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财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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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浅析
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浅析
摘要:宋代,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私有权观念的加深,作为规制私有权转移的继承制度也逐渐发达。宋代的继承制度在沿袭唐代的基础上,产生了许多独有的特点,如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相分离、提高女子在继承中的法律地位,尊重遗嘱的法律效力等等。这些制度仍为我们提供着宝贵的启迪与借鉴。
关键词:财产继承;宗祧继承;养子;户绝;立继子;命继子;遗嘱继承
一、引言
继承制度是维护私有权世代相传为目的的法律制度,它是“以非常确定的物质关系为基础的”①。继承制度与财产权向来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我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大多是以宗祧继承为前提而及于财产继承的。然而到了宋代,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私有权观念的加深,作为规制私有权转移的继承制度也逐渐发达。宋代的继承制度在沿袭唐代的基础上,产生了诸多新的特点。一方面宗祧继承仍然在继承原则、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权的取得等方面发生影响;另一方面,财产继承逐渐成为了继承的主要内容。本文试对宋代财产继承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二、宋代继承制度的外在表现
宋代继承制度因袭前朝,许多规定在中唐以后就已出现,然而与宋代高度发
达的封建经济相适应,宋代继承制度自有一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简述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摘要:作为继承制度的重要分支——财产继承制度,它不遵循嫡长子继承制而是诸子均分,它体现着中国古代家文化下以家庭伦理为中心而形成的伦理社会的文化特点,作为维系家族延续的纽带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也有着不同的规定。而唐宋时期作为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繁荣阶段,制度大体在这时成型,有待后世的发展,它们在历史上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借唐宋来窥探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大体内容。 关键词:唐宋时期 财产继承制度
前言
在氏族社会,人们共同劳动,财产平均分配,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变,原有的氏族财产转移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私有财产的继承。从秦代有确切的财产继承记载开始,历经汉唐宋元明清的发展完善,在唐宋时基本已经定型,以后基本沿袭无多大变化,它伴随着封建制度一起成长,维系着家庭的秩序,保证家庭的延续。它作为封建制的产物,必然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为夙愿。
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收录在《唐律》《宋刑统》等中,都有着诸子均分的规定,得到家族承认的私生子也不例外。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风气下,女子的地位是卑贱的,所以她们的财产继承权也是相当的有限,寡妇的继承权更是复杂。中国古代贯穿着的是法定继承,但也有部
浅谈我国遗嘱继承制度
论文题目:浅谈我国遗嘱继承制度
摘要
遗嘱继承的理论是继承法基础理论之一。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遗嘱继承一般理论概述。文章第二部分:在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回顾过程中进行展望,以求可以为遗嘱继承研究提供新的观点和思路。文章第三部分: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以及对其立法完善的构想。
关键词
遗嘱;遗嘱继承;遗嘱制度;遗嘱自由
前言
继承法是影响到千家万户、贴近民生的法。在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一部好的继承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十分有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公民更加注重民主自由的同时,更多人希望在生前亲自对其财产或其他事物做出预先处理从而选择立遗嘱,因此遗嘱继承在继承过程中的地位愈加重要,然而这需要一套相对完备且符合时代发展的遗嘱继承制度来为人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指明方向。本文通过对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以及对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进行回顾与展望,试图可以为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提供新的问题和思路,并为今后的继承法修订提供一些观点和素材。
一、我国遗嘱继承一般理论概述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列的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亲自对其财产或其他事物做出预先处理,而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遗嘱继承,是指
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唐朝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当时并不禁止纳妾,实际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且禁止随意变换妻妾之位。“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其目的在于明嫡庶之别,维护嫡长子继承制。
1、婚姻的成立。唐律强调:(1)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但对卑幼在外自行定婚者区别对待,已成婚且合法者,予以承认;尚未成婚,须服从尊长安排;“违者,杖一百”。
(2)以婚书和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
(3)实行“同姓不婚”原则。“诸同姓为婚者”,双方各徒二年;非同姓而有五服以内血缘关系的男女也不得通婚,违者“以奸论”。
此外,严禁娶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2、婚龄的规定。唐初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唐人崔颢《王家少妇》所谓“十五嫁王昌”可证。玄宗时改为男子十五岁,女
从《皇明祖训》到《明会典》——简论明代藩王的继承制度
明太祖以《皇明祖训》的形式确立了明代藩王继承制度。随着藩王绝嗣问题的出现,后世统治者通过扩展藩王继承权来解决。不过,继承权的扩展也导致冒封、滥封现象的膨胀。为了应对藩王继承在制度上的缺失,至嘉隆万时期,以《明会典》的颁布,标志看明代全面完善了藩王继承制度。
第 1第 2期 0卷 21 0 0年 4月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OUR A N N US R P YT N L OF HU AN I D T Y O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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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皇明祖训》到《明会典》 简论明代藩王的继承制度袁斌(西北师范大学文史学院,甘肃兰州 7 0 7 ) 30 0
[摘要]明太祖以《 皇明祖训》的形式确立了明代藩王继承制度。随着藩王绝嗣问题的出现,后世统治者通过扩展藩王继承权来解决。不过,继承权的扩展也导致冒封、滥封现象的膨胀。为了应对藩王继承在制度上的缺失,至嘉隆万时期,以《明会典》的颁布,标志看明代全面完善了藩王继承制度。
[关键词]皇明祖训;明会典;藩王;继承制度
[中图分类号】 I 4 (8 2
[文章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04 (0 0 2— 0 1— 2 6 1 5 0 2 1 )0 0 7 0
从《皇明祖训》到《明会典》——简论明代藩王的继承制度
简论明代藩王的继承制度
第10卷第2期2010年4月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OFHUNAND4DUSTRYPOLY7IECHNIC
VoL10No.2
Apr.2010
从《皇明祖训》到《明会典》
简论明代藩王的继承制度
袁斌
(西北师范大学文史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明太祖以《皇明祖训》的形式确立了明代藩王继承制度。随着藩王绝嗣问题的出现,后世统治者通过扩展藩王继承权
来解决。不过.继承权的扩展也导致冒封、滥封现象的膨胀。为了应对藩王继承在制度上的缺失,至嘉隆万时期,以<明会典)的颁布,标志着明代全面完善了藩王继承制度。
[关键词】皇明祖训;明会典;藩王;继承制度
I(248
[中图分类号][文章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5004(2010)02—0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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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为了维护在中原地区的新统治秩序,采取了“以汉治汉”的策略,在原有的“参汉酌金”基础上,提出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大明律》为模范制定的《大清律例》和仿照《大明会典》制定的《大清会典》、各部院则例,都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思想的实施。 (二)《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436条,附例一千余条。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三)《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朝,先后编制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反映了清
继承公证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继承公证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
作者:刘莹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1期
摘要:继承公证法律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问题,讨论了继承公证可以有效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可以有效的减少目前社会上所存在的继承纠纷问题,有利于对家庭团结和睦的巩固,可以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对社会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关键词:继承公证;被继承人;代为继承;转继承
随着住房私有化的发展,住房继承是继承公证的一项重要内容,依照住房产权人的申请,国家的公证机关可以对继承行为进行合法的证明。国家公证机关对继承所进行的公证行为,是咱在国家法律的角度,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可以减少矛盾,也有效的减少了继承纠纷问题,这显然对于家庭团结的巩固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继承公证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继承公证几乎没有市场,以为几乎没有财产可以继承,住房私有化以后,关于住房的继承就有了需求,继承就是公民在死亡或者是被宣告死亡之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公民个人的生前财
继承公证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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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
作者:刘莹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1期
摘要:继承公证法律与个人财产保护研究问题,讨论了继承公证可以有效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可以有效的减少目前社会上所存在的继承纠纷问题,有利于对家庭团结和睦的巩固,可以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对社会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关键词:继承公证;被继承人;代为继承;转继承
随着住房私有化的发展,住房继承是继承公证的一项重要内容,依照住房产权人的申请,国家的公证机关可以对继承行为进行合法的证明。国家公证机关对继承所进行的公证行为,是咱在国家法律的角度,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可以减少矛盾,也有效的减少了继承纠纷问题,这显然对于家庭团结的巩固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继承公证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继承公证几乎没有市场,以为几乎没有财产可以继承,住房私有化以后,关于住房的继承就有了需求,继承就是公民在死亡或者是被宣告死亡之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公民个人的生前财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篇一: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看法
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看法
摘要: 被誉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中报制度”起源于瑞典。240多年来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根治腐败的终端机制。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我国1988年在全国人大提出该法案的立法动议迄今已有20多年。由于种种原因,该制度至今没有出台。本文就以个人的角度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关键词:官员财产申报 制度 起源 评价 借鉴
正文: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财产申报制度是一项强化官员廉洁自律、有效规范官员行为、预防官员腐败的基本制度,犹如一把利刃,直刺腐败者的要害,为推动各国的廉政建设、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 起源和发展
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