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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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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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是否适用?【热门下载】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及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助于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有助于国家的和谐发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是否适用?这个问题关系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能否受到新司法解释管制。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溯及力?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二、我国民事司法解释有关溯及力的规定。
1、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有溯及力,即规定本司法解释施行后适用于实行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大于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才诉至法院,但在该解释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当然
关于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
关于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生效时间是2015年9月1号,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那么问题来了,新司法解释9月1号生效后,91年司法解释肯定无效了,但在9月1号之前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也要适用新司法解释。这就出现了新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即对于9月1号之前发生的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是否同样适用该新司法解释?
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1. 行为和审判全部出现在9月1号,案件在9月1号审结终结,适用旧司法解释。 2. 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后,那之后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新司法解释。 3. 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审判发生在9月1号之后。
(1)行为和审判都发生在9月1号以前,一审审结,9月1号以后当事人上诉。 (2)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9月1号以后案件还未一审审结。
(3)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审判发生在9月1号之后,案件一审审结,当事人上诉。
就第三种可能情况,我们就此讨论。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图文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
——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中心
最高法院民三庭王闯法官
2012.07
?《解释》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
?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第10条:一物数卖顺序?第20条:期间经过翻悔?第13条:路货买卖风险?第32条:瑕疵减免特约?第18条:检验期间过短?第38条:损害期限利益?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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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条:预约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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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条:无权处分效力
?细化条文适用内容,提高法律可操作性?第34-37条:所有权保留?第17条:合理期间界定?第29-31条:可得利益损失?第23条:减价责任标准?弥补法律漏洞空白,完善法律适用体系?第12条:特定地点规则?第14条:标的物特定化
?专题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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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可得利益的计算(二)关于预约的效力问题(三)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四)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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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一)界定以及类型
?(二)四个认定规则?(三)举证责任分配?(四)适用除外情形
?(一)界定和类型
?基本界定
预期纯利润损失
?基本类型
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
转售利润损失(案例:最高法院棉花买卖合同)
?(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四个规则
?《买卖合同解释》第29条?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
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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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光 杨临萍 王振宇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1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正确理解适用《解释》,对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解释》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从产生到消亡会出现一系列形态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是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解释》的主要旨趣之一,相应地,《解释》的适用范围亦应包括当
事人针对以上两类行为及相应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解析 - 图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讨
来源:《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 作者:张新宝、王伟国
[摘 要] 司法解释作为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并不限于纯粹解释法律的层面,且通常对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予以规定。民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司法适用情况表明,有关溯及力问题的规定是混乱的,理解与适用也是混乱的。这有悖于统一司法尺度的宗旨,甚至影响法制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自律并形成系统完善的溯及力判断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将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为备案审查的重点,并且注重对民商事立法自身溯及力做专门规定。
[关键词] 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裁判依据
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长期以来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86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93年发布《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7年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及2007年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等文件,逐步使司法解释从应当贯彻执行但不宜直接引用的?秘密法源?到必须遵照执行并可以引用,再到与有关法律作为依据时应当一并引用,直到既可以与法律共同援引,也可以单独援引)。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文/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来源于人民司法2014第15期。与之前网传的版本,主要在“多次盗窃”行政处罚前科能否再累计到刑事犯罪中有删节。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
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历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盗窃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规范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98年解释》施行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鉴此,2009年,最高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张雪楳
一、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一)关于法的适用范围
所谓的适用范围就是溯及力问题,大家知道,任何一部新法出台,任何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出台,首先会涉及到溯及力问题,这个纠纷能不能适用新法和新的司法解释的问题。溯及力问题,法的溯及力国家《立法法》84条有规定,有一个原则,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有另外情形,什么情形是例外情形呢?适用新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的情形除外。关于法的溯及力的适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如果它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权益的话,可以有溯及力,所谓没有溯及力,比如说《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也就是说,1999年10月1日之前的合同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如果我诉到法院,尽管还没有终审,但之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如果对这个问题有规定,可能和《合同法》规定的不太一致,但你还是要适用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叫没有溯及力。
我刚刚讲了有溯及力除外的情形,那除外的情形有哪几种情形?从学理上来有几种:
第一种,有效除外。有效除外的意思就是说,如果新法有规定,旧法也有规定,按照法无溯及力原则,本来应该是适用旧法的规定,
但适用旧法的规定是要认定这种合
梁慧星: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
梁慧星: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
现在回过头来讲,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交付生效主义”。条文附有“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法律另有规定”,指第二十四条关于特别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登记对抗主义”。将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结合起来理解,我国物权法规定,特别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特别动产之外的动产(一般动产)实行“交付生效主义”。“交付生效主义”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以动产的“交付(即移转占有)”作为物权变动的判断标准(公示方法),于出卖人将出卖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之时,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交付生效主义”容易理解,例如,你到商店买手机,选定手机、谈好价钱,售货员开票,你到收银台付款,回来将付款凭证交给售货员,售货员将你选定的那台手机交给你、你接过(占有)该手机(即完成交付),你即于此时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
梁慧星: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
梁慧星: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中)
现在回过头来讲,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变动规则,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交付生效主义”。条文附有“但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法律另有规定”,指第二十四条关于特别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登记对抗主义”。将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结合起来理解,我国物权法规定,特别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特别动产之外的动产(一般动产)实行“交付生效主义”。“交付生效主义”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以动产的“交付(即移转占有)”作为物权变动的判断标准(公示方法),于出卖人将出卖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之时,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交付生效主义”容易理解,例如,你到商店买手机,选定手机、谈好价钱,售货员开票,你到收银台付款,回来将付款凭证交给售货员,售货员将你选定的那台手机交给你、你接过(占有)该手机(即完成交付),你即于此时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
司法解释大全
篇一: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大全
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