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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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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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行政诉讼受案的规定,对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扩大等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在目前的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将抽象行政行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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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9卷第 6期20 0 6年 1 1月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u n l fLa nn r a Unv riy ( o il ce c i o ) o r a io ig Nom l ie st, ca in eEdt n o S S i

Vo . 9 No 6 12 .No 2 6 v. 00

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刘颖(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大连 1 62 ) 10 9

要: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及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干问题解若

释》中行政诉讼受案的规定,对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扩大等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在目前的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将抽象行政行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键词:司

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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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行政诉讼受案的规定,对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扩大等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在目前的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将抽象行政行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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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9卷第 6期20 0 6年 1 1月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 u n l fLa nn r a Unv riy ( o il ce c i o ) o r a io ig Nom l ie st, ca in eEdt n o S S i

Vo . 9 No 6 12 .No 2 6 v. 00

论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刘颖(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大连 1 62 ) 10 9

要: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及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干问题解若

释》中行政诉讼受案的规定,对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扩大等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在目前的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将抽象行政行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键词:司

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与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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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与程序规则

作者︱张祺炜 金保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载︱《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第7期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确认无效判决。但是,新法对确认无效之诉在诉讼结构中的地位、提起程序、诉判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更加显著的问题是,不具资格、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这一不确定概念缺乏认定标准,不仅导致相对人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也使法院在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上存在地方性差异。本文提出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包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事实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合同无效等。确认无效诉讼程序规则主要包括起诉期限不受限制,举证责任、诉判关系以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为节点存在不同模式。 确认无效之诉是新行政诉讼法亮点之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行政诉讼诉判体系,对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在诉讼程序中作出了回应。虽然我国行政诉讼规则以撤销之诉为中心展开,确认无效之诉具有一定备位性,但确认无效之诉能否直接适用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特殊的程序规范,同时,何为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均需要作进一步探讨。本文从无效行政行为认定标准、相对人抵抗权行使以及法院适用确认无效判决的现状出发,对司法审查中如何认定

无效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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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摘 要

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该理论是对公定力的否定,其理论依据、判断标准一直受到争议。我国的立法对无效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应在行政程序立法中确立无效行政行为。

关键词: 无效行政行为 抵抗权 有限公定力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提出

无效行政行为理论起源于德国,“是伴随公定力理论的出现而提出的,是对传统公定力理论的一种修正和完善”1。行政行为公定力又称有效性推定,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从而拘束相关人员,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予以遵守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这一理论已经得到大陆法系国家所公认。具体来讲,公定力包括三项内容: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和确认力。其中,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依法作出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被依法改变之前,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给予遵守和服从;执行力是指行政主体可采取一切强制措施保障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最终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确认力是指行政行为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效力。

行政主体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就是要求

论无效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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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1 关键词??????????????????????????????????1 引言???????????????????????????????????1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界定??????????????????????????2 (一)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2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3 二、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的现状分析 ?????????????????????4 (一)立法现状 ????????????????????????????4 (二)救济现状 ????????????????????????????5 三、关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救济方式 ???????????????????7 (一)抵抗权的基本内涵 ????????????????????????7 (二)抵抗权的行使条件 ????????????????????????8 (三)抵抗权的行使方式 ????????????????????????9 (四)行使抵抗权的原则及法律后果

论抽象行政行为主体与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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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一/主体分离 内容 提要: 抽象行政行为主体与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关系在 理论 界是一个 研究 空白,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则更加没有引起重视,这是造成我国行政法治不尽人意的一大障碍。因此,从立法上确定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主体与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分离是非常必要的。在探讨这一 问题 时下列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行政行为主体相对确定原则;抽象行政行为职能与具体行政行为职能划分原则;抽象行政行为主体有限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对抽象行政行为主体过错优先负责原则。

在行政行为理论中,关于行政行为构成要素中的第一要素便是主体要素。①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 法律 行为,而且也只能是行政主体的行为,非行政主体所作的行为不属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可见,离开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便无法存在。”② 这一关于行政行为主体要素的界说引伸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即行政行为与行政主体的关系问题。我国绝大多数行政法教科书和论著在处理行政行为与行政主体的关系时,几乎都采用了两张皮的处理 方法 ,所谓两张皮的处理方法,是指将行政主体的理论与行政行为的理论分而论之,在行政主体理论中没有行政行为的内涵,而在行政行为理论中也

行政行为的效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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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公定性,不仅为社会公众认可,也一直为行政法学界所认可,但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逐步加强,人们开始向这种公定性效力提出了质疑,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也发生了相应变化。我国的行政法对此也作出了“可撤销和无效”的规定,但内容简单、操作困难。本文对我国法律关于行政效力内容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然后提出建议:建立我国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可撤销、无效规则,并对不同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阐述。

关键词: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无效行政行为

目录

绪论 1

一 行政行为效力概述 1

(一)确定力 1

(二)拘束力 1

(三)执行力 1

二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2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2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论无效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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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键词??????????????????????????????????1 引言???????????????????????????????????1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界定??????????????????????????2 (一)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2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3 二、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的现状分析 ?????????????????????4 (一)立法现状 ????????????????????????????4 (二)救济现状 ????????????????????????????5 三、关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救济方式 ???????????????????7 (一)抵抗权的基本内涵 ????????????????????????7 (二)抵抗权的行使条件 ????????????????????????8 (三)抵抗权的行使方式 ????????????????????????9 (四)行使抵抗权的原则及法律后果

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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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的各个环节上都可能出现裁量问题,行政程序也不例外。行政程序的裁量问题中,尤以方式和期限的裁量最为常见,疑难问题也最多,其核心症结则在于审查标准不易掌握。对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应着重理解和把握比例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是否忽视重要利益,以及事理、情理标准的运用。

一、行政行为方式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

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对行政行为的方式着墨不多。这固然为行政机关选择灵活的执法方式留下了空间,但也增加了程序滥用的几率,而程序滥用则往往直接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实践中出现的此类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对这个问题的司法审查。笔者认为,审查行政行为方式,最重要的方法是审查方式裁量是否遵循比例原则和是否忽视重要利益。

(一)比例原则的运用

比例原则之要旨在于行政执法的目的、手段和代价三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可进一步分为三个次级原则:目的与手段之比例为适当性原则,手段与代价之比例为必要性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目的与代价之比例为均衡性原则。在三个原则中,尤为重要的又当推必要性原则。下面举两个实例来说明该原则的运用。

案例1:按照法律规定,交通部门可以扣押未交纳养路费的车辆。农民王某的小四轮拖拉机未交纳养路费。某日,王某驾车载着15头生猪到县城去

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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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朱国斌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导言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2条、第19条第1款);香港特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第19条第2款)。香港回归后的司法实践证实上述规定得以贯彻实行,但同时暴露了“一国两制”之下两制之间的激烈摩擦和冲突,这也突出表现在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管辖权方面。本文主要探讨基本法下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确立及其依据,揭示司法审查权的性质和内涵,最后透过成文法和判例法为司法审查权划定权力边界。本文特别评述了学术界目前的主流观点。 一、香港法院司法审查权:基本法依据与判例法基础

1. 香港法院的宪制地位由香港基本法确认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香港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制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落实“一国两制”原则,确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它厘定了中央机关(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