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质证意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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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是否可以向公诉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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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是否可以向公诉人质证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质证对于公诉人来说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对于辩护人来说是为了证明嫌疑人无罪,那么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是否可以向公诉人质证?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可以向公诉人质证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质证是指公诉人与辩护人对证据的效力提出质疑,以确定证据能不能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所以辩护人是可以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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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质证的。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

第三条 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第三十五条 公诉人应在开庭前充分预测辩护方可能出示的证据以及可能对公诉方指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提出的质疑,制定质证方案,做好质证准备,并结合庭审情况

质证意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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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

证据一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1、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出示的就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是知道该商标是正在申请注册之中的;2、原告以及被告的相关材料上都明确标注“TM”标识;3、商标等信息是公开的并可以查询的,原告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是应该知道该商标的注册状况的。4、商标申请人把商标授权公司并同意公司转授权第三人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且商标的申请时间与公司成立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证据二 网页宣传复制光盘

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光盘的来源及其内容的客观性无法查证,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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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

存废之争

李庄案之前,多数人并不知道306条款为何物,但在刑事司法界,这是耳熟能详的一处陷阱。被306条款“收拾”的李庄,实际与十几年前发生的多宗案件多有类似。

1998年6月,黑龙江律师许玉峰领刑八个月。他为一宗盗窃案当事人辩护,结果被告的口供前后不一,多次反复,当事人在再三追问下供说是律师教的,于是许玉峰被刚出炉的306条款究责,证据只有一项——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经两审程序,许玉峰律师仍然没有脱出法网。

许玉峰案只是一斑。《财经》记者从全国律师协会得到一份并不完整的统计,其中收录了自306条实施以来的107个律师案例。“李庄应该是第108个。”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里红说。

这份不完全的统计显示,共有32名律师最终被判有罪,超过60%的案件在审判前获得“解决”。几起不了了之的案件中,有的理由是“公安找不到人”。

“306条款已经成为了办案机关最得心应手的武器,斗不过你,就赶走你!赶不走你,就收拾你!”北京一位律师如此评价306条款被滥用的状况。

第306条第一次出现在1997年10月实施的《刑法》中,并沿用至今。该版草案研讨期间,曾专门征集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的意见。当时的焦点在于该条涉嫌“歧视”——每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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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斯伟江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

书作文之书面质证意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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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质证意见范本

【篇一:质证意见范本】

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 证据一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1、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出示的就是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是知道该商标是正在申请注册之中的;2、原告以及被告的相关材料上都明确标注“tm”标识;3、商标等信息是公开的并可以查询的,原告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是应该知道该商标的注册状况的。4、商标申请人把商标授权公司并同意公司转授权第三人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且商标的申请时间与公司成立时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证据二 网页宣传复制光盘

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质证意见:该证据不符合法

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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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江苏省天翼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伟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伟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对案件情况已经基本了解。现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第一, 客观方面,对被告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

故的客观事实予以承认。

第二, 第二,主观方面,我们认为被告张伟是过失行为,并非故

意。从被害人李豪和刘兵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中,我们可以得知,首先,被告人张伟有过三次吸毒行为,前两次毒驾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这造成了被告人张伟的疏忽大意,应当属于过失犯罪;其次,被告人张伟在吸毒后驾驶速度较快,是由于毒品导致兴奋。在被告人张伟车上的其他人有所察觉,但并未及时提醒,也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之一。最后,被告人张伟对于犯罪情节诚实供述,有主动认错的良好态度。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张伟的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伟从轻处罚,让被告人张伟能早日回归社会,服务于社会。以上辩护意

原告对重新鉴定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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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重新鉴定的质证意见

1、

原告提交的《法医学鉴定书》合法有效。

原告提交的《法医学鉴定书》是公安部门委托河北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1)委托鉴定部门合法。(2)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合法。(3)鉴定程序合法。(4)鉴定结论依据确凿充分。(5)鉴定结论客观真实。能够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使用。完全没有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应组织重新鉴定。 2、

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间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本案于2008年9月17日由路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经一审二审,期间被告从没提出过重新鉴定申请。2009年12月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唐民二终字997号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2010年8月18日重审开庭前,被告也没有提出出新鉴定申请,原告在重审开庭前阅卷时看到根本没有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书。2010年8月18日人民法院组织开庭过程中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组织重新鉴定。但是在开庭结束3个月后,原告等等判决结果时,2010年11月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原告,说被告要求重新鉴定。原告不同意重新鉴定,认为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应组织重新鉴

关于“对鉴定书质证意见”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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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碾镇故新小区鉴定书质证意见”的回复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治市郊区黄碾镇故新小区管理中心:

一、应从涌鑫造价鉴定书扣除甲供材549494.45元问题;二、对超出甲供材(钢材、水泥)部分相对应的砼、钢材所产生的造价应予以扣除,合计价款为278402.64元问题:

回复:1、鉴定书【2011】第0040号中分析论证2特别说明当事双方 均未提供甲供材明细,故对本质证意见中甲供材数量,无鉴定依据。 2、即便甲供材实际供货数量有相关资料证明属实,也不能简单的把甲供材数量与定额分析出的材料量差予以扣除,更不能把量差部分相对应的砼、钢材所产生的造价应予以扣除,原因见下:

(1)、定额分析出的材料用量为国家定额测定部门在一定的生产时期按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各分项分部工程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参考量,而工程实际使用量仅为某个企业的施工水平消耗量,施工企业的施工水平、管理水平不同,消耗量也不同。之所以不断更新定额,就因为施工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施工工艺、施工水平。

(2)按定额计价是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统一计价标准。工程实际使用量与定额分析出的材料量差

关于规范民事诉讼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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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事诉讼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意见(试行)

为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变更或消灭该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但依法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臵的除外。

主张事实存在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主张事实未发生或不存在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依法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臵的除外。

二、(口头申请调查取证)当事人可以用本民族语言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无书写能力且委托他人代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口头申请的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证据的转换)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

出的证据,经人民法院核实属于《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四、(法院委托

关于规范民事诉讼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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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事诉讼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意见(试行)

为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变更或消灭该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但依法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臵的除外。

主张事实存在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主张事实未发生或不存在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但依法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臵的除外。

二、(口头申请调查取证)当事人可以用本民族语言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无书写能力且委托他人代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口头申请的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证据的转换)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

出的证据,经人民法院核实属于《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的,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四、(法院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