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馆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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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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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省政府令第27号 【发布日期】1997-10-22 【生效日期】1990-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政府批准1990年11月10日甘公发[1990]26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

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办事处、住宿站、客栈、车马店、浴池和只在夜间设置床铺供旅客住宿的房间等(以下统称旅馆)的治安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设的只供接待本系统人员住宿的招待所及部队开设的对外接待旅客的招待所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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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住宿旅客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五条 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必须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掌握旅馆进出人员情况。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旅馆应当保障按照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24小时运行,并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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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

(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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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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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药品和器具(以下简称药具)。

第三条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药具的计划、调拨和统计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库房管理、信息化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四条本省户籍的育龄夫妻和外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免费获得药具。

第五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药具管理机构是指省药具管理站和市、县、乡承担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服务站(或计生办)(前三者简称省站、市站、县站)。

第八条省站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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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卫发〔2012〕111号

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

卫生保健制度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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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

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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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89]综334号 【发布日期】1989-11-08 【生效日期】1989-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

(1989年11月8日厦府〔1989〕综334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接待中外旅客的宾馆、旅社、饭店、渡假旅游村、招待所、休养所、客栈(以下统称旅馆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必须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开办旅馆的房屋结构除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总台、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适当; (二)应单独设置行李房和贵重物品寄存柜;

(三)客房底层和楼面通道以及可爬越的客房门窗要有防盗装置,客房门不得安装内锁、内闩;

(四)旅馆总床位不得少于20张,不得设置双层床,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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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旅客须知一、凡要住宿的旅客,必须凭合法的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按照登记项目如实登记。 二、旅客实行先付款后住宿、离店结账制。结账时间以中午十二时为限,超过中午十二时, 另加房金百分之五十,超过下午五时,按一天收取房金。 三、旅客必须按照安排的房间和铺位住宿,不准私自通别人调换床位,不准私自留宿客人, 不准将床位转让他人住宿,不得卧床抽烟。 四、携带贵重物品,必须交旅馆寄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为限品严禁带 入。 五、不得在旅馆内卖淫嫖娼、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六、旅馆必须自觉遵守旅店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接受公安人员的检查。 七、旅馆要提高警惕, 严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如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服务人员或旅店 负责人,直至公安机关。安全责任制度一、旅馆负责人责任: 1、组织全体职工切实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关于旅馆管理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 2、加强对治安组织和保安的领导,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认真协查公安机关通知查询的人员和赃物、罪犯。 4、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其他工作人员责任: 1、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注

集团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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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集团招标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二00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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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 4

第一节 招标领导小组及职责 ........................................................................... 5 第二节 地区公司经营班子职责 ....................................................................... 5 第三节 招标中心职责 .............................................

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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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后根据本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

(一)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中央其他部委,广东省科技厅、东莞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松山湖管委会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整合、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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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必须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二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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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矫正办、省矫正办有关成员单位、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和刑罚执行处:

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和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3月20日前书面告知我办。

我办将根据各地及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适时组织下一轮的征求意见活动。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3月11日第七次修改稿)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