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济南民政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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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
问题的复函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0-05-19 10:19
民办函〔2010〕84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如何认定的请示》(沪民优发〔2010〕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门意见,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机构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的规定精神,由设区的市及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辖市由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组成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是否属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情形进行认定。如申请人或基层民政部门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成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重新进行认定。
二、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依据
死者原残情档案资料、生前相关病历、病危抢救时的相关医疗材料或尸检报
告等材料(这些材料应为原件或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可作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依据。
死者家属须在残疾军人死亡6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残疾军
人因旧伤复发死亡”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1日 民政部民发〔2000〕256号)
为了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部分社团不登记和可以免予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上就是俗称的八大人民团体)
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三、上述可以免予登记的团体,如果愿意按《条例》规定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登记和参加年检的,可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果不愿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不再更换新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2010年工作要点
民间组织管理局2010年总体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体制创新,完善外部环境,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文章编号11670—1323(201O)一05—0001—01
民政部民问组织管理局
9,010年工作要点
民间组织管理局2010年总体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
统领,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体
制创新,完善外部环境,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法制建设工作
1.加快基本法规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力争今年出台
《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推进《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争取早日出台。
2.出台培育扶持政策。联合国家发改委争取出台《关于鼓
励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联合卫生部争取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3.完善规范管理政策。完成《社会团体年检办法》起草工
作。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订行业协会、学术性社团和体育类社团的章程示范文本。配合财政部,研究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政策。研究并争取出台社会组织专项基金备案和登记的政
策。修订出台《部管非公募基金会管理规定》。研究推
民政部民政司转发辽宁省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
民政部民政司转发辽宁省《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
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86]民民字第56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86.05.07 【实施日期】1986.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民政司转发辽宁省《关于殡葬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86]民民字第56号 1986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辽宁省人事局、财政厅、民政厅辽人发[1986]22号《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
各市、县、区人事、财政、民政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劳人薪[1986]13号《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执行殡葬职工特殊行业津贴的有 1 / 2
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为了促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办好殡葬事业单位,根据上年度殡仪馆火化量大小和殡葬职工接触尸体程度划分为六类、五级,以后可随年火化量增减升降类别。单独设立的殡葬汽车队,执行的类级由市根
民政部2022年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总结范文五篇
不要只喜欢与比自己弱的对手竞争,而不愿与比自己强的对手竞争。下面是小编为您推荐民政部2022年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总结范文五篇。
民政部2022年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总结范文【一】
民政部门是最贴近群众的政府服务部门,作为一名民政战线的新兵,要以“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不断增强自身能力素质、提升工作水平,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标准,主动把工作做深入、做扎实、做细致。
加强学习研究,增长知识能力。学习是完善自己、增强知识才干、提升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强化学习意识,认真从书本中学习,向同志学习,坚持学以致用,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的统一,不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能力提升,提高工作效率。工作效率是工作作风的直接体现。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只争朝夕、雷厉风行、办事迅速的工作作风,提高公文写作能力,准确理解、准确提供和使用各种资料和情况,即使是一个统计数字,也应力求准确无误,准确地运用文字,在起草文件时坚持字斟句酌,力求准确。
强化作风建设,坚持自律守纪。要心中有党,对党绝对忠诚。心中有民,真情服务群众。心中有责,勇于
民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与民政重点工作考评活动方案汇编
民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与民政重点工作考评活动
方案汇编
民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 二、绩效管理内容
围绕《XX年度县直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中设定的绩效管理目标内容,按照县委、县政府分解的工作任务,市民政局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以及本单位工作计划和XX年工作完成情况,拟定本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召开动员会议,传达学习县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及指标考核体系等相关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县绩效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单位考核指标相关资料的采集等工作,拟定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方案,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后,报县效能办审核。
(二)审核阶段(8月)。将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县效能办的审核意见和社会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三)实施阶段(9月-11月)。按照县效能办评估小组批复的工作方案确定的考核指标体系,紧紧围绕责任范围内的工作目标,采取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认真收集相关材料,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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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工作台帐,各股室及时对本股室XX年度绩效管理管理工
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
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
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残联发[2012]16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2.08.11
【实施日期】2012.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残联发〔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有关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1 / 3
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精神,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
民政部门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探讨民政部门党建工作
民政部门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组织开展全市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调研的通知》精神,市民政局党总支高度重视,组成专题调研组开展了调研活动,调研组总结了市直民政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情况,分析了民政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新时期加强民政机关党建工作的对策与思路。现将市民政局党建工作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民政局党总支下设局机关、军干所、军供站、殡仪馆、救助站、局机关老干部等6个党支部,共有党员119名。其中,35岁以下10名;36—50岁26名;51—60岁40名;61岁以上43名。大专以上学历52人,高中文化以下67人。
几年来,民政机关党建工作按照上级党委的部署,抓好各项工作,使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干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党章》以及有关的法规,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市委的中心任务,以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全面准确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目标,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工作质量、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为落脚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一致,奋发努力,扎实工作,使党建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保证了各项民政工作任务的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1999】18号 1999年12月28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
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107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发[2006]107号 【发布日期】2006-12-01 【生效日期】2006-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6]107号)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导和规范全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性机遇,以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和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到“十一五”期末,在我国农村基本建成以县、乡人民政府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补充,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初步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需要,并逐步开展对农村其他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供养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建设。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