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裁定书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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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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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
行政裁定书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起诉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诉期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1.首部
依次写明文书标题、编号、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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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驳回裁定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前民初字第677号
原告姜文(反诉被告),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司机,住松原市宁江区善友乡光荣村三家子屯,身份证号码222303196403241497。
委托代理人XXX,扶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邹云生(反诉原告),男,1976年3月29日生,汉族,司机,住扶余县更新乡南平村2社,身份证号码220724197603293634。
委托代理人XXX,吉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玲,女,30岁,住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2委4组。
原告姜文与被告邹云生、陈丽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5日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均要求被告陈丽玲参加诉讼,但均未提供被告陈丽玲的详细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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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姜文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邹云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反诉费497元,由本院分别退还原、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0: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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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0: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驳回起
诉裁定用)
正文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30: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用)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裁定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与起诉条件有关事实、证据和相关依据)。
本院认为,……(写明二审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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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用) 正文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破(预)初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债务人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称)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年××月××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不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份,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武汉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洪山区法院裁定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武汉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洪山区法院裁定申请复议
一案执行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鄂武汉中执复字第00007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武汉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宜昌瑞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复议人武汉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1)洪法执裁字第000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依据该院(2002)洪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相应债务的法律责任。虽然其间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作出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的义务并未终结。宜昌瑞泉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合法受让上述债权,成为该法律关系的合法权利主体,该院据此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恢复(2002)洪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合法,处理并无不当。该院作出(2010)洪法执恢字第23号执行裁定后,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扣划财产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203号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203号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民申字第120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熊威,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台湾台中市南区永和里1邻南和路20号三楼之20。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洋,女,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系申请再审人熊威之妻,住址同上。
二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正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28号院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舫,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永航,男,满族,1968年12 月29日出生,该公司艺人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小区23楼2门502号。
熊威、杨洋与北京正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高民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7日,熊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871号】(未经消防验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8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浏阳制造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刘祥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诉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友,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朵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火灾发生时的消防监控视频是二审审结后发现的新证据,可以证明原判决关于一朵公司和中铁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失各承担50%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1.案涉二车间未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原审法院对此没有进一步审理查实。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原审法院没有采纳一朵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是错误的;2.根据浏阳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于2013年12月31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
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时效
[论文]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时效问题
徐承红 作者单位: 浦江县卫生监督所, 浙江浦江 322200
中图分类号: R1551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20931 (2008) 0720039202
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作为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一部分,有着严密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特别是法定时效问题, 是关系到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关系到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性和效能性。在此笔者根据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现况, 就常见的法定时效进行探讨。 1 行政处罚
111 简易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三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112 受理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所以“受理”的要求是“及时”, 而并没有规定具体时限。 113 立案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卫生部卫政法发[2006 ] 68 号对此条作了
民事裁定书(追加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出的企业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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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追加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出的企业为
被执行人)
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_____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_________系未按法定程序出被执行人_________分立出的企业,其分得的资产占被执行人_________总资产的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_____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_____应按照其从被执行人____分得的资产占后者总资产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不服冻结裁定复议申请书
不服冻结裁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杭州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住址: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某某某 申请事项:
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贵院2016年3月3日作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特申请复议。
事实理由:
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字第某某某号之二 裁定书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
1,未召开听证会或告知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会,没有经过听证程序而直接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
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执行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并允许社会公众旁听;执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主持听证的执行人员应当公开;执行听证的整个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案裁定冻结的存款为400万元,符合重大事项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打包申请人未收到法院关于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也没有被告知可要求举行听证会。
2,裁定书没有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有多种方式,即使穷尽常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