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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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
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
蒙庆
摘要:管辖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肇始环节,不仅是迈向实体正义的第一步,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由于管辖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当事人认识的局限性、法官业务水平的限制,以及当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在民事诉讼实务中难免会出现法院受理本无管辖权的案件之情形。因此,为了对法院行使管辖权进行监督,以保障管辖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必要设置救济性程序,管辖权异议制度便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即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基础。但是,由于此规定过于抽象,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尚有争议,而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试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基本理论、程序问题及对滥用该项权利行为的规制等若干问题进行浅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管辖权异议制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一、管辖权异议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何谓管辖权异议?对此,学术界仍有一些争议。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1];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张三
申请人:李晶,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____省____县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____村__区__号楼。
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济南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孙大千离开____省____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孙大千从20xx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济南市长清区____村__区__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济南市长清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孙大千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济南市长清区,并非____省____县。因此,贵院受理孙大千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孙大千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0篇】
篇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
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 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不在贵院管辖的区域内,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恳请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优秀5篇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优秀5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篇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
被申请人: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阮肖林,董事长。
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下:
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本案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xx年修订版)第八部分规定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25个案由。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只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及“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及其意义
武汉大学法硕(JM)
佛山班
作业:刑事诉讼法 姓名:王亮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
及其意义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管辖制度进行了诸多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这一同样具有重要制度价值的内容。为此,本文结合以往研究成果和工作实践经验,对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和构建这一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就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当明确的几点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 管辖制度 管辖权异议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直没有涉及。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等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位,导致诉讼实践中产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精选7篇
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申请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态度要诚恳、朴实。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精选7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篇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因申请人与 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后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129.09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xx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最新4篇
篇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因申请人与 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后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129.09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xx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
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xx
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最新4篇
篇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因申请人与 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后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129.09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xx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
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xx
诉讼管辖问题研究---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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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问题研究---从民事诉讼的视角出发
人民法院依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使审判权具体体现在审理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以事实为依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通过审理查明予以认定的法律事实,在此基础上,依照现行的法律,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的基础,只有诉讼程序公正,才能保证查明的事实客观真实,依法经过诉讼程序公正查明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院以查明的法律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作出客观公正,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可见,程序的公正是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只有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法律事实,才能体现出人民法院的依法办案客观公正,才能树立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才能真正体现国家依法治国,才能维护社会稳定。
诉讼管辖问题是诉讼程序依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好当事人因管辖权争议提出的异议,作出公正的裁定,是诉讼程序公正的基础。
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及其完善探讨与研究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及其完善
周晓文 朱益倪
摘要:管辖作为诉讼的入口,是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启动前奏,是确定当事人起诉权和其它诉讼权利实现的先导。本文首先对民事诉讼管辖的历史沿革和基本概况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进而着重于对现有民事诉讼管辖的改造,主要是对级别管辖制度、协议管辖制度以及管辖异议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
现今,民事权利的实现都赖于民事诉讼,或是以其为后盾,或是以其为实现方式。因此,程序就在现代社会突显出了其重要性。民事诉讼的作用在于,实现个人权利或维护实体私法体系以及解决纠纷。①这就需要中立的“第三方”依法定程序,运用实体法来确定争议双方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讲,在现代社会,这中立的“第三方”就由某一级别、某一地方法院的法官来具体行使,而如何确定中立的“第三方”即是民事诉讼管辖的问题。由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在某一具体法院审理前都处于一种抽象的不确定的状态,只有解决了管辖问题,才可能真正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中来。因此,在实质意义上讲,民事诉讼就始于管辖。
二、民事诉讼管辖的历史沿革
(一)罗马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雏形
罗马民事法院的管辖,存在任意事件与讼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