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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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案例分析1
表见代理案例分析
2000年11月至2001年5月,被告某县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汤某先后12次向该县石油公司所属加油站赊购汽油,前8次服务公司均在赊购汽油后一个星期内以转账方式支付完毕,但拒绝支付后4次汽油款5.2万元,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服务公司辩称,汤某后4次赊购汽油行为属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石油公司举不出当时是服务公司委托汤某赊购汽油的证据,同时购油登记表上也仅有汤某的签名,未加盖服务公司的公章,故应由汤某个人履行支付汽油款5.2万元的义务。
本案从表面上看,服务公司的抗辩理由似乎是成立的,因在举证期限内石油公司均举不出证据证实汤某后4次赊购汽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例如:石油公司举不出服务公司委托汤某向石油公司购买汽油的委托书或介绍信,而仅能举出有汤某个人签名的购油单,且上面均未加盖服务公司的公章)。因此,原告石油公司似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认真审查12次交易行为,发现双方的前8次汽油买卖行为均系汤某个人签名,而事后在一星期内由服务公司支付汽油款,而且石油公司加油站工作人员均知道汤某系服务公司分管采购物资的副经理,也就是说,经多次的交易,双方单位已形成一种交易习惯:在汤某声称
代单位购油时,不须出具其单位委托书或介绍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杨宽永
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应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使得表见代理在审判实践中有着越来越多的认定和应用,而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仅《合同法》49条对表见代理作了简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从该条法律的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侧重保护的是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由于没有对表见代理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认定,导致了实践中认定的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在此,笔者对表见代理的含义及认定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
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依该观点,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误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表见代理成立,即:主观上相对人为善意(无论有无过失),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某种客观情形。该观点的理由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根据,也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价值保护的对象:
浅谈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与侠义无权代理区别
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则该民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审判实践中,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很难区分把握。笔者就审判实践中自己的一点感悟,谈一下如何对二者进行甄别。
一、表见代理的特征
第一,表见代理的前提是无权代理人从事了无权代理行为。在这一点上,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样。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第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采纳表见代理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事实上,整个民法制度要保护两种安全利益;即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所谓静的安全,主要是指所有权人以及他物权人对财产的安全所享有的利益,而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这两种安全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如果注重保护静的安全,第三人在从事任何法律行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浅析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杨宽永
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应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使得表见代理在审判实践中有着越来越多的认定和应用,而在法律规定方面,我国仅《合同法》49条对表见代理作了简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从该条法律的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侧重保护的是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由于没有对表见代理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认定,导致了实践中认定的标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在此,笔者对表见代理的含义及认定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
有观点认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依该观点,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误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表见代理成立,即:主观上相对人为善意(无论有无过失),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某种客观情形。该观点的理由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根据,也就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价值保护的对象: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延伸阅读】如何理解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 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
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杨代雄)
应当以风险原则为基础构造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其包括存在代理权表象,该代理权表象是被代理人风险范围内的因素导致的,以及相对人是善意的这三个要件。就第二个要件而言,风险分配应考虑被代理人是否制造了不必要的风险,哪一方更容易控制风险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相对人善意之判定应以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意思表示到达的时间为准。善意与否的证明责任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代理见的别特构成要件●杨雄代【容内摘要】应以当险风原则为基础造构见表理代的特别成构件要,包括存在代权表象理,其该理代权象表被是代人风险理围范内的素因导致的,以及相对是善人意的三这要件个就。第二个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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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则原民法 典作私法上为信保赖护一种类型,的表代理的见成要构是件具最议的争一问个题。我国《合同》法第 49条的规定比较模糊,民法理论与界务实界这在个题上都存问在大很分的歧,解有论释层上的争面既,议也有立法论层面上的争议。未来我国民法典总则对于表代理
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认定的实践分析
【建纬观点】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材料采购之表见代理司法
认定的实践分析
作者介绍
徐寅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赫特福德大学商法硕士、苏州大学法学硕士。执业10余年间,为各大房地产、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各类工程诉讼案件300余起。曾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工作及其适用指南、《法院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等书籍的编写工作,曾在《建筑》、《上海律师》、《商法》等期刊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基于我们国家特殊的建筑市场情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施工行为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是一客观事实。由此引发的最为常见的纠纷,除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转包单位或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工程款之争以外,就是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其中又以对外材料采购纠纷为巨。以我们服务的多家大型建筑施工单位而言,因实际施工人对外材料采购而引发的年诉讼量,几乎均占其年涉诉总数的半数以上。
而此类纠纷,法院又大多是以《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表见代理的制度规定为由,判决转包、违法分包或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此类判决,其背后似乎有一
套公正逻辑,短期内缓解了大量所谓善意第三人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
浅谈项目管理中表见代理法律风险的防范
浅谈项目管理中表见代理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 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
二、 表见代理对建筑企业的严峻考验 三、 表见代理在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四、 如何预防“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一、 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 案例1
某建筑企业A中标某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一家有资质的施工公司,而该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了刘某个人B,且对建筑企业隐瞒了转包事实,称刘某是其施工现场的负责人。为统一管理,建筑企业在实际施工时将施工公司统编为 “项目桥梁一队”。 刘某在施工过程中, 私刻公章, 以 “项目部桥梁一队” 名义与物资供应单位C签订了买卖、 租赁合同。后因刘某未支付材料费、租赁费220万元, 物资供应单位C将建筑企业、施工公司及刘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 “表见代理” ,建筑企业应承担全部的付款责任。
表见代理的定义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四要素
(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 (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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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的;
(4)代理人与相对人的经济行为合法有效。 表见代理的四种类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实例
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被公司解聘。2011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绵阳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该成都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绵阳公司不要向其发货。绵阳公司接到该成都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该成都公司拒绝接受,绵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绵阳公司向成都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公司明确表明成都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绵阳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解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
案例分析
审计案例分析
四、东方电子虚构收入案例
【案例分析目的】通过对资本市场上典型案例的讨论,认识会计报表中收入舞弊这一特殊风险及其表现形式,理解收入审计中某些实质性程序的局限性,掌握如何运用分析程序查证收入舞弊。
【案例资料】(一)东方不败神话
东方电子(股票代码000682)是由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于1993年3月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于1994年1月正式创立,总股本5 8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1.60元。其中国家股2 200万股,社会法人股150万股,1月8-10日三天向内部职工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3 450万股。1996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电子向社会公开发行1 030万股,发行价7.88元,总股本变为6 830万股,其中国家股2 200万股,社会法人股150万股,社会公众股1 720万股(包括原内部职工股690万股),内部职工股2 760万股。1997年1月21日,公司1 720万股社会公众股在深交所挂版上市,其余的内部职工股2 760万股则在三年后上市交易。
东方电子公告的数据显示,自1997年1月21日上市以来,东方电子股本连年高速扩张,1996年度每10股送4股转增6股,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