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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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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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菏泽市房产管理局(挂菏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审查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培训、考核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四)审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五)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六)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七)负责下达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延期拆迁和延长暂停期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4〕85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5月24日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兆力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兆力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
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
日起实施的拆迁项目评估,请遵照本规范执行。 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无 锡 市 建 设局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无 锡 市 物 价局 无 锡 市 财 政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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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名词解释 .................................................................................................................................. 3
一、市场比较法 .................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五条凡需从事拆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和《拆迁工作证》的,方可从事拆迁。未取得《拆迁资格证》和未经批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人,或者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均不得开展和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五条凡需从事拆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和《拆迁工作证》的,方可从事拆迁。未取得《拆迁资格证》和未经批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人,或者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均不得开展和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223号文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4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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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公安、工商、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
无锡市房屋转让合同
无 锡 市 房 屋 转 让 合 同
甲方(产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
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管理办法(改)
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优质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实现“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目标,根据《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以下简称优质结构工程)是指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的实体结构安全及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质量验收评定为优质,观感质量好的结构工程。
第三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应遵循国家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网上申报、验收评价、专家检查、监督抽查、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确定。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无锡市建设局下设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审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认定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审定委员会下设“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设在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优质结构工程创优过程的日常评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区的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初评推荐。各市、区建设局可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初评推荐。
第六条 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审定委员会委托专业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