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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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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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
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1.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
2.制定《规定》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符合特种设备定义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促使设计制造者、安装者、维修保养者、改造(或改装)者、检验者、使用管理者等相关单位或人员,保证特种设备的质量与安全状况;二是为了明确特种设备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并运用安全监察和监督执法的手段,严格纠正及严肃处理对特种设备质量与安全状况不尽职责的行为,严惩违法行为;三是为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抑制特种设备人员伤亡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3.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定义的“产品质量”。 4.本《规定》所称“用户”,是指为使用而购买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或个人。本《规定》所称“使用
910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
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清单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清单
我局及其直属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局党组与行政担当相同责任,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政策、规划及综合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依法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监督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特种设备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工作。
3.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4.统筹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新办及年审工作。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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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上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局党组书记、局长责任清单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本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
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第95号)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序号 种类 作业项目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项目代号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G1 G2 G3 G4 G5 G6 R1 R2 R3 P1 特种设备相01 关管理 电梯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一级锅炉司炉 二级锅炉司炉 三级锅炉司炉 02 锅炉作业 一级锅炉水质处理 二级锅炉水质处理 锅炉能效作业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压力容器作03 业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氧舱维护保养 04 气瓶作业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 序号 种类 作业项目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 车用气瓶充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
为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08-10-21 来源: 被阅读次数:530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规范我省质监系统举报奖励制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且经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人员。
质监部门的在职公务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被举报前未被质监部门发现的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二)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
(三)取得许可的单位,安装、改造、维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未书面告知质监部门的。
(四)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取得许可的单位,充装非法制造、检验不合格、超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 图文
附件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 检查项 目编号 检查内容 许可资格 人员资格 1 2 3 4 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资格证件,是否有效 检查现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质保手册的规定 抽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 抽查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及时更新 抽查管理记录的填写及签署是否齐全 抽查产品或竣工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设计、制造、安装、重大维修档案是否建立 设计图样及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生产的相关记录是否建立并实施 监督检验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现场的安全标志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生产现场的图纸、工艺文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和现场实际 部件、材料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生产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检验设备、仪器是否满足要求,各项检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质量管理 5 6 7 8 9 档案管理 10 11 12 13 现场管理 14 15 16
附件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 目编号 检查内容 1 机构及 2 制度 单位安全设备档
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书
CQTJ-QTBS003-2006
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申请书
村一号
邮政编码:400020 联系电话:67516519 67502324 联系人:
注2: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由检验单位随检验证书或报告存档。
附件①:
申请监督检验设备信息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 日期:
两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广东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
广东省质监局“两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双随机”抽查结果公开一览表
序号 被抽查单位 深圳市君科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抽查结果 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核准》条件;探伤仪到期未检定校准;公司新修订的手册、规则等,没有进行宣贯培训。 抽查时间 备注 1 2017年8月至9月 2 机构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要求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与其承担检验检深圳市鼎泰测工作相适应的装备,缺少钢丝绳探伤仪、建设工程检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仪等;未按照最2017年8月至9月 测有限公司 新检验规则修订质量手册的检验细则;质量体系未真正实施,没有内审、管审,没有年度质量监督计划和质量目标考核。 探伤仪、超声波探伤仪、磁粉探伤仪、水准仪、称重仪到期未检定校准;仪器室、档案室、图书室设置不规范;未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检验规则进行编制塔式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施工升降机定期检验细则;《程序文件》的批准人员与《文件管理与控制程序》规定不一致。 探伤仪、超声波探伤仪到期未检定校准;检验细则缺少具体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内容。 3 深圳科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017年8月至9月 4 深圳市粤建建筑机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8月至9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3
(2005 年 1 月 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发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