审制度。项目建设积极推行代建制。在施工过程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委派财务总监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发改委、财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政府
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级财政资金、中央和省补
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于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
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使项目审计监督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 跟踪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
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设、房产、国土、水利、规划、交通、
招标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协
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
第一章总 第一条
水规计[2003]344号
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4-17 【生效日期】1999-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七日湖南省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职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委机关和由财政安排经常性支出的党派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第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代建 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
制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
二○○九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补助以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
(三)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专
代建 办法
业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分类实施,逐步推广;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专业化、市场化;
(四)强化投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