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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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项目报告 - 图文
目 录
1建设项目概况 ................................................................................................................................ 1 1.1建设项目地点及相关背景 ................................................................................................... 1 1.2项目基本组成及投资 ........................................................................................................... 2 1.3矿区总平面布置 ................................................................................................................... 5 1.4与法律、法规、规划相符性分
石灰岩及水泥石灰岩的用途与技术经济指标 - 图文
石灰岩的用途
石灰岩的用途很广,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以及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原料。主要用于:
(1)在建筑工业中用来生产水泥和烧制石灰; (2)冶金工业用作熔剂;
(3)化学工业中用来制碱、漂白粉及肥料等; (4)食品工业中用作澄清剂; (5)农业中用来改良土壤; (6)在塑料工业中用作填料;
(7)在涂料工业中广泛用于做各种建筑涂料; (8)在造纸工业中用作碱性填料; (9)在橡胶工业中用作橡胶的基本填料; (10)在环保工业中用作吸附剂。
石灰岩是主要由方解石矿物组成的碳酸盐岩,通常作矿物原料商品名称为石灰石。在建筑、冶金、化工、轻工、食品、石油、农业等诸多领域中,具有广泛的用途,是水泥工业的重要原料。水泥是一种应用广、用量大的现代建筑材料,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分类细目(1994)中,用作水泥原料的石灰岩矿及大理岩矿,均单列矿种。本章所指水泥石灰岩矿即指在矿产储量表中单列的专用于水泥原料的石灰岩和大理岩,统称为水泥石灰岩矿。
一、 矿石矿物原料特点
石灰岩呈灰或灰白色,性脆,硬度不大,小刀能刻动,密度一般2.6~2.7t/m3,抗压强度垂直层理方向一般60~140MPa,平行层理方向
采矿权竞买须知
采矿权公开出让竞买须知
为使采矿权竞买人全部了解挂牌出让程序与规则,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XX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制定本须知,本须知仅适用于本次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
本次挂牌出让的标的物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一、竞买资格认定:
1、工商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有XX、XX,且注册资本不少于XX万元的法人企业,并拥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条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均可参加竞买。
2、竞买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采矿权竞买申请书、采矿权竞买保证金到帐凭证及相关其它材料。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还须提交法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竞买人应与XX年X月XX日至XX年 X 月XX日下午X时止(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全套 - 图文
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审定稿)
案方
目 录
第一章 概 述 ................................................................................................................ 1 2.2基本情况 ................................................................................................................. 1 2.2编制依据 ................................................................................................................. 5 第二章 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 10 2.2市场分析 .............
巢湖市钱家山石灰岩矿督察报告
巢湖市钱家山石灰岩矿督察报告
(2014年度)
报告编写人: 秦学成
2015年01月21日
巢湖市钱家山石灰岩矿督察报告
(2014年度)
一、督察工作概况
2015年1月,合肥市国土局、巢湖市国土局、省地质测绘院、合肥市国土局矿产督察办公室组成督察组,对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下属巢湖市钱家山石灰岩矿和安徽省巢湖市犁头尖水泥用石灰岩矿实行督察。因巢湖市犁头尖水泥用石灰岩矿正在建设中,本次未督察。参加人员有:王志刚、光西、陈家训、丁文红、操瑞卿、秦学成、陈陆伍、何昌锋、刘兴涛、邓毅。督察内容主要是:听取汇报,调阅资料,实地检查,与矿山企业交换意见,形成督察意见,填写《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工作程序:一是听取矿山负责人2014年度矿山开采、资源利用情况和执行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及矿山管理等情况汇报。二是调阅矿山开采有关资料、开采台账及规费缴纳台账和年度矿山储量占用表等,实地检查矿山标识牌、界桩设置情况。三是交换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拿出解决方案,填写《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
二、矿山基本概况
巢湖市钱家山石灰岩矿位于巢湖市散兵镇境内,属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水泥原料产地,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许可证由安徽省
石灰岩开发利用方案
第一章 矿区概况
1.1 矿区交通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灵洞乡姚坞坪石灰岩矿山位于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境内,距兰溪市区约10km,开采面积约0.5109Km2 ,行政区域属灵洞乡管辖,矿山由兰溪市东升矿产有限公司开采,为集体企业。矿区地理坐标:东119°34′30″;北纬29°12′45″。
铁路、公路、水路均在矿区西南通过,直距均在5km范围内。铁路金岭线经过兰溪市,公路330国道从兰溪市区西南通过,与铁路干线基本平行,在铁路与公路之间有一条婺江,江水在兰溪市区南面和衢江汇合后成兰江注入富春江,航运可达杭州,金(华)—兰(溪)省道经过矿区西南4km处直达金华市,矿区通过矿山公路,乡镇公路与金—兰省道连接,交通方便(见交通位置图)。 1.2 自然地理及经济概况
兰溪市地形属浙中丘陵地区。地势东北部高,中、西部低,以与婺城区交界的大盘山为全市最高峰,海拔1245m。
矿区气候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根据金华市气象台多年资料,年平均气温17.9℃,极端最高气温41.2℃,极端最低气温—9.6℃, 7、8、9月气温最高,平均气温27.7℃.年平均降水量1406.3mm, 日最大降水量108mm,年平均蒸发量16
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为了加强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的会计核算,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我们分别制定了《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一、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
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和“地质成果”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下同),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二)账务处理
企业按规定
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钼矿采矿权准入条件
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钼矿采矿权准入条件
(讨论稿)
二Ο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目 录
1.铜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 1 2.铅锌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 5 3.铝土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 9 4.钼矿产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 13
1.铜矿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铜矿资源,严格规范铜矿资源开采行为,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入条件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铜矿采矿权新立、转让(含企业兼并重组)、变更矿区范围及开采能力等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铜矿采矿权申请人准入条件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开采铜矿矿产资源规模相适应的主体资格、资金、技术、人才及相关的法定条件等。
第四条 铜矿采矿权申请人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最低必须达到年产矿石3万吨以上,其准入条件按矿山年生产规模划分: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含100万吨/年)为大型、30~100万
采矿权抵押的风险提示
编者按:我省是矿产资源丰富的省份。在今后业务办理过程中,企业利用采矿权抵押的情况也许会出现。为便于了解
相关规定抵御风险,现转发深圳分行一篇文章供参考。
关于采矿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提示
随着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的统称)市场的不断发展,采矿权抵押融资在充分发挥采矿权担保功能的同时,也逐渐成为缓解矿山企业融资担保难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行采矿权抵押授信业务也从无到有,类似法律咨询事项时有发生。为满足我行授信业务多元化发展的法律需求,我部现结合业务实际和操作规范要求对采矿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一、 采矿权抵押的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以采矿权设定抵押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1月1日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物权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而实质性地确立采矿权作为准物权的法律属性。《物权法》第180条在列举可以抵押的财产时虽未明确涵盖采矿权,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关于采矿权抵押的问题
关于采矿权抵押的问题
时间:2009-11-25 15:43:36 来源:中吕律师事务所 李艳
红 点击:40
2009年7月4日,由我所独家主办的“煤矿兼并重组操作实务及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太原太行大酒店成功举行。在这次研讨会上,我就采矿权抵押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个发言,以下是此次发言的主要内容。
今天为什么把采矿权的抵押专门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在这里进行讨论,因为我注意到今天来的不仅有煤矿企业,还有金融部门的同志。我们知道,对于兼并方来说,要想使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但对于现实中收购一个煤矿动辄就需要上亿元的资金来说,大部分兼并方是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的。那么,现在就有一个问题提出来了,银行给煤矿企业贷款,最看重的是什么?毋庸置疑,是煤矿的资源,即煤矿的采矿权。去年,我所曾专门就采矿权的抵押向山西省的几大银行作过调研,银行方面表示由于煤矿企业的特殊性,虽然目前法律对采矿权的抵押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他们在操作中一般是慎之又慎,有的银行考虑到采矿权抵押存在的潜在风险,干脆就不开展此项业务。这样一来,煤矿企业的融资渠道受阻,同时银行也失去了一项业务。那么,采矿权抵押到底怎么操作?其潜在的风险在哪里?我在下面的环节就此问题和在座的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