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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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附表14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章) 登
记
号
:
□□□□□□□□□□□□□□□□□□□□□□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1-
附表14—1
填 表 说 明
1. 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专用。
2. 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2002]第117号文件《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
3. 附表14-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 附表14-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 附表14-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 附表14-2 法定代表人;医疗单位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单位若无法人地位,则填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延续须知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延续须知(试行)
一、受理范围:
由海淀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它医疗机构每1年校验一次。
二、需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附设药房(柜)药品种类、药品使用及过期情况;医疗质量管理情况;院感管理情况;处方及病历管理情况;医务人员“三基、三严”培训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等等);
(四)诊疗科目(变更医疗美容项目的需提交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变更情况(附表1);医疗机构任用卫生技术人员登记表(附表2);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附表3);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附表4);
(七)有效的医疗废物回收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
(八)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延续的同时提交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附表14
批准文号:字〔〕第号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章)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14-1
填表说明
1. 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专用。
2. 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2002〕第117号文件《卫生部关于下发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
3. 附表14-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 附表14-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 附表14-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 附表14-2 法定代表人;医疗单位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
表人姓名;医疗单位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 附表14-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 附表14-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
应填报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 附表14-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置,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验收
第五条 拟设置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筹建完成后,应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二)血液净化室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布局合理(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局流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置,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验收
第五条 拟设置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筹建完成后,应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二)血液净化室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布局合理(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局流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机构代码:□□□□□□□□□□□□□□□□□□□□□□
备注:同时提交(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从业人员执业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附件五:
2006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名单
一、市级医疗机构及延伸机构
绍兴市人民医院 绍兴市第六人民医院 绍兴市人民医院鉴湖分院 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
市人民医院鉴湖分院城南诊所 市医鉴湖分院快阁苑社区卫生服务站绍市医鉴湖分院托普医务室 绍兴一中袍江分校医务室 绍兴市妇保院 绍兴市中医院 绍兴市中医院鲁迅路门诊部 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二、马山辖区医疗机构
绍兴市马山人民医院 马山镇豆姜社区卫生服务站 马山镇东方都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马山镇海塘社区卫生服务站 马山镇美安居社区卫生服务站 马山镇车家弄社区卫生服务站 马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机构代码:□□□□□□□□□□□□□□□□□□□□□□
备注:同时提交(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2)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从业人员执业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表
附件五:
2006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名单
一、市级医疗机构及延伸机构
绍兴市人民医院 绍兴市第六人民医院 绍兴市人民医院鉴湖分院 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
市人民医院鉴湖分院城南诊所 市医鉴湖分院快阁苑社区卫生服务站绍市医鉴湖分院托普医务室 绍兴一中袍江分校医务室 绍兴市妇保院 绍兴市中医院 绍兴市中医院鲁迅路门诊部 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二、马山辖区医疗机构
绍兴市马山人民医院 马山镇豆姜社区卫生服务站 马山镇东方都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马山镇海塘社区卫生服务站 马山镇美安居社区卫生服务站 马山镇车家弄社区卫生服务站 马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121212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1
附表14-1-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4-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4-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14-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4-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14-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14-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为划分二级学科的(专业组),指天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14-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村级)
附件2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主要负责人)
登 记 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1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表1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表1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表1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