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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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中央驻辽企业、名称冠以“辽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发证。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加大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行政许可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及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直截了当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等工作。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经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加大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行政许可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及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直截了当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等工作。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经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1-06-07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
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
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
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
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
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
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
公司等。
第四条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
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一)银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金融法人机构(政策性
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许可
证的颁发与管理;负责外国独资银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资银
行及其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
财务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二)银监局负责下列机构金融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题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判断题:
( √)1、凡是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均应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受理或者审查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结。
( √ )3、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应当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年。
( √ )5、对依法作废、收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保存5年。
二、单项选择题:
1、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D
A、10 B、15 C、20 D、30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决定之日起(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三章 取得经营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章 企业申请 第五章 发证机关受理 第六章 发证机关审查与发证 第七章 经营许可证书 第八章 安全评价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延期换证征求意见表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推迟延期换证申请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不包括民用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流程:网上提交申请→电话咨询是否需要修改→打印申请表→把材料交到食药局窗口→现场验收→领证
申请网址:http://xzxk.sdfda.gov.cn/sdfdaout/
注册账号(申请名称为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申请表填写注意:
1. 受理机关选择莱芜市莱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经济(单位)性质必选。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必填。 3. 社会信用代码必填。企业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填身份证号,11-14位用“*”代替。
4. 住所、经营场所均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5. 职工人数与应体检人数统一。
6. 经营项目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不得超范围经营。其他类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制售不可选。申请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的糕点类制售需要操作专间。申请自制饮品、不含裱花的糕点类食品制售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达不到条件不予许可,具体要求见下表。
7. 业务材料所需上传的制度、委托书、保证声明、设施布局图等均需要签字,盖公章(摁手印)。
8. 提交完成后,先电话咨询申请表是否需要修改再打印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食药监市[2004]79号
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市场监督处联系。
二ОО四年五月三十日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下同)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建城〔2011〕1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可设附件),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持证说明、变更记录等内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发证年份编号+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县(县级市、区等)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一)省级简称:许可证编号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