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政策2008 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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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政策66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建设厅 文件 成都铁路局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 、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监察局、经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交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水利局、广电局,成都铁路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以下简称《标准文件》),为贯彻落实我省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
的法规和制度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广电局联合编制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现就贯彻落实《省进一步要求》通知如下:
发改价格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 “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1980号文
第三
院发〔2008〕55号
办 法
院发?2008?55号
唐山学院重点建设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途径。加强课程建设是有效落实培养计划,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落实质量工程,做好我院重点课程建设工作,提高课程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重点建设课程项目的申报与评选
第二条 申报范围
凡列入我院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术)基础课和特色专业课程,均可申报。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 申报重点建设的课程必须已连续开设三年以上。 2. 课程建设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具有能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的教改思路和建设能力,并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3. 所申报课程的教师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稳定,主讲教师不少于三人,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建设基础,近三年无教学事故,教学效果良好。
4. 所申报课程的教师能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有与本门课程相关的教研成果。
第四条 评选原则
1. 课程建设负责人及主讲教师队伍有较高的教科研水平; 2. 课程在人才培养中占有重要地位,基础较好; 3. 课程建设
川人发74号
川人发[2008]74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各省属高等学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教育 岗位设置△ 意见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1日印
川建发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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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川建发[2011]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全省的安全文明化施工水平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1年4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1年4月1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标工程,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川人发74号
川人发[2008]74号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各省属高等学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教育 岗位设置△ 意见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1日印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
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7 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 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工程 监理 收费 通知
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
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
人口厅发〔2008〕23号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人口厅发〔2008〕23号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
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准确、及时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
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
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
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制度试点方案
国税发〔2008〕28号
企业汇总申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