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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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规划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 图文
附件2:
四川省城乡规划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市/州 姓名 性别 单位 主任 主任 主任科员 副巡视员 副巡视员 副总工 规划验收处处长 处长 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局长 副县长,局长 局长 局长 局长 职务 薛 晖 男 成都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邓绍杰 男 成都市规划信息技术中心 郑 志 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万 钧 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杜伟光 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郭世伟 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伍 灵 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张莉琳 女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陈海霞 女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卢 鸿 女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华分局 成都 李淑银 女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青羊分局 胡双梅 女 成都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赵卫东 男 蒲江县政府,县规划、建设局 包昌明 男 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 刘晓东 男 金堂县规划管理局 郑小明 男 成都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何 立 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监督机构 主任科员 王 毅 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监督机构 副处长 张 明 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监督机构 主任科员 宋学林 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监督机构 主任科员 张占军 男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监督机构 主任科员 郭建先 女 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90号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章 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 第一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 第二节 自然风貌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一届〕第十二号《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南省根据本省实际于2009年7月24日由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目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节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本文提要: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试题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知识竞赛复习试题
6、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知识竞赛复习试题
(共100题)
1、对 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答:城市规划区)——第五条
2、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 相衔接。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七条
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 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 审批。
(答: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第九条
4、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 批准后,报 和 备案。
(答: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一级人民政府)——第十三条
5、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 。(答: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本文提要: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地方各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解读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市域总体规划是指由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包含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县域总体规划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包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以下统称为县(市)域总体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镇、乡、村庄不另划规划区;纳入镇规划区的村庄不另划规划区。
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问卷参考答案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问卷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计30分)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 2011 年 7 月 29 日四川省第十一 届人大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的。
2、《条例》有 八 章 七十四 条。
3、《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
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 下一级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 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6、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7、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
收集、运输和处置。
8、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
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9、县级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问卷参考答案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问卷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计30分)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 2011 年 7 月 29 日四川省第十一 届人大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的。
2、《条例》有 八 章 七十四 条。
3、《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
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 下一级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 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6、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7、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
收集、运输和处置。
8、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
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9、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