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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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
题的处理意见
洪人社发〔2013〕438号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岗位设置方案的制定及变更 (一)岗位设置方案的制定
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依据赣人社发【2012】
92号文件)。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
大同市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大同市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部、委、局、办,各人民团体:
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关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既要稳步实施,又要扎实推进。为了便于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更好地把握政策,根据《大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同人字〔2009〕12号)的规定,就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的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管理人员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在一个聘期内不予变更。对于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中一些承担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岗位,如医院的科室主任、中小学的部分中层岗位等,直接定为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审核“双肩挑”要把握四个条件:一要看这个管理岗位是否确需专业技术背景,二要看这个管理岗位是否确需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三要看这个管理人员是否仍从事专业技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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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改制资产的范围和处置
改制事业单位的资产,除用工会经费(不含职工技协)形成的以外,均列入改制范围,单位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承诺。
事业单位改制时,要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时限统一确定为资产评估基准日前3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和结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对改制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前,主管部门要提交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堆后,确定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结果要在改制单位予以公示,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为保证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一家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同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事业单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豫人社〔2010〕141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
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1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劳社发[2003]2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分公司,市属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事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参保职工合理流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辽劳社[2001]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立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从2001年1月1日起,为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经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2、个人帐户主要包括参保职工自然情况和缴费情况两部分: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职工编码、养老保险手册编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等;缴费情况包括个人历年缴费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1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劳社发[2003]2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分公司,市属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事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参保职工合理流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辽劳社[2001]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立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从2001年1月1日起,为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工作年限经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2、个人帐户主要包括参保职工自然情况和缴费情况两部分: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职工编码、养老保险手册编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等;缴费情况包括个人历年缴费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使机关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公务车辆,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机关所使用的公务车辆,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障办公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 车辆使用管理 (一)用车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2天通知办公室分管派车工作人员做好派车准备。正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时,两人(含两人)以下的原则上不派车。
(二)用车人员需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里的时间、地点等信息送至行政办公室,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员及驾驶员共同完善《派车单》并签字确认。
(三)公务车辆驾驶员在收到派车通知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出车。
(四)申请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在办理业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单位,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向行政办公室备案方可延时返回单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祁连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逐步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
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车辆编制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
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依据《祁连县党
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部门主要职责、
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第三章 车辆购置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更新、购置编制内车辆时,需
要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中注明:1、更新车辆的理由;2、更新车辆的资金来源。申请报告由县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安排专项购车经费。
第七条 单位处置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财政处置,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各单位无论是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购买的车辆,还是无偿调拨、捐助的车辆,都必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严
2012年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制度
学习及会议制度
1、全站职工都应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及业务技术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业务技能及文化知识水平。
2、每周一为集体集中学习时间;每周五下午为党团组织活动和各股室自学时间,其它学习活动按办公室通知执行。
3、以打造“书香站所”为目标,开展全员阅读,将培训、发放书籍作为职工一项福利,倡导浓厚的自我加压学习氛围。 4、建立学习考勤簿,实行点名制。全站职工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开会场,无故缺勤者,按旷工论处,凡会议开始时,未到会者,按迟到论处。注重学习效果,记好学习笔记,适时开展讨论,撰写心得体会和交流。
5、鼓励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加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参加的职工可视具体情况准假5天之内,按上班对待。 6、单位召开的会议有全体职工会、党员会、领导会、站务会。会议召开实行点名制,凡参加者,都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或借故缺席。全体职工会一般在每周一8:30准时召开,要求人人参加,不得缺席。无辜缺席3次以上,按旷工论处,并写出书面深刻检查。领导会主要研究单位重大行政和业务工作。站务会参加人员为领导和股室负责人,主要内容是汇报交流工作,讨论工作思路及安排工作。
-1-
工作及信息制度
1、各股室工作人员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
省编委办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