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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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最新版】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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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四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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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及其从业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调控原则)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宏观调控的原则设立认证机构。

第六条(从业原则)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建立征信、风险防范机制,以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条(保密规定)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八条(准入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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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及其从业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调控原则)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宏观调控的原则设立认证机构。

第六条(从业原则)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建立征信、风险防范机制,以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七条(保密规定)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八条(准入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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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外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重视和加强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为促进我院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全面规范校外实训基地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外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尽可能争取和专业紧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生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学院在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校外实训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在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校外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第四条校外实训基地由学院委托各系部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各系部应根据不同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并负责建设、管理与协调。

第五条着眼推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人才培养模式,不断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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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北化大校发[1997]164号

一、总则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和技术开发能力的增强,进一步提高承接国家攻关任务和其它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能力,前些年我校已建立了一批科研机构。在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高新技术不断涌现的新形势下,为使科研机构建设更好地适应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国家经济建设之需要,在管理上更加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我校建立新的科研机构的目的

1.加强学科建设、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不断形成有优势、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建设起一批有学科或专业特色的科研实验基地。

2.集中学校科研力量,聚集、培养一批有开拓精神,在其研究领域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3.增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4.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的科研效率,增强活力,使其具有承接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鼓励其向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发展,面向经济主战场,更密切地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同时加强基础研究,保持科研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建立研究机构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学科或专业特色,有比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的奋斗目标。

2.有较稳定的研究课题和经费来源,具有承担国家或部门重大研究任务以及持续培养硕士、博士学

培训课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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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堂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培训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效率及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课堂的正常有序开展,鼓励员工不断通过专业化培训及课程提升自身的职业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二、考勤管理

1、参训人员(即含讲师,下同)培训出勤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组负责。

2、培训期间不得随意请假,如确因公请假,须提前填写《培训请假申请单》,并呈请相关主管核准后交至人力资源部培训组备查,否则视为事假处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者,须口头或致电人力资源部培训组申明,并按要求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3、培训期间迟到、早退,依下列规定办理:

(1)单次培训课程:无故迟到、早退者,由人事考勤专员按半天事假处理;

(2)系列培训课程:无故迟到、早退3次内(含3次)者,由人事考勤专员按半天事假处理;迟到、早退达3

次以上5次以下(不含3次,含5次)者,视为旷工半天;若缺勤时数超过应修课程总时数30%者,将通报批评,并需重新补修全部课程。

4、自学员收到培训通知日起,凡遇公务或私事与课程发生冲突时,一律需办理培训请假手续。因公或特殊情况请假时数超过课程总时数30%者,需事后补修未完成的课程及考核。无故缺席培训,视为旷课,由人事考勤专员按事假处理。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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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潜水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潜水作业的本会会员,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并办理相应的潜水作业机构资质。

第三条 潜水作业机构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潜水专业人员、技术装备、以往潜水作业业绩及职业健康安全控制能力等资质条件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经审评合格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潜水作业。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救捞机构负责全国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中国潜水打捞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行业组织”)实施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审评及相关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审评和发布

第五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次,各等级资质的基本条件见《潜水作业机构资质

1

等级要求》。

第六条 潜水作业机构向行业组织申请办理潜水作业机构资质。

第七条 新设立的潜水作业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初次申请资质的潜水作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潜水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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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潜水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潜水作业的本会会员,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并办理相应的潜水作业机构资质。

第三条 潜水作业机构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潜水专业人员、技术装备、以往潜水作业业绩及职业健康安全控制能力等资质条件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经审评合格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潜水作业。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救捞机构负责全国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中国潜水打捞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行业组织”)实施潜水作业机构资质的审评及相关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审评和发布

第五条 潜水作业机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次,各等级资质的基本条件见《潜水作业机构资质

1

等级要求》。

第六条 潜水作业机构向行业组织申请办理潜水作业机构资质。

第七条 新设立的潜水作业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初次申请资质的潜水作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潜水

日照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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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专业项目的勘察、设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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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指挥部等)。 第三条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省委、省政府或者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

(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