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委和农业农村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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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委农业项目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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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委农业项目验收表(样式)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名称:

实施项目市、县(市)主管部门:

验收组织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承担单位联系地址: 邮编: 项目审批文号、时间: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文号、时间: 是否组织初验: 项目初验时间: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日期: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竣工验收组组长: 单位: 职务: 电话: 二、项目内容完成情况

批复建设地点: 实际建设地点: 批复建设期限: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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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

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规[2016]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12.2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6】3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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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省级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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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苏建规〔2009〕31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 各市、县(市)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

为做好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铁路客运枢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0号)的要求,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管理包括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的布局规划、枢纽所在地及周边地区规划(以下简称枢纽规划)和枢纽的建设实施方案三个阶段。经研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编制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铁路综合客运枢纽规划工作

加强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省加快城市化和城乡现代化发展、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不远的将来我省所有省辖市和绝大部分县(市)都将通上铁路,铁路客运站建设将覆盖全省。抢抓我省铁路大发展的机遇,突出加强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的规划建设,建成一批现代化铁路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综合客运枢纽,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紧迫的任务。各市、县(市)要高度重视城市铁路综合客运枢纽的规划建设工作,增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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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9-16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苏劳社察[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9-16 执行日期:2005-9-16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完

善劳动保障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状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

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

督检查制度。

定期书面审查是指一年一度的对所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书面审查。不定期书面审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或特定的劳动保障事项进行的书面审

查。

第三条 书面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农村小额款公司补贴+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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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外金[2009]3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促进农村金融

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

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2号)精神,我们研

究制定了《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见

附件),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财政局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将文件转发给地方金融机构、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并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尽快

布置2008年度农村金融奖励补偿资金的申报工作。各市、县财政局

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2008年度奖励补偿申请以文件形式报省

财政厅(外经金融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奖励补

偿资金的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在政策执行

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联系人:叶松,联系电话:025-83633115,电子邮箱:

yesong@http://www.77cn.com.cn。

附件: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附件:

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

融改革发展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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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江苏省城市

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9.06.11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7月1日起,在南京、徐州市开展试点。试行期间,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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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

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69号令)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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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3〕29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 省级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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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水规[2010]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0.12.17 【实施日期】2010.1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0〕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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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既具有防洪、调蓄、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多种功能,也是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对防范自然灾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我省河流密集、水系发达,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导致水面率不断减少,河湖调蓄能力明显下降;擅自设置排污口,违规排污,增大水环境压力,甚至威胁饮用水源安全;违法设障、围圩、非法采砂取土、毁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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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制度,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河道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使用省级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的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目标。建立农村河道轮浚与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整治目标。

第五条 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原则。

(一)统一规划。按照全省农村河道全面疏浚一遍和建立农村河道轮浚制度的总体要求,编制县级农村河道疏浚(含轮浚)规划,本轮河道疏浚规划应与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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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级负责。农村河道疏浚整治与长效管护是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得益受惠的重点民生水利工程之一,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在资金安排上实行省、市、县、乡各级财

江苏省农业经济高级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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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农业和农村经济基础理论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农业、农村经济政策法规;能主持或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较大课题的研究,并组织实施农村经营管理;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农业、农村经济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丰富的农业、农村经济专业工作经验以及显著的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农业、农村经济理论研究和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不称职)”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