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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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1)
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标准
一、重大安全隐患
1.国务院446号令所列的15类76种隐患;
2.《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所列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的十条隐患;
3.《山西省百日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晋安发?2012?4号、6号)所列7项49条规定;
4.《山西省关于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12?1245号)所列5项15条规定以及山西焦煤“双三十条”重大隐患问责所列二十二条重大隐患;
5.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安全隐患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下列安全隐患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安全生产隐患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
事故隐患是指工作场所、设备和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是引起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预防特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4级:
1、一般事故危险:3人(不包括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大事故危险: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包括)以下死亡。
3、重大事故危险:10人以上50人(不包括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不包括)以下。
4、特大事故危险: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安全基础,现场管理隐患分类标准
安全基础,现场管理隐患分类标准
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说明
1.1.1缺少资质证
照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3其他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3其他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1资质证照
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 未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等。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投入、相关方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1.3.3安全操作规
1.3安全规章制度 程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
隐患分类标准
五、对管理因素、人为因素造成的隐患追究处理 1、重大安全隐患
(1)隐患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分析认定为严重“三违”的处罚300元,住“三违”学习班。
(2)隐患间接责任者罚款500元;
(3)隐患单位正职队干、当班带班队干各罚款1000元; (4)当班安全员、带班长、验收员罚款500元; (5)业务保安科室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罚款1000元; (6)对重大隐患单位挂红牌进行考核,要求停产整顿。 2、较大安全隐患
(1)隐患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分析认定为严重“三违”的处罚300元,住“三违”学习班。
(2)隐患间接责任者罚款300元;
(3)隐患单位正职队干、当班带班队干各罚款500元; (4)当班安全员、带班长、验收员罚款300元; (5)业务保安科室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罚款500元; (6)对较大隐患单位挂黄牌进行考核,要求整改治理。 3、严重安全隐患
(1)隐患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分析认定为严重“三违”的处罚300元,住“三违”学习班。
(2)隐患间接责任者罚款100元;
(3)隐患单位正职队干、当班带班队干各罚款200元;
(4)当班安全员、带班长、验收员罚款100元; 4、一般安全隐患执行霍煤
矿井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矿井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通风
A级:
1.相邻矿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
1.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2.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6.巷道贯通、串联通风、排放瓦斯等未按规定编制措施的; C级:
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私自破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的;
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
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未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装置的;未安装、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
5.通风系统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通 风
A级:
1.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
1.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2.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
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
5.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 6.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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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整改通知单
说明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企业应对排查出的隐患项目,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和预案。企业对确定为重大隐患的项目,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三、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审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公示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1、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死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应当经县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
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
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
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
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
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制度
为严格落实《顺义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结合我单位的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 公司成立自查自报领导小组,安保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自查自报日常工作,并设专职系统操作员。
2、 项目部成立自查自报小组,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并设专职系统操作员。
3、 项目部系统操作员于每月7日、17日、27日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到公司安保部系统操作员。公司的系统操作员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上报。
4、 安保部每周对各工地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总,开具施工现场检查情况通知书,对排查出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限其项目部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复查。重点项目部、重点部位加大排查频率。
5、 项目部应每周组织自查自报小组成员参加一次联合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做好记录。安保部不定期的对项目部的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抽检。
6、 公司安保部对隐患自查月检、季检结果进行总结和评比。对先进单位或项目部进行表扬鼓励,对落后单位或项目部进行批评处罚,并将奖罚评比结果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
7、 对于项目部自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