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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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解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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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 2 第二期 ................................................................................................ 6 第三期 ................................................................................................ 9 第四期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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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
第一期
* 贸易外汇收支
1: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是否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须进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一
问题一、新规执行前后,服务贸易项下行政审批业务如何办理?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由金融机构直接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不再审批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因此,对于2013年8月31日前外汇局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各地外汇局原则上应在9月1日前办理完毕。
问题二、新规执行前后,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如何执行?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实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9月1日前已取得税务证明但尚未对外付汇的,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仍可凭该证明办理付汇。
问题三、境外个人如何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
答: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的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外个人将其从境内取得的服务贸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第一期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3、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 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4、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5、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
贸易外汇收结汇实施新政策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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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外汇收结汇实施新政策的几点思考
高丽红
关键词: 关键词:贸易外汇/收结汇/新政策
内容提要: 近几年我国贸易融资流入结汇增速较快,资金大量净流入,加剧了国际收支不平衡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本文介绍了贸易外汇收结汇新政策出台的目的和作用,并结合新政策系统分析了目前外汇贸易收结汇监管中存在和可能引发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强的政策建议。
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贸易外汇收支日趋频繁。贸易融资规模不断扩大,以贸易融资等形式的外汇资金流入结汇不断增加,外汇局对资金流入的判断和管理存在难度。资金大量净流入,加剧了贸易外汇顺收持续大于顺差、国际收支不平衡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2006年9月总局下发实施《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贸易外汇收结汇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的实施改进了贸易外汇收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对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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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外汇新政策
外汇新政策
汇发2008〕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8年7月2日联合发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4日起,在中国电子口岸试运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2008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核查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下同)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
二、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三、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
中国的外汇政策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DOC_6)
中国外汇体制改革与人民币国际化
[摘要]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市场自发的力量对现行外汇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在新形势下,应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汇率制度方面,我们将在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继续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适时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完善外汇市场。今后如果有必要和可能,还会进一步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幅度。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的协调,促进国内外经济协调发展。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可兑换。近期,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将继续规范经常项目管理,如进一步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放宽企业和个人用汇限制,进行适合跨国公司业务经营特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试点。此外,我们将从国情出发,顺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项目管理改革。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外汇政策和外汇体制问题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我们有必要客观地介绍和分析有关情况。
中国的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形势
2002年,中国经济增长8%,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2万亿元(按现行汇率折算为1.24万亿美元);进出口总值为6207.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1.8% ;实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18年第1期)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
(2018年第1期)
-货物贸易-
问题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银行应如何在纸质单证上进行签注?
答:为防范重复收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附件2)的规定,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在审核后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问题2: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和退汇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的规定,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因此,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和退汇收入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3:B类企业能否凭未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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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18年第1期)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
(2018年第1期)
-货物贸易-
问题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银行应如何在纸质单证上进行签注?
答:为防范重复收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附件2)的规定,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在审核后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问题2: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和退汇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的规定,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因此,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和退汇收入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3:B类企业能否凭未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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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根据《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
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 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该业务, 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 达到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
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 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服务外包分为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 等。 ITO 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 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领域。 BPO 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容管理数据库服务、 企业运营数据库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等领域。 KPO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 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 产品技术研发、 工业设计、 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 教育课件研发、 工程设计等领域。
我国目前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1 个, 分别是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大连、 深圳、 广州、 武汉、 哈尔滨、 成都、南京、 西安、 济南、 杭州、 合肥、 南昌、 长沙、 大庆、 苏州、无锡、 厦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 (国办函〔2010〕 69 号) 、《人力资源社
南陵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政策问答
南陵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政
策问答
第一篇 参合缴费篇
日期:2012-04-05 阅读:656次 作者:合管中心 来源:南陵县城乡居民管理服务中心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
答: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简称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社会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2012年,我县为构建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统一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体并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覆盖农村居民及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组织名称、基金管理、筹资时间、缴费标准、补偿待遇、信息平台、就医管理”七统一管理。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合作医疗?
答:1、具有本县户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预计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小孩。
3、长期在我县居住生活,且在户籍地及其他居住地未参加由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城乡中小学生及少年儿童应随家长一起缴费参合。户内成员不能选择性参加,不能重复参加。
三、居民应该在何时何地参加合作医疗?未按时参加能不能补办?
答: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合作医疗运行以年为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