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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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
? 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 ? 公司强制清算实务问题研究 前言
?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1、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2、成立清算组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债权申报和确认 5、清理公司财产 6、清算方案的确认
7、执行清算方案进行清算分配
8、清算报告的确认(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 重大问题梳理
清算程序的关键环节(监督重点)
? 受理
清理财产
? 清算方案的确认
债权审核
?
? 清算报告的确认
? 第一部分 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如何确定 二、如何把握受理条件及举证责任
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有争议原则上另行诉讼,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有生效法律文书或明确解散事由的除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客观认定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主观认定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
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相关问题
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相关问题
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是指在启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后,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在公司不能与债权人达成债权清偿方案时,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此时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有:1、《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公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3、《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4、《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
强制清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强制清算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 律师
二O一一年七月
目 录
一、强制清算概述 ....................................... 2 二、强制清算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 3 (一)清算组内部管理 ................................. 3 (二)公司接管 ....................................... 3 (三)清算备案 ....................................... 4 (四)发布清算公告 ................................... 5 (五)债权审查 ....................................... 6 (六)衍生诉讼 ....................................... 6 (七)参考的书籍 ..................................... 6 (八)清算相关的法规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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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强制清算债权审查规则
XX有限公司清算组
关于对申报债权进行初步审查原则、方法及内容的说明
XX司债权人会议:
XXXX年XX月XX日,XXX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6)皖X民算字X号-X《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对XX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16年XX月XX日,XXX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皖XXX民算X号《决定书》,指定XX公司股东XXX、XXX、XXX组成清算组,同时指定XXX为清算组组长。
清算组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XX公司债权审查表》。清算组现将审查债权的原则、内容和方法说明如下
一、债权审查原则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清算组对债权的审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 1、申报债权必须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凡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务资料无记载的,且债权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予确认;
2、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担保期限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证据的,不予确认;
3、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清算受理日为止;
4、债权申报为外币时,以清算受理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
5、申报债权时但未明确提出利息数额的,按其约
审判实务研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相关争议法律问题初探
【审判实务研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相关争议法律问题初探
一、债权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法院是否需要主动审查债权诉讼时效的问题
此问题涉及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由于目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争议比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在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时,法院也应按上述规定,不应主动审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主动审查。理由是,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性质上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是指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如债务人任意履行给付,不得援引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的一种不完全债务。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性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非讼程序,作为申请人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法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已无强制执行力,故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该意见在司法实务中有较大影响。[1]此外,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具有相似类,在破产案件的受理审查时,也是由法院主动审查债权是否已过
公司清算报告
篇一: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样本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范本)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公司已经XXXX年XX月X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
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住 所:XXXXXX;
成立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注册资本:XXXX万元;
股东姓名:XXXXX,出资XXXX万元。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XXX组成,由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报》刊登公告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XXXX年XX月XX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X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公司应收债权数额为XXX元,债务为XXXX元;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XXXX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
2、剩余财产由股东XXXX
强制清算实务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初探
强制清算中的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法初探
-----从清算管理人视角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杨荣进 董烨
按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对于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存在着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的分类,我国公司法仅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类公司规定必须进行法定清算,其他清算形式如任意清算等,未做规定。公司解散后首先由公司自行清算,自行清算是公司组织的清算,在无法自行清算或者逾期未清算时,法院可依申请组织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实际上是基于法院或者政府行政主管机关的命令而进行的清算,其法律依据为《公司法》181条、184条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一些省、市法院所做的操作规范等。对我们从事清算实务的管理人等而言,法条资源显然不足,因此,就强制清算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我们在实务中的做法,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求教于方家,以推动清算业务的发展。
一、清算组或者清算管理人的选择与组成
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在自行清算中,清算组由股东或董事组成或股东会选任,亦可聘请专业人士参与,其法律关系可准用民法中委任的规定,清算组与公司之间为委任关系,即清算组受公司委任从事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操作流程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
操作流程
1、组成合议庭(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17条);
2、中止有关被申请财产的执行程序(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22条);
3、指定清算组并制作《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22、38条)【决定书内容:指定清算组成员、指定清算组负责人、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清算组清算工作方案制定期限、完成对被申请人接管工作的期限(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
4、清算组组建工作团队,并将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34条);
5、清算组制定清算工作方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
6、刻制清算组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7、接管被申请人、开立清算组账户; 8、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9、清算组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0、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制作《裁定书》予以确认(参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及强制清算会议纪要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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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程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