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中股权调减与股权负担协调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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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中股权调减与股权负担协调问题刍议
破产重整程序中股权调减与股权负担协调问
题刍议
张勇健 最高人民法院 , 杜军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02-19 22:50:10 来源:《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破产重整程序是对陷入困境的债务人企业进行拯救的法定程序。通过破产重整,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债务人企业、债权人、企业投资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破产重整中,债权调整和出资人权益(股权)调整往往是重整计划的核心。从我国目前公司破产重整实践看,调整股东股权几乎均是重整计划的重要内容。《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第87条第2款第4项规定,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在强制批准该草案时必须保证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这表明,出资人组表决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或者该事项经法院认定为公平公正的,出资人权益可以被调整。这些规范既有利于防止出资人的出资权益被不当侵害,也有利于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但是另一方面,在重整的股权调减中,[1]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上常常因该股东的其他债务关系而存在权利负担或保全负担(比如,该股权上设定有他人的质权 ,或者该股权因股东的其他债务关系被法院冻结),[2]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涉税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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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涉税问题探析
作者:郑惠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6期
摘 要 当前我们国家的税法重点考虑的是正常经营情况之下的企业,并没有给予企业非正常经营状态情况以足够重视,由此显现出课税的漏洞问题。对于企业重整的税收问题来说,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经常用个案批复的办法来处理,稳定性缺失、权威性不足,对重整计划完善实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所以,现在非常有必要对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涉税问题加以研究,重点分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使用税等情况,以便给企业的顺利重整奠定坚实税收基础,达到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协调状态。
关键词 企业税务 破产重整 程序 涉税问题
作者简介:郑惠坤,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经济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42 对于企业来说,破产重整是一种能够同时平衡债权各方、政府还有社会有关各方利益的一种全新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存在共赢可能的方案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一个问题,那就是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涉税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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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涉税问题探析
作者:郑惠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6期
摘 要 当前我们国家的税法重点考虑的是正常经营情况之下的企业,并没有给予企业非正常经营状态情况以足够重视,由此显现出课税的漏洞问题。对于企业重整的税收问题来说,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经常用个案批复的办法来处理,稳定性缺失、权威性不足,对重整计划完善实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所以,现在非常有必要对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涉税问题加以研究,重点分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使用税等情况,以便给企业的顺利重整奠定坚实税收基础,达到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协调状态。
关键词 企业税务 破产重整 程序 涉税问题
作者简介:郑惠坤,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经济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42 对于企业来说,破产重整是一种能够同时平衡债权各方、政府还有社会有关各方利益的一种全新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存在共赢可能的方案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一个问题,那就是
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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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徐阳光 毛雪华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1期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挂职)、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担任《月旦财经法杂志》执行主编。独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等部级科研项目3项。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公司破产法、财税金融法。
[摘 要]重整制度是预防破产、挽救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制度,我国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多主体的重整申请权,理解不同主体的重整申请权,不能机械理解法条的表层含义,需要综合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和司法政策来考虑。重整程序启动后仍需要遵循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则,但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需要关注债权人尤其是担保权受限的别除权人的利息损失如何合理弥补的问题。实践中,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还存在如何创新预重整模式、如何积极运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以及如何理解出售式重整模式等关键问题。
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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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徐阳光 毛雪华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1期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挂职)、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等职、担任《月旦财经法杂志》执行主编。独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等部级科研项目3项。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公司破产法、财税金融法。
[摘 要]重整制度是预防破产、挽救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制度,我国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多主体的重整申请权,理解不同主体的重整申请权,不能机械理解法条的表层含义,需要综合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和司法政策来考虑。重整程序启动后仍需要遵循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则,但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需要关注债权人尤其是担保权受限的别除权人的利息损失如何合理弥补的问题。实践中,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还存在如何创新预重整模式、如何积极运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以及如何理解出售式重整模式等关键问题。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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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面临经营危机时,往往有两种选择方式,一种是申请破产重整,即破产保护,一种是申请破产清算,即申请破产。这两者是有一定不同的,那么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又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解答,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二者概念不同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
二、二者的申请要件不同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
股权转让税收问题汇总
股权转让税收问题汇总
一、企业所得税
1、问: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所得? 答: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2、问: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如何确定收购方的所得税计税基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股权投资转让税收问题分析与探讨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作者:ZHANG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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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转让税收问题分析与探讨
股权投资、股权转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股权运营日趋频繁,对促进企业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加强对股权投资、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目前企业间利用现行税收政策间隙,进行假股权投资、转让,合理避税的问题较为突出。这固然有税收政策与我国日益普遍化、市场化的股权投资转让实践之间出现脱节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监控、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对此,本文就股权投资、转让问题做一粗浅分析与探讨,对加强股权投资、转让税收管理起到借鉴作用。
一、股权投资与股权转让的涵义
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股权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或在生产经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前提:第一、申办条件:企业依法成立。
第二、材料齐全: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zhuanrang)的请示及其主管部门或镇同意申报的意见(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原件)或新签的合同、章程(原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如为境外个人,需提供其有效合法证件;
6、受让方有效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应附中文译文(原件);
7、企业原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调整成员的报告和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9、如国有资产转让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
10、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程序: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注意事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
股权转让一般通过谈判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激励)
合同编号:
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激励)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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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激励)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 ]年[ ___ ]月[___ ]日在[______ ]签署:___ 甲方(转让方): [_________ ]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受让方): [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送达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