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条款体系新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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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条款
人保现行保险条款
附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人保-公众责任保险通用附加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468号)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B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 C
叉车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错误与遗漏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D
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电瓶车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
F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G
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H
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J
急救费用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酒类责任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
人保(备案)N229号-财产险附加险条款的费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险附加险费率表
一、扩展类
(一)以下各条扩展类附加条款,每个附加条款的收费不低于主险保费的0.2%。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KA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A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A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A04.洪水扩展条款 KA05.冰雹扩展条款 KA06.雷击扩展条款 KA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A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A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A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A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A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A15.自燃扩展条款 KA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A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A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A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A20.碰撞扩展条款 KA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A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A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A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A25.烟熏扩展条款 KA2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
1
KA29.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 KA30.存货变质条款 KA31.山崩和下陷条款 KA32.海潮保险条款
KA33.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 K
人保(备案)N227号-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基准费率表
二、行业标准费率
行业标准费率=基准费率×行业系数
行业系数表
行业代码对照表
1
三、区域标准费率
区域标准费率= 行业标准费率×(暴风雨损失占比×暴风雨区域系数+台风损失占比×台风区域系数+洪水损失占比×洪水区域系数+其他灾因损失占比×其他灾因区域系数)
注:基本险的区域系数为1
各灾因损失占比表
2
暴风雨区域系数表
台风区域系数表
洪水区域系数表
其他灾因区域系数表
3
4
四、标的实收费率
标的实收费率
=区域标准费率×保额系数×绝对免赔额系数×个体风险评估系数
保额系数表
绝对免赔额系数表
个体风险评估系数表
5
附:纯风险损失率项目使用相关费率表,不适用上述费率表
6
人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 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 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
人保(备案)N456号-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456号)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
人保(备案)N456号-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456号)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
评新《保险法》新增不可抗辩条款的修法价值与建议
不可抗辩条款
评新僻险法新增不可抗辩豢敷的修法价值与建议贺克玲
(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河北河
石家庄 0 0 6 ) 5 0 1
摘要:2 0 0 9年 2月 2 8日,新《险法》颁布,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 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适应国际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的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的挑战。本文回顾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进程,并对其修法价值进行了陈述,最后立足国情,对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提出了一些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立法价值Ab ta t F b u r 8 2 0,te n w”n u a c a s c: e r ay 2。 0 9 h e r Is rn eL w”e a td a d i c n e tb eca s ei to u e, hsp o iin n ce, n n o tsa l lu eb nr d c d ti rv so wi o nyb b et e u aeis esa dp oe t h trsso t ei s e at, u lot d p oitrain l rcie, l n t l ea l or g lt u r r tc ei ee
评新《保险法》新增不可抗辩条款的修法价值与建议
不可抗辩条款
评新僻险法新增不可抗辩豢敷的修法价值与建议贺克玲
(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河北河
石家庄 0 0 6 ) 5 0 1
摘要:2 0 0 9年 2月 2 8日,新《险法》颁布,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不仅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为,保 保护投保方利益,更能适应国际惯例,提高我国保险人的竞争能力,迎接外资保险的挑战。本文回顾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历史进程,并对其修法价值进行了陈述,最后立足国情,对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提出了一些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立法价值Ab ta t F b u r 8 2 0,te n w”n u a c a s c: e r ay 2。 0 9 h e r Is rn eL w”e a td a d i c n e tb eca s ei to u e, hsp o iin n ce, n n o tsa l lu eb nr d c d ti rv so wi o nyb b et e u aeis esa dp oe t h trsso t ei s e at, u lot d p oitrain l rcie, l n t l ea l or g lt u r r tc ei ee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标准条款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Specification
发布
实施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模式如图1所示。
组织应界定并文件化其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适用范围。
持续改进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管理评审
检查和纠正措施
策 划
实施和运行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