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疑难案例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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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疑难案例汇编(八)
【】入户的非法性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前提
作者:朱锡平 发布时间:2008-04-16 09:04:47
■案情
吴某系玉桥歌舞厅服务员,2002年6月与前来歌舞厅唱歌的仲某相识。2002年9月15日晚,仲某邀请吴某吃饭,吴某带好友李某一同前往吃饭、唱歌,之后,吴某、李某想曾陪仲某吃饭、唱歌均未拿到小费,故欲对仲某进行报复。吴某、李某将由李某提供的安眠药粉放在吴某的包中,一同到了仲某家中。三人在喝酒过程中,乘仲某上厕所之机,吴某将安眠药粉放进其酒杯,凌晨1时许,当仲某睡着后,吴某、李某窃取了一部手机及现金5000元。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在户内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其他方法,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不论其入户形式是否合法,均不影响入户抢劫罪的构成,都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行为人吴某、李某是在仲某户内以麻醉的方法抢劫财物,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另一种观点认为:入户抢劫构成的前提是入户的非法性,也即入户必须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性质,本案中的行为人吴某、李某进入仲某住宅是仲某邀请的,不具备入户的非法性,只是一般的抢劫,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入户形式合法与否是不是入户抢劫构成判断的前提。
一、如何准确把握“入户”与“
民法疑难案例
本套资料结合具体的例子,针对民法中经常涉及到的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帮助考生巩固民法知识,深刻理解民法疑难问题! 【部分内容展示】
1.某人对合伙企业有债务,但对其中一个合伙人有债权,该合伙人能否主动承担该债务来消灭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解答: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个人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和合伙人个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并不因第三人对合伙人的债权而自然抵销。并且合伙人主动承担自己债务是其法定义务。
2.民法教材说法人的经营范围不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而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后面又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完全一致(范围),这也就是说法人的权利能力还是受经营范围限制,这里前后有些矛盾,请解释一下。 解答:不矛盾,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却将这一可能性转变成了现实的东西。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必须完全依赖其行为能力才能与社会发生现实有效的民事关系。之所以有“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说,完全是从这种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的角度出发得出来的。
3.什么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我不明白到
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
案情:
美国商人甲欲杀害美国商人乙。于是甲在美国旧金山国际机场候车室将放有毒药的咖啡给乙饮用。然后甲乙二人搭乘中国民航飞机飞往上海。当该飞机飞越太平洋上空时,乙因毒性发作死亡。 问题:
1.我国刑法可否对甲适用?法律根据是什么?
2.如果被害人乙是我国公民,对于甲可否适用我国刑法?法律根据是什么?
3.如果甲是我国公民,当其投放毒物后仍留在美国,可否对其适用我国刑法?法律根据是什么?
(二)
案情:
1997年9月,香港人张子强、钱汉寿、刘鼎勋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到香港。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被告人张子强一伙经在广州、深圳、东莞市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5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问题:
1.为什么对张子强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为什么香港司法当局对张子强案也具有刑事管辖权?
(三)
案情:
前苏联飞行员奥格雷与机长阿布拉米扬·维·谢等机组人员驾驶47845号安—24型民航客机执行雅库茨克民航局101/435航班飞
刑法分论案例
第10小组:
赵颖 刘攀攀 王鹏 李威 程楚然 张丽娜 牛倩 诈骗罪
80后小伙小李和90后的小陈曾因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被判处过刑罚,前科累累的两个人却均不知悔改,出狱后合作导演了一幕“碰瓷”骗局,骗得被害人现金8000元。3月4日,浙江桐乡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小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小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当别的孩子还坐在课堂里学习时,1994年出生的小陈却已经因诈骗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经过处罚和教育后,他毫无悔改之心。出狱后,小陈压根没想过找工作,依旧在家里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生活费没了就跟爸妈讨要。
在一次吃饭时,他结识了同样前科累累的80后小李,两个无业人员常常凑在一起想来钱快的法子。他们在电视里看到了相关“碰瓷”的报道,觉得这活来钱又快又轻松,便一拍即合。
经过一番计划后,2012年11月底一天,小陈用东西砸断了自己的小指,骑自行车寻找作案目标,小李则在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小陈得手后的电话。
小李骑着自行车,在医院附近看到骑电瓶三轮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待其三轮车骑到转弯处时,小李骑车加速冲上去,假装发生碰撞,倒地连连喊痛。后小李被送往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以其右手小
刑法案例题
篇一: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题-刑法
【刑法】外出经商的甲与乙在某一宾馆同时租用一间房住宿。2003年5月深夜,宾馆大楼突然发生火灾,火势极其猛烈,甲乙得和这一消息后,急忙穿上衣服逃拿。乙因年迈体衰,行动不便,甲快速奔跑,将乙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不治而亡。问:甲的行为是否正当,其有无刑责任?
【刑法答案】甲的行为具有避险性质,但是属于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甲在发生火灾、自己的遭受严重威胁之时,为逃跑求生,将乙撞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在当时情况下,情势危急,如果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乙倒死亡,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发行避险行为。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刑法学上一般认为,不允许避险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保全自己,而且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之一是保全的利益当大于牺牲的利益,甲以牺牲他人生命方式保全自己生命,已经超过了紧急避险峰的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篇二:刑法学-
法院民事纠纷判决案例-校园
民事诉讼方面的判决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
模拟商务谈判决赛案例
一.博奥公司与万东医疗(主方)
甲方:北京博奥生物芯片公司(主方) 乙方:北京市医药集团(客方)
背景资料
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主要股东是清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军事医学科学院、首钢股份、东阿阿胶等。公司的研发方向是微流体芯片、主动式微阵列芯片、芯片实验室、可植入式生物芯片、纳米材料及诊断仪器。 万东医疗经营医疗器械、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等,业绩优良。其母公司是北京市医药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拥有北京万辉药业集团、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东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制药厂等一批大中型制药工业企业和医药商业企业。
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欲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对万东公司进行整体吸收合并,成为博奥公司的股东。博奥公司与北京市医药集团关于并购的谈判在即。
谈判目标
双方就债权债务和现有在职职工等其它企业要素进行谈判,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一.博奥公司与万东医疗(客方)
甲方:北京博奥生物芯片公司(主方) 乙方:北京市医药集团(客方)
背景资料
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成
刑法诉讼安葬费案例汇总及专家解读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安葬费案例汇总及专家解读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在确定丧葬费的标准时,要讲求实际和客观,不能讲排场,更不能搞封建迷信而影响社会风气,否则,不合理的一切开支,不能列人丧葬费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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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题
刑法案例分析题
题型:案例分析题罪与非罪题
★1、王某,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某中学学生。2000年6月20日下午王某由学校放学回家,其同学张某骑自行车在后驶来。王某想和张某开个玩笑,就趁张某骑到自己身边时,将一根绳子扔进张某自行车的后轮,结果由于车轮被缠绕,张某的自行车倒地,张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头部撞地,当即昏迷。王某立即赶往就近的医院求救,但因张某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脑颅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问: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答:对王某不应作犯罪处理。因为王某为了和张某开玩笑,没有伤害的故意,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而其年龄只有14岁。
★2、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到,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1)纪某
刑法案例分析题
刑法案例分析题
题型:案例分析题罪与非罪题
★1、王某,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某中学学生。2000年6月20日下午王某由学校放学回家,其同学张某骑自行车在后驶来。王某想和张某开个玩笑,就趁张某骑到自己身边时,将一根绳子扔进张某自行车的后轮,结果由于车轮被缠绕,张某的自行车倒地,张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头部撞地,当即昏迷。王某立即赶往就近的医院求救,但因张某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脑颅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问: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答:对王某不应作犯罪处理。因为王某为了和张某开玩笑,没有伤害的故意,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而其年龄只有14岁。
★2、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到,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1)纪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