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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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的思考
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的思考
作者:白地派出所 日期:2012年03月07日 来源:白地派出所
【字体:大 中 小】 全县公安会议报告中提出要全力提升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并就教育训练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对教育训练工作的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就县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方法作出思考,希望在今后的教育训练工作中能扬长避短,深入推进教育训练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县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教育训练工作主动性不强。教育训练工作是一项投入大、见效慢的系统工程,注定不可能在短期内就见到效益。个别部门和极少数民警把教育训练当成“软任务”,主动参加训练的热情不高,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是工学矛盾突出,教育训练效果不佳。基层一线警力严重不足,工作任务繁重,多数民警连基本的日常双休日都难以保障,教育训练工作计划难免被迫延迟或搁置,训练时间被减少,训练内容压缩,教育训练的效果难以保证。
三是队伍能力素质参差不齐,教育训练缺乏系统性。县级公安机关警力原本不充裕,办培训班期数有限。一方面从教育训练对象来看,主要侧重于年轻民警和业务骨干,对年龄较大的民
浅析公安机关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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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提纲
一、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执法观念上存在“四个误区” (二) 执法过程中存在“三大顽症” (三) 办案程序不规范 二、公安执法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领导对法制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
(二)一些办案民警法律素质偏低。 (三)“关系”、“人情”影响依法办案。 (四)执法监督不力。
(五)法条尚的宽泛,理解不统一,裁量不准确。 三、改善执法现状应采取的对策
(一)要提高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法制意识。(二)要加强对办案民警的教育培训。 (三)要严格用执法质量考评规范执法行为。 (四)抓好体制建设,强化公安执法保障 (五)要强化个案监督,加大惩处力度。 (六)要建立法规具体条款的解释集锦。 (七)抓好制度建设,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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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郭登臣
公安机关新闻舆论引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公安机关新闻舆论引导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舆论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对社会稳定和群众情绪的影响越来越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更是社会各界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媒体关注和炒作为新的社会热点问题。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历来是媒体关注和炒作的重点。这种关注和炒作,如果导向正确,可以弘扬正气、震慑犯罪、凝聚警心、振奋精神,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认知度,为公安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如果导向不正确,则可能误导群众,混淆视听,损坏公安队伍形象,降低公安队伍威信,涣散民警斗志,影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甚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大局。为此,进一步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努力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营造和谐的舆论环境,已经成为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公安机关新闻舆论引导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媒体报道负面影响时有发生 虽然总体来看,媒体对于公安队伍形象的正面报道要比负面报道多,但由于群众对信息的关注取向不同,往往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少数的负面报道对公安队伍形象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目前,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被媒体炒作和互联网上恶意攻击的危机舆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损害了
公安机关新闻舆论引导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公安机关新闻舆论引导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舆论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对社会稳定和群众情绪的影响越来越大。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更是社会各界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媒体关注和炒作为新的社会热点问题。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历来是媒体关注和炒作的重点。这种关注和炒作,如果导向正确,可以弘扬正气、震慑犯罪、凝聚警心、振奋精神,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认知度,为公安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如果导向不正确,则可能误导群众,混淆视听,损坏公安队伍形象,降低公安队伍威信,涣散民警斗志,影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甚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大局。为此,进一步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努力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营造和谐的舆论环境,已经成为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公安机关新闻舆论引导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媒体报道负面影响时有发生 虽然总体来看,媒体对于公安队伍形象的正面报道要比负面报道多,但由于群众对信息的关注取向不同,往往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少数的负面报道对公安队伍形象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目前,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被媒体炒作和互联网上恶意攻击的危机舆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损害了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深圳市宝安区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成
因及对策
涉案财物管理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事关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此外,公安机关合法、合理及妥善地管理处臵涉案财物,对维护社会公正、减少犯罪损失、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正因为涉案财物管理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今年3月初,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一场有关涉案财物管理的专项治理行动,目前该行动已经到了整改建制阶段。通过前期的排查清理及现在的整改工作,笔者发现我区涉案财物管理问题既有违规扣押等公安机关内部执法不规范现象,还有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外部的配合、协调机制薄弱问题,更有法律、法规对涉案财物的处臵规定有限等问题。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我区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逐一浅析。
一、我区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现象严重。在这次涉案财物管理专项行动中,通过对全局35个办案单位的全面清理排查,发现各办案单位在日常办理行政、行事案件过程中存在违规扣押(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扣押物品没有使用扣押清单、扣押清单填写不规范、扣押后没有及时处臵等)、
不及时移送、未按规定返还给被害人、善意
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按照省局鲁森公函字[2014]29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将烟台市森林公安系统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基本情况
烟台市局成立了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五月初下发烟森公发?2014?17号文件,要求各县市森林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一次执法质量自我评查,拉开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的序幕。根据前期自查情况,结合国家局制订的《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回头看”全面查摆阶段工作指引》,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本着自我纠错、敢于亮短的原则,认真查摆,从立案、侦查活动、涉案财物管理、办案场所使用等多方面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针对在自查中查找出的问题和基层民警、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基层民警、人民群众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接处警及立案过程中的问题
在接处警上,一些县级市群众遇到涉林案件时,不信任当地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直接向烟台市局报警或报案,一味要求市局执法人员到案发地查办案件,不利于及时出警。在受案、立案上,执法人员遇到案情重大或案情复杂的
案件时,缺乏大案和办理刑事案件意识,对可能构成刑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 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 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下发公通字[2007]81号文件) 17条大家先学习一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
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
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11]3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全国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资料 l 卷…
公安部文件公通字[0]0 2 1 3号 1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全国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 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术创新,提高服务公安工作、服务实战的水平。 第二章管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充分发挥警犬技术对于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管理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犬技术工作是指警犬技术的组织管理、 障等工作。发,各警种应当根据警务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装备警犬。~
第五条全国警犬技术工作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统第六条公安部直属警犬基地、研究所在公安部刑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