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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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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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59 号,以下简称《规定》 )和《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市[2007]241 号,以下简称《实 施意见》 )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 (一)许可权限 1、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 )负责本省行 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信息 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管局做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管理工作。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 序列一级资质; (3)铁路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 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 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1 (5)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 职称人员相近专业认定目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 职称人员相近专业认定目录 说明:此目录适用于本省省级和市级许可资质中对工程类职称人员职称和学历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定;报部级许可资质仅供参考。
持有工程师证人员,毕业证书为以下专业可直接认定为相应专业工程,不需另外评审。
结构专业: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建、房建工程、土木建筑、地下建筑、岩土工程。
给排水专业:给排水、建筑水电、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管道工程、水工工艺、污水处理。
暖通专业:管道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制冷与空调、水暖、采暖通风、暖通空调、公用设备安装、供热空调与燃气、城市燃气、热能与动力。
电气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工业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自控、计算机应用、建筑电气、供电与照明、电力工程与自动化以及名称中含有“电气”、“机电”、“电力”的专业。
电力工程专业: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发电、输变电、供配电、高压电与绝缘技术、电气、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矿建专业:矿井建设、矿山建筑、煤矿建井、地下建筑工程、隧道工程。
机电专业:电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资料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资料
(一)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表样见附件)及相应附件资料;附件资料按本意见规定的顺序进行装订。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3、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建议采用软封底、封面胶装。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
关于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的通知 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苏建法?2002?264号)、《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都必须取得由省厅核验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以下简称《信用手册(核验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
(一)办理单项投标《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见附件1);
(二)办理年度《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见附件2); (三)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程序及资料(见附件3)。 二、注意事项:
1、办理年度《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省外企业,其驻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由省厅委托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任职,培训内容为建筑市场管理相关知识。培训联系电话:025-84217196,地址:南京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
关于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的通知 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苏建法?2002?264号)、《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都必须取得由省厅核验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以下简称《信用手册(核验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
(一)办理单项投标《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见附件1);
(二)办理年度《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见附件2); (三)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程序及资料(见附件3)。 二、注意事项:
1、办理年度《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省外企业,其驻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由省厅委托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任职,培训内容为建筑市场管理相关知识。培训联系电话:025-84217196,地址:南京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目 录
目 录............................................................................................................................1 则....................................................................................................................1 一、总 二、标 准...................................................................................................................5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
准..............................................................................
(5)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
准..........................................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
关于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的通知 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苏建法?2002?264号)、《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核验备案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0?7号)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在本省参加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都必须取得由省厅核验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核验书)》[以下简称《信用手册(核验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
(一)办理单项投标《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见附件1);
(二)办理年度《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程序和资料(见附件2); (三)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程序及资料(见附件3)。 二、注意事项:
1、办理年度《信用手册(核验书)》的省外企业,其驻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由省厅委托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任职,培训内容为建筑市场管理相关知识。培训联系电话:025-84217196,地址:南京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2015年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2015年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目录
一、总则 (1)
二、标准 (5)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5)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
1.1一级资质标准 (6)
1.2二级资质标准 (7)
1.3三级资质标准 (9)
1.4承包工程范围 (9)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
2.1一级资质标准 (12)
2.2二级资质标准 (13)
2.3三级资质标准 (15)
2.4承包工程范围 (17)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8)
3.1一级资质标准 (18)
3.2二级资质标准 (19)
3.3三级资质标准 (20)
3.4承包工程范围 (21)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3)
4.1一级资质标准 (23)
4.2二级资质标准 (25)
4.3三级资质标准 (26)
4.4承包工程范围 (27)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0)
5.1一级资质标准 (30)
5.2二级资质标准 (31)
5.3三级资质标准 (33)
5.4承包工程范围 (34)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6)
6.1一级资质标准 (36)
6.2二级资质标准 (37)
6.3三级资质标准 (38)
6.4承包工程范围 (38)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0)
7.1一级资质标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框架修订说明
建筑业资质修订说明及前后对照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框架修订说明
一、资质标准修订的原则和思路
(一)修订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尊重市场
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法律责任与行政许可相对应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充分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立促进建筑业人才持续发展的引导机制和规范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发包工程的约束机制,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二)修订思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在原有基础上不做大的调整,保持
现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及等级基本不变。在资质类别方面,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取消; 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在指标设臵方面,对部分与现行工程实际、管理制度不相适应的指标进行调整;增加必要的引导指标。
结合当前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同步进行修订。
1
建筑业资质修订说明及前后对照表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框架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
个序列,不再设主项与增项资质。
施工总承包工程由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