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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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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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作者:郭三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

摘 要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中的全部过程,辩论原则的实施不仅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案件结果公平与公正的重要保证。但是纵观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辩论原则的相关体现可以看出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并且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从而导致我国的辩论原则仍称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提出了关于我国辩论原则的一些新的构想,以便能够最终真正实现这一原则的价值。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辩论原则 辩论权 当事人 作者简介:郭三龙,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25-02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在我国,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人们在诉讼过程中常常显示出一种被动的地位,人们不喜欢诉讼,讨厌诉讼,认为诉讼只是一种形式起不了实质性的作用,是由审判者一人主宰的,有时还会黑白颠倒,劳财伤命等。直到二十世纪初,新的诉讼制度

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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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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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原文作者:JX周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基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的分析王聪20XX年11月18日人民法院报

现代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根据证据调查的结果,在自由心证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即法官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认证,形成内心判断,当法官的心证达到一定程度时,便形成了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内心确信。至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法官才能认定待证事实得到证明,当事人的证明才算成功,这种程度或尺度就是证明标准所要回答的问题。因此,正如德国著名学者汉斯·普维庭所言:“证明标准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标准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了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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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为法官自由心证设立了尺度,限制了法官心证的主观随意性;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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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车初凝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4期

摘 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中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越发明显。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践需要,是协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最佳平衡点。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中,能够对诉讼参与者给予适当规制,更能彰显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性,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诚实信用 民事诉讼 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车初凝,德州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52 一、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法律理论中的“最高行为准则”,要求我国公民在日常民事行为中要遵循诚实守信,紧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原本属于道德范畴,随后被引

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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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奚小明副院长主编的理解与适用为标准,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和高民智的文章为准。

一、概念。

(一)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就是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诉讼原则,我国第一次在诉讼法进行了规定。

新民诉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应当”。一般来说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二是半活性,即有具体时按具体规定处理,没有具体规定时是规范性、创导性、鼓励性;三是强制性。本条的应当就是半活性。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办理;当某个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发生后,没有具体规定的,不能按原则来处理。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法官、法院是否适用这个原则?

1、诚实信用诉讼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扰诉讼权利的进行。当事人滥用

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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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下)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切实理解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的全部诉讼行为都具有导向作用。

平等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张扬个性的形式平等发展到保障人权的实质平等的历史过程。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推翻了以等级身份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并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开始了建立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历程。“自由、平等、博爱”成为这一时期制度建设的价值基础。

在此种情况下,法律和权利为平等提供了一个框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权利享有上也是人人平等。在形式平等的条件下,弱势群体的“弱势”特征被淹没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中。由于权利的享有者是去除了任何自然和社会差别的抽象的人,弱势群体在形式上获得了和正常人同样的权利,因而排除了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但是形式平等思想指引下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暴露出很多不足:形式平等在现实差别面前造成了广泛的不平等;弱势群体享有的只是形式上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往往无法实现;形式平等以绝对的自由为价值目标,排除国家干预,使弱势群体处于无保护状态。形式平等的实践产生了两极分化的严重

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论纲(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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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切实理解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的全部诉讼行为都具有导向作用。

平等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张扬个性的形式平等发展到保障人权的实质平等的历史过程。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推翻了以等级身份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并在理性精神的指引下开始了建立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历程。“自由、平等、博爱”成为这一时期制度建设的价值基础。

在此种情况下,法律和权利为平等提供了一个框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权利享有上也是人人平等。在形式平等的条件下,弱势群体的“弱势”特征被淹没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中。由于权利的享有者是去除了任何自然和社会差别的抽象的人,弱势群体在形式上获得了和正常人同样的权利,因而排除了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但是形式平等思想指引下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暴露出很多不足:形式平等在现实差别面前造成了广泛的不平等;弱势群体享有的只是形式上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往往无法实现;形式平等以绝对的自由为价值目标,排除国家干预,使弱势群体处于无保护状态。形式平等的实践产生了两极分化的严重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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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证据交换制度无论是对于强化诉讼公正还是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国外该制度司法实践的成功也表明了这一点。我国近段已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创建了该项制度的雏形,但还很不完善,在效力上也值得怀疑,因而很有必要进行重构。

[关键词]审前准备;举证时效;证据交换

一、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证据交换[1]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诉讼资料。”一般来说,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如下作用:

(一)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强化

当事人双方在庭审前交换证据,相互对对方的证据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有效地避免“证据袭击”所带来的恶果,从而强化诉讼公正的实现。“证据袭击”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在庭审阶段提出新的证据。“证据袭击”曾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诉讼制度下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乐于运用的一项“诉讼技巧”,甚至美其名曰“杀手锏”,但这样的“诉讼技巧”或曰“杀手锏”是有害的,因它无助于案件审理朝最大限度接近案件本来面目方向发展,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布伦南(William Brennan)所指出的,审判必须强调对事实的探求,而不应是竞技[2].实际上,如果当事人不允许在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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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采信证据,即采证,亦称认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法官的采证行为是相对于当事人的举证以及质证行为而言的,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实际运作过程。举证为质证的基本前提,举证和质证则是采证的共同必要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体现的是一种利害关系的对抗状态,与举证、质证程序的动态活动方式而言,采证程序则基本处于一种静态之中,表明法官处于一种中立、超然地位,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以下笔者就采证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推定、司法认知、盖然性规则谈点浅见。

一、推定规则的运用 推定是指法官借助于已知的现存事实,并据以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的假设。其根据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而这种联系是人们通过日常生活中长期、反复地实践和运用而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这种因果关系是事物的现象之间体现出一种内存的必然性联系,即每当一种现象实际存在,另一种现象必定出现,具有的

论文-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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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容摘要 第1页

关键词 第1页

引言 第1页

一、民事诉讼调解的优越性 第1页

(一)民事诉讼调解有利于当前社会矛盾的化解 第1页

(二)调解制度也符合中国人情社会的特点 第1页

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2页

(一)对民事诉讼调解重视不够,影响制度的发挥 第2页

(二)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影响了制度的实现 第2页

(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限制了制度功能的发挥

第2页

(四)法院调解缺乏必要的监督,容易影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正

义性 第3页

(五)调解协议生效时间规定不合理,影响了民事诉讼调解效率的

实现 第3页

三、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第3页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调解能力 第3页

(二)坚持自愿的调解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4页

(三)合理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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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采信证据,即采证,亦称认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法官的采证行为是相对于当事人的举证以及质证行为而言的,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实际运作过程。举证为质证的基本前提,举证和质证则是采证的共同必要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体现的是一种利害关系的对抗状态,与举证、质证程序的动态活动方式而言,采证程序则基本处于一种静态之中,表明法官处于一种中立、超然地位,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以下笔者就采证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推定、司法认知、盖然性规则谈点浅见。

一、推定规则的运用 推定是指法官借助于已知的现存事实,并据以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的假设。其根据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而这种联系是人们通过日常生活中长期、反复地实践和运用而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这种因果关系是事物的现象之间体现出一种内存的必然性联系,即每当一种现象实际存在,另一种现象必定出现,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