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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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合同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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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合同

签订日期: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编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 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物概况

二、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

本租赁设备仅限于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五、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方式:

1、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赁期满, 乙方将设备完好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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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银行向经营性物业的法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物业的经营收入的贷款。经营性物业是指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业楼宇、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如商场、商铺)等商业用房。期限最长原则上不超过 8年。

条件

1、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具有贷款证(卡),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在银行的信用评级在BB以上(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3、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4、拥有经营性物业全部产权,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方式为国有出让土地;

5、董事会或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将其拥有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6、书面承诺物业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在银行办理,接受银行对物业经营收入、支出款项的监管。 特点

1、用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必须是借款人自己拥有的、位于商业繁华地段的、用于对外出租并以所收取的租金作为还款来源的的贷款。

2、贷款可用于公司经营范围内合法合规的资金需求,包括但

经营性抵押贷款所需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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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抵押贷款资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逐年有效审计记录)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逐年有效审计记录)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逐年有效审计记录) 4.银行开户许可证

6.贷款卡 年审通知书(贷款卡正反面复印在A4的纸上)

7.公司简介(包括企业发展情况,经营情况,股东构成,及股东关系) 8.公司章程(最新版工商部门变更通知书)

9.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含初次注册审计) 10.工商登记信息查询

11.公司法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户口结婚证,如单身提供单身证明。(正反面复印在A4的纸上) 12.高管人员个人简历

1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14.其他各种批准文件、许可证、合格证、资质证(如有)

15.进三年的报表(要审计,不能使对税务部门的报表,需提供反应公司正常经营的报表)

16.近期财务报表(含附注,包含科目明细)

17.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近一年及近期所得税/营业税) 18.公司名下及其法人、股东、配偶名下流水(一年) 19.未到期的借款合同或借据

20.人民银行信贷信息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含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

21.法人、股东、 名下所有固定资产证明(房产两证、行车证、复印件) 22.公司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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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贷业务发展需要,拓宽市场竞争渠道,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物业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已投入或准备投入商业运营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工业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标准厂房等,当前或预期经营利润稳定或持续增长、现金流量稳定、综合收益好、管理规范的物业。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主要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三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物业在经营期间的资金需

求,包括物业本身的装修改造、所经营项目的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和其他合理经营资金需求,不得从事股本权益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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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实行回报补偿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京政发[2000]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20 【实施日期】2000.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对经营性基础

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0〕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本市在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等方面,做了积极的努力,有效地促进了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建设。为适应首都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吸收社会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加快本市基础设施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建设步伐,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市政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在保证给予参与本 1 / 2

市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者投资回报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本市专业经营公司在基础设

施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

经营性物业抵押权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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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经营性物业贷款租约风险的分析及防范

近年来,随着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多元化发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作为一种新的融资类型备受市场推崇。经营性物业贷款一般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具有合法承载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以该物业的经营性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贷款。①实践中,经营性物业通常会存在租赁合同,在经营性物业贷款发放之前及贷款期间,实现抵押权时,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一、信托经营性物业贷款租约风险的分析

(一)在向信托公司设定抵押之前,经营性物业已出租,且租赁期间超过信托贷款期限,出租人已收取绝大部分租金或则在租金较低,在此情况下,若信托公司实现抵押权,承租人既不行使抵押权,又不解除租赁合同,则作为抵押权人的信托公司将面临两难的困境,要么等到租赁期满,要么把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对后者而言,依据《担保法解释》第56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质言之,在抵押权实现后,无论信托公司还是其他受让人取得抵押物的产权,均不能自行与承租人解除或变更合同,因此,买受人可能因抵押物上存在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而不愿购买。这势必削弱抵押作用的发挥,影响信托公司利益。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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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专业化社会化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公路、水利项目除外)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

(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实施项目管理代建;

(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授权特许建设者根据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品质、时限等要求,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

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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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特征分析

摘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目前处于“隐形交易”、无序交易的现状,不利于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成资本,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而,了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对流转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对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特征;分析 1.前言

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政策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连接城市与农村的发展上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着重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使得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有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然而,目前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是一种不公平也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存在着产权主体虚置、权能不全等缺陷,

使得农村的土地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转化为财富和资本。而由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以及农村土地整理的发展,使得城市房产供不应求以及农村建设用

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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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经营活动问题浅析

[作者]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 谭法根

律师是否能够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渐渐清晰。但是,很多学法的朋友甚至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此问题,都有不太明确的认识。现笔者就此进行简单的梳理,以明确之。

一、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1996年、2001年《律师法》未规定。

2.2007年、2012年《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1996年《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2.2004年《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

10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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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宁发改基建〔2005〕2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有效实现对建设项目“规模、标准、投资、工期”的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及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对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经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可采用使用单位为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法人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资金、政府融资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 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