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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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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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函〔2002〕3号
辽宁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性质的请示》
(辽财综〔2002〕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
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
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其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收益者与征收对象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与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并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显区别。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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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关于云南城市配套费收取情况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云 南 省 财 政 厅云发改价格〔2005〕469 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明市、红河州、保山市、玉溪市、丽江市、文山州、德宏 州、昭通市、临沧市、曲靖市、西双版纳州、怒江州、思茅 市、大理州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 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 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 价格[2001]585 号)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 员会关于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级批准项 目)的通知》(云财综[2003]68 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 同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了全省各
关于云南城市配套费收取情况
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同意的清理整顿原则,即“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
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批复
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
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郑价公[2007]11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中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整顿和规范”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绿化费”及暖气(热力)、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
三、本着有利于运用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建设和兼顾各方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你市对配套设施齐全的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上限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元。
你市应从实际出发,对没有热力、天然气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全的建设项目,分类确定执行标准。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
措资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文件
宁价房[2007]22号 宁财综[2007]38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平方米,由市建委统一扎口征收。(原老五县范围由各自建设主管部门扎口征收)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江南八区)、浦口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江浦县县城)、六合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六合县县城)、江宁区(原东山镇和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用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
.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
划、测绘等支出。新办法规
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
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
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
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
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收取办法的通知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收取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3]1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出《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2003]5号),在合并的43项收费项目中,将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鲁建发[1998]73号)中设立的“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合并到国家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根据省政府规定,为规范“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促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经与省有关部门协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2003]5号);2、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鲁建发[1998]73号)。
二、收费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征收范围,仍按鲁建发[1998]73号文规定执行,即“在小城镇(乡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范围内征收,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减征收范围,特别是不得借此征收与农民建房有关的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四、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内外,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项目的城市市政基
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建设的项目,不论以何种投资渠道、何种开发形式,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根据不同地域,市区城市配套费分三类标准收取
一类地区范围包括
1、 翠微大道以东、瓯江以南、茅竹岭以西、瓯海大道以北区域 2、 灵昆大道以东、瓯海大道以南、永强大道以西、镇标路以北区域 3、 瓯海中心区规划范围 二类地区范围包括
1、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2、藤桥镇建设规划范围及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
三类地区范围为温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单位:元/平方米 商业用房 住宅 办公用房 旅馆 厂房及仓库 一类 240 150 140 160 80 二类 180 110 100 120 50 三类 120 50 60 80 30 注:1、金融用房营业大厅为商业,其余为办公
2、建筑底层架空车库归入仓库类
3、工业项目中居住功能面积按住宅标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内外,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
[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
[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恩施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恩施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
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工服规〔2013〕6号 | 发布日期:2013-01-25
恩施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分别报来的《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的总体要求,鄂财综发[2011]2号和鄂价费[2011]47号文件对城市及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和原则作出了规定。依据规定,现将恩施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批复如下: 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县 市 恩施市 利川市 建制镇名单 崔家坝镇、板桥镇 征收标准 20 团堡镇、汪营镇、忠路镇、谋道镇、建南镇、柏20 杨镇 来凤县 建始县 大河镇、百福司镇、绿水镇 官店镇、景阳镇、红岩寺镇、高坪镇、花坪镇 20 20 巴东县 水布垭镇、沿渡河镇、官渡口镇、东壤口镇、茶20 店子镇、绿葱坡镇、清太坪镇、大支坪镇(野三关镇执行城区标准) 鹤峰县 咸丰县 宣恩县 走马镇 清坪镇、忠堡镇、朝阳寺镇、坪坝营镇 椒园镇、沙道沟镇 30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