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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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律师收费标准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未知 日期:2012-04-26 08:49:08 浏览次数:1479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13日 湘价服[2006]176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需要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粤价〔〕号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粤价〔〕号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6〕2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
粤价〔2006〕298号《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6〕2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六 年 十 二 月二 十 五 日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价[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价[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粤府[1990]12号,1997年修订)
第一条 为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补救。除城市的市区外,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其管辖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全省年森林火灾受害率应控制在全省有林面积的千分之一以下。因人为因素或救火措施不力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山火或特大山火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行政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林区的国营林业部门、乡(镇)、村以及机关、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安保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技防办”)是全省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协助本机关技防办做好技防工作。凡涉及到技防建设项目审核、验收的,应在本机关技防办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第二章 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一)至(七)款为强制执行条款。
第七条 城
邯郸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邯价房【2004】88号
各县 t市 )区物价局、房管局、物业管理企业:现将《甘~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郎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主题词:物业收费通知
抄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共印 2 0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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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郎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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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价房 ( 2 0 04 J 8 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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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郭市房产管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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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价房【2004】88号
i邢郭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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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价房【2004】88号
改造。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
公共性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o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对有专人看管的固定停车场、车棚,
以及单独隔离、安装标准锁具的车位所收取的费用 o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
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划分为五
个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根据物业服务等级等因素制定统一物业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014年5月1日施行
锡价规[2014]3号
市物价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市区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办法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 省住建厅 市政府办公室 江阴市物价局 住
保和房产管理局 宜兴市物价局 住保和房产管理局 无锡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印发
共印:80份
2014年5月1日施行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
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