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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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特需医疗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实现医疗卫生的多元化,延伸医疗服务内容,保证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控制特需服务规模,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
特需医疗系指具有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广大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部分高收入人群对医疗保健高层次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多样化、高层次的全程医疗保健优质服务。
二、特需服务项目
1.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2.特需病房
3.院际会诊服务
三、特需医疗服务的对象:外宾、部分领导干部、有特需医疗服务需求的患者。
四、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和规范
(一)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和特需门诊服务
1.参加特需门诊的专家必须是理论基础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医疗技术精湛、医德高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
2.开展电话预约、现场预约等形式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
3.对急危重症、疑难患者开展全程陪同检查、检查绿色通道等医疗服务;
4.对患者进行全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指导。
(二)特需病房
1.特需病房除具备基本医疗配备要求以外,应设立单独卫生间,并配备其他相关服务设施,为病人提供舒适、安静、优美的治疗、休息环境。
2.各病区应牢固树立以“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为病员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个性化的服务。
3.病人入院后可根据患者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2年11月22日正式印发《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做好2012年度申报试点有关工作。
目录
1通知 2办法全文 ? 总则 ? 申报 ? 评审
? 创建过程管理和验收 ? 附则 3指标体系 1通知编辑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2号内容:
智慧城市是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信息资源、统筹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为探索智慧城市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和发展的科学方式,决定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现将《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2012年度申报试点有关工作。
一、建设智慧城市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抓住机遇,通过积极开展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发展。
二、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城市(区、镇),应制定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国家
节点工期进度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中铁十九局集团石黔高速公路xx标
节点工期进度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促进施工生产,加快施工进度,充分调动全体参建员工的积极性,确保施工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经项目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特制定此考核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一.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进度考核工作,项目部成立工程进度考核小组,组织成员如下: 组 长: 张兴旺
副组长: 李晋增 吴小川 刘凤朝(可修改加减) 组 员: 副总工 各部门部长(可修改加减) 二. 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有项目部工程部负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一 . 考核内容:各施工队考核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及节点目标进度。
二 . 考核依据:项目部在工期目标计划中将本节点工期内各施工队单位时间所需完成的工程量及节点工期目标作为各施工队节点工期进度考核的依据。
三. 考核周期:实行双控制双考核,即月计划和节点目标双控制,月计划和节点目标双考核。
1.每周生产例会进行一次考评,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月考核时兑现奖励,奖励额度为:总奖金额度的50%÷节点工期月数。
2.对各施工队的节点工期目标进行考核,并兑现奖励,奖励额度为:总奖金额度的剩余5
节点工期进度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中铁十九局集团石黔高速公路xx标
节点工期进度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促进施工生产,加快施工进度,充分调动全体参建员工的积极性,确保施工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经项目部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特制定此考核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一.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进度考核工作,项目部成立工程进度考核小组,组织成员如下: 组 长: 张兴旺
副组长: 李晋增 吴小川 刘凤朝(可修改加减) 组 员: 副总工 各部门部长(可修改加减) 二. 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有项目部工程部负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一 . 考核内容:各施工队考核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及节点目标进度。
二 . 考核依据:项目部在工期目标计划中将本节点工期内各施工队单位时间所需完成的工程量及节点工期目标作为各施工队节点工期进度考核的依据。
三. 考核周期:实行双控制双考核,即月计划和节点目标双控制,月计划和节点目标双考核。
1.每周生产例会进行一次考评,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月考核时兑现奖励,奖励额度为:总奖金额度的50%÷节点工期月数。
2.对各施工队的节点工期目标进行考核,并兑现奖励,奖励额度为:总奖金额度的剩余5
ERP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最新)-080610
ERP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K/3ERP系统(以下简称K/3系统)是公司为适应管理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建立的企业信息化平台。为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各项业务流程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K/3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应用K/3系统的所有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K/3系统实施和维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系统实施和正常运行,公司成立专门的信息化管理机构,牵头负责K/3系统建设和K/3系统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K/3系统建设由公司专门信息化管理机构牵头,根据信息化的不同阶段,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负责K/3系统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编制K/3各岗位操作规范,组织进行系统培训等工作;负责K/3系统的运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K/3系统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
1. 技术中心负责K/3系统生产数据管理模块的应用,如产品BOM的建立与审核,以及根据其他部门提出的BOM变更要求,进行BOM工程变更的执行;
2. 营销公司负责K/3系统销售模块的日常管理与应用,负责销售订单、发货通知单、退货通知单的管
需求侧系统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
安顺供电局需求侧管理系统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暂行)
2008-07-20发布 2008-07-20实施
安顺供电局 发布
前 言
为规范安顺供电局需求侧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营销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水平,结合安顺供电局营销自动化系统运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实施细则由安顺供电局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安顺供电局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 各部门主要审查人:
安顺供电局需求侧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规范安顺供电局需求侧管理系统设备运行管理、维护管理及技术管理工作,达到一体化、规范化的目的,提高营销自动化系统管理水平,确保需求侧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保证电能量数据的完整、正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需求侧管理系统包含负荷管理子系统、电能量采集子系统、配变计量子系统、低压集抄子系统及线损“四分”管理子系统,目前各子系统相互独立,未构筑在需求侧管理主站系统中。本办法适用于需求侧管理主站系统和电能量采集子系统、低压集抄子系统及线损“四分”管理子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县级供电企业与地区供电局构筑系统主站唯一、数据平台统一的一体化需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 图文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0]71号 浙价费[2000]10号 浙财综[2000]18号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非营利性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 特需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供自愿选择的卫生服务。
第四条 特需服务项目由省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群众对卫生服务需求及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分期分批公布。
各级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公布的特需服务项目,对同级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特需服务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特需服务。特需服务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 图文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0]71号 浙价费[2000]10号 浙财综[2000]18号
各市(地)、县(市、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和“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医疗单位第一批特需服务项目
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非营利性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 特需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前提下,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等方面提供的优质、便利、供自愿选择的卫生服务。
第四条 特需服务项目由省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群众对卫生服务需求及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分期分批公布。
各级卫生、价格、财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公布的特需服务项目,对同级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特需服务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特需服务。特需服务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煤炭资源回采率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
(1998年3月9日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
第六条 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
可采煤层标准
煤炭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落实社会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权,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对社会投资调控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政府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四条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下达指令性投资计划。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 各级财政、规划和土地、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