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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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表 doc
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备案申请表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申请单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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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此表应详细、认真打印填写(A4表);
2、 提供两张同底版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贴表上、另一张附上即可);
3、 凡申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须先将本人资料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上申请;
4、 各类文件均须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归档。复印件一律用B5纸,粘贴排列在相应位置的横线下;
5、 申请兼职实习律师的在校教师应提供教师证,其他具备兼职条件的应当提供工作证及职称证明(兼职单位为非京籍不予受理);
6、 专职实习人员应提供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兼职实习人员须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人事部门存档证明;
7、 人事档案存放地为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包括北京市及北京市各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法律专业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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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曾用名 学历 毕业时间 性别 民族 学位 籍贯 出生地 专业 职称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粘贴 照片 婚姻状况 是否有律师执业经历 档案存放地 户籍所在地 健康状况 存档号 现居住地
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日志
附件:
安徽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日志
实习人员姓名 指导律师姓名 实习律所名称
实习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实习日志填写说明
1.实习人员一般以每日的主要工作情况作为日志主要内容进行填报。(字数无特别要求)
2.若一段时间没有办理具体业务,实习律师可将这段期间自己学习的心得体会作为日志内容。
3.实习指导律师应根据实习计划于每月底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日志》进行评估,并在“实习指导律师意见”中签署相关意见。
4. 各地律协应加强对实习人员实务训练的监督,每季度在“地市律协意见”中签署相关意见
5.《实习日志》是作为实习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请实习人员务必按时填报实习日志。
6.填写《实习日志》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晰、整洁。
实习日志(样表)
第( )周 _____年 ___月 ___日 星期( ) 实习要求及 实习内容 实务训练 完成情况 个人心得体会及建议
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4月16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作监督)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复核小组)实习人员有需要向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复核小组由执行会长、分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章 实习申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实习提交材料)首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东莞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及附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律协?2015?6号
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已经省律协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照原规定已经开始的实习,实习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实习登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实习申请表》、《实习人员登记表》等表格可从“神州律师网”下载。
请你们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律协。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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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2015年3月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 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四章 集中培训
第五章 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七章 实习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培养、输送合
淄博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淄博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经2015年5月13日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严把律师行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淄博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面试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市律师协会经山东省律师协会授权,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接受省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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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委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四章 集中培训
第五章 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七章 实习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四章 集中培训
第五章 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七章 实习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三章 实习内容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五章 实习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三章 实习内容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五章 实习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
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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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2010 年9 月28 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