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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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2010年修订版)
附件1
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
(2010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一节 立案、不予立案、移送及销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暂扣、查封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程序 第五节 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节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调解 第七节 文书送达
第八节 行政处罚执行与监督 第三章 行政处罚案卷规范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提高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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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档案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纳入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范围,不断提高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全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行政处罚实施规范; (二)组织开展本规范实施情况的指导和检查;
(三)对不按本规范执行的,视情形责令改正或采取通报批评等其他措施。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的内设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
行政处罚审核工作规范
行政处罚审查工作相关规范及程序
委属执法单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认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先提供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报委法规科初步审查。 一、案件审核范围
1、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审核部门和机构
委法规科和委业务分管领导。 三、审核程序
(一)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程序)
1、委属执法单位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送法规科审核。
2、法规科对委属执法单位送审的案件应认真审核,在处罚决定呈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规科与应与征求相关委属执法单位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委业务分管领导决定。
3、法规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送返委属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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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法规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5、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规科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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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
建设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建设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一、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是各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规划、市容、城管执法、园林、市政、房管、公用事业、建筑业、风景名胜等领域),为履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二)意义
1.统一使用、规范制作建设行政处罚文书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7点要求“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第7点第21条明确规定“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目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已被省、市、县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纳入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对统一制作、规范使用的各类执法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形成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检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20条规定“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及建设监察组织查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一、《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1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每少制定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处2千元罚款;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的,每发现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处2千元罚款。 (4)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
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干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单位纪律,规范单位干部的行为,保证单位及其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 单位干部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单位干部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单位干部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单位干部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单位干部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单位干部在受处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进“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进一步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树立环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环保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执法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区环保系统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环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实施。
随本细则同时下发《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标准》实施裁量权。
第四条 行使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
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 二级
一、单选题(1题)
1、下列关于行政案件收集证据的要求,正确的是(C)。(易) A、只收集证实违法的证据,不收集证实合法的证据
B、只收集证实违法情节较重的证据,不收集证实违法情节较轻的证据 C、对当事人有利、不利的证据都要收集 D、收集证据没有确定的规则
2、下列证据中,(B)可以作为对赵某挪用消防器材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中) A、办案人员张某一人询问违法嫌疑人赵某时制作的询问笔录 B、饭店监控设备拍摄的违法嫌疑人赵某挪用灭火器的录像 C、饭店大堂经理对购买的灭火器数量和型号的陈述 D、购买灭火器的凭证
3、下列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中) A、书证、物证的复制件、复制品的证明力相当于原件、原物
B、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C、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D、经过公证的书证的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取得的下列证据材料中,(A)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中) A、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 B、以胁迫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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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经当事人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D、以偷拍、偷录、窃听手段获取的证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渔业部分) - 图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渔业部分)
(一)渔业资源保护(打击非法捕捞) 权力清单编号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裁量阶次 裁量种类和罚款幅度 以下各档船舶(或非船作业)的总体罚款区间分别为: 海洋非船作业:400-4000元; 海洋船长12米以下:0.8-4万元; 海洋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3-7万元; 海洋船长24米以上:5-10万元; 内陆非船作业:300-3000元; 内陆非机动船:500-5000元; 内陆机动船:1000-10000元。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船舶的,罚款可以降低)。 例如:船长为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的船舶在海洋违反本规定,其总体罚款区间为裁量判断事项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作业类型、场所和时间、渔具数量、渔获物数量价值以及资源破坏程度、社会秩序危害程度、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违反本项规定中: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严重并没收渔具和渔船: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进行海洋捕捞的;偷捕红珊瑚的或涉及较大涉
珠海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珠海环保局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方面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适法准确、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罚教结合、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裁量应考虑的因素:主观恶性,过错程度,初犯还是再犯、屡犯,污染源规模或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改正态度和效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档次内从重处罚;同时符合三项及以上情形的,可提高一个档次进行处罚(在细化标准中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适用):
(一)行政相对人明知1或放任2其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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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