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股权出资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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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程序及税务处理
制度解读POLICYINTERPRETATION
股权出资程序及相关税务处理研究
———以四川双马股权收购案为例
斯科沃新兴市场研究院
汪益纯
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
覃锋
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股权出资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
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广泛应用。本文拟结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股权出资过程中有关股权登记注册、税务处理问题,尤其是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面进行了探讨和思考。
一、股权出资的界定及意义
与被投资关系。(3)股权公司。股权公司是用作投资资产和转让对象的股权、即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的发行、“盖章落款”单位。在股权出资交易中,股权公司是纯履行义务的一方,其义务只是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将原投资人对其拥有的股权转为受让方拥有。
(二)股权公司的条件股权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不包括非公司型的企业亦不包括境外设立的公司(如BVI公司;包括在港澳台设立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属于内资企业,但其仍受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调整,即:属于鼓励类、允许类行业的可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及税务处理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及税务处理探讨
摘要: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兴起,采取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在会计及税务处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到底是作为基金产品还是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办法,税法上也未有针对性的规定,只能作为合伙制企业进行纳税,相关的收税规定执行困难。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会计处理;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2015602
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伙企业法》的颁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
稳岗补贴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01稳岗补贴的政策规定
1、什么是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是指为保障社会大局的稳定,保障广大企业职工的权益,国家政府为鼓励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企业积极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出台的补贴企业的政策。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2、政策范围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相关规定,稳岗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扩大了受益对象,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以后会不会延续,就要等后续政策了。
3、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
实物折扣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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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实物折扣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买一赠一”、“买n赠一”、“捆绑销售”、“实物促销”……这些词语大家一定很熟悉吧,大多数零售企业的办税人员以及广大消费者跟他们打交道可谓由来已久。
在与一些零售企业接触中我们发现,企业的办税人员对这些叫法不一的交易的会计税务处理也是五花八门。常见的处理是有的将赠送实物的成本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并根据限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的将赠送实物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的将赠送实物的成本作为“销售折扣与折让”核算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有的甚至将实物折扣部分视同销售缴纳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正是由于企业办税人员对于这些叫法不一的销售行为含义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了其对销售赠送实物行为的核算千差万别, 甚至导致企业白白交了不少“冤枉”税。
实际上,上述销售行为可以用一个专用的词语来表达,就是实物折扣销售。
我多次针对该项交易的会计税务处理发文进行澄清,在这里再次提醒纳税人不要因为此项业务错误的会计税务处理而承担本不应承担的额外税负。
下面我们将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以及正确税务处理提示如下: (一)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税法对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一、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所得税的清算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公司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税法对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一、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情形
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所得税的清算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公司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职工食堂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讨论
用于职工宿舍的空调该在哪里列支?
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应当一面做固定资产增加,一面还要将相应的法定公益金转入一般盈余公积的任意盈余公积。
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费用(如职工医疗保险、医务经费、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在应付福利费列支。这两点中级职称考试用书已经讲的很清楚了。 账务处理:属于职工集体福利 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贷:银行存款(现金) 同时 :
借: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职工食堂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讨论
对这个问题我认为要从二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单纯分析食堂费用如何核算,不考虑企业对职工就餐是否收取费用。二是免费或有偿提供就餐的情况。其中第一个方面是决定第二个方面的基础。
我们先来确定企业会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在应付福利费的借方反映。
按此说明很难说清食堂费用是否应在此科目核算。本人又查找一些资料,对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
BOT方式下会计与税务处理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实力的企业开始尝试BOT项目。BOT在道路、自来水、污水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上,对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BOT融资方式的日臻成熟,其必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本文对BOT模式下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旨在对实施BOT的企业提供帮助。
BOT从原理上讲并不复杂,是一种直接吸收企业(包括外资企业)资金和技术,政府将建设、运营和转让公用部门的基础设施项目计划授权给公用专业公司,邀请其投标,经过谈判签订专营合同或协议,经批准某企业获得特许权,筹措资金,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该项目。运营一定期限(通常20年~50年),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后,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运营。BOT模式不仅是一个融资的过程,还是长期专业化的过程。在协议的基础上,政府与企业双方建立起伙伴关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作者:财税培训师 纳税筹划师 肖太寿博士)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受让人(出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企业双薪和年终奖的税务处理
企业双薪和年终奖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放“双薪”和“年终奖”的涉税处理 (一)“双薪制”计税方法停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薪是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1个月的工资,比如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的工资,就是所谓的双薪,在金额上一般和其 他月份的工资一致,即使有差异,也不会很多。 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年终奖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 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 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在2009年以前,双薪与年终奖的计税方法是不一样的。按照国家税务局的 有关规定,双薪的计税方法为计入当月工资后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 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年终奖是采取分摊计税的方法计征个税,即先将雇员 在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 算扣除数,然后再按上述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但是在2009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执行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2002年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即年底双薪收入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