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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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山临时车位管理办法
半山公馆临时租赁车位承诺书
一、为规范半山公馆小区临时停车秩序,保障业主居住小区停车管理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承诺办法。
二、半山公馆小区内机动车临时停车管理区域(包括地下停车位、立体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负责;
1.有专人在门岗对临时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业主需在玻璃前放置临时停车证,进门凭临时IC卡刷卡进入车管员安排的指定车位。
2.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不固定的停车位置,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3.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4.收费标准:按月计费,每月叁佰伍拾元整,IC卡押金伍拾元整。到期自动到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中心续费,逾期未续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半山公馆小区临时租赁车位业主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本人为_________________的车位临时租赁人,为维护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临时停车规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1、本人承诺遵守半山公馆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秩序维护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
半山临时车位管理办法
半山公馆临时租赁车位承诺书
一、为规范半山公馆小区临时停车秩序,保障业主居住小区停车管理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承诺办法。
二、半山公馆小区内机动车临时停车管理区域(包括地下停车位、立体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负责;
1.有专人在门岗对临时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业主需在玻璃前放置临时停车证,进门凭临时IC卡刷卡进入车管员安排的指定车位。
2.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不固定的停车位置,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3.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4.收费标准:按月计费,每月叁佰伍拾元整,IC卡押金伍拾元整。到期自动到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中心续费,逾期未续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半山公馆小区临时租赁车位业主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本人为_________________的车位临时租赁人,为维护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临时停车规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1、本人承诺遵守半山公馆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秩序维护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
太原市临时用地管理审批办法
太原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并国土资字[2010]237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节约合理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时用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审批临时用地应当符合集约、节约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者应当在用地期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第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一)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临时
“三产”用地管理办法
本文针对城区国有土地的开发和出让,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旨在促进第三产业活跃发展。
白水县城区“三产”用地供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城区范围内第二产业向园区、工业
集聚点等功能区集中,进一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以下简称“三产”),调整产业功能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县城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土地,鼓励通过搬迁或
优化调整后改变土地用途,发展第三产业:
1、城区范围内,已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依法取
得的工业、仓储等土地。
2、历史形成的城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地或企事业单
位国有划拨用地。
3、凡属产业导向要求必须禁止、淘汰或调整升级的项
目用地。
4、因环保、安全等问题影响人居环境的项目用地。
5、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项目用地。
6、倒闭、破产、关停的项目用地。
本文针对城区国有土地的开发和出让,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旨在促进第三产业活跃发展。
第三条 “三产”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办理,本办法不再赘述。
第四条 白水县城区范围以外区域不符合现行城市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全文)
财行[2013]516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我们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2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外交部
2013年12月20日
附件: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
国有企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和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依据国有企业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石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所属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和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及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临时用电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了临时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超过1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临时用电
本办法的临时用电是指在国企各单位管理的区域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临时性基建、临时性宴会设备、设备维修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线路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
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称为临时用电线路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水平,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结合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及重点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试验检测业务,须执行《本办法》。农村公路、县乡道路建设项目及养护大修工程工地试验室资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承担公路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的单位,在开工前应申请办理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取得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后,方可从事该项目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取得《临时资质证书》的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不能开展的试验项目,须委托经交通部或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认证具有《等级证书》的,并且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
第三条 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个人建房用地宜安排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第四条 个人建房用地必须坚持规划先行、依法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凡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的,按照本规定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应与农村宅基地减少相挂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应通过宅基地复垦等形式增加耕地,解决农村个人建房用地。
个人建房用地建设应尽量规划和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建设
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效益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改革农村传统建房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10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农居”)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居建设的总体原则是“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城区9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的农居建设实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多层、高层公寓的方式,其他区域的农居建设实行统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在农居集聚区范围内建设低层多户联排房屋及多层公寓;在梳理式改造区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建设多层公寓,确实不能联排建设的,允许以单家独院形式建设。
农居建设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农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乡规划,农居点建设必须符合区域
镇机关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谷里镇机关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机关的人事管理,保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谷里镇机关、镇直各部门、管区使用的非占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和辞退
第三条组织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临时工用人计划的申报,由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部门拟聘临时工的岗位职数。
第四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
2、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上班干私事,受到单位负责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国家集体财产五万元以上损失的;
5、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1
6、政治信仰动摇,经常散布流言蜚语,参与非法活动或邪教组织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不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均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五条用人单位辞退临时工,应发给补助费,补助费标准按临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