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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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国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 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2〕7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安排,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用于支持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四条减排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遵循“以奖代补、先做后补、奖励政府”原则,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减排资金的安排,依据对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的年度减排考核结果,按60%的比例对减排成绩突出的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减排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
关于《“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办法》的说明
关于《“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作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向全国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把环境保护提升到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人民切身利益的战略位置。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将2007年经济工作的指导方针从“又快又好”改为“又好又快”。温家宝总理则指出,2006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幅明显回落,但污染排放仍在继续增加”。污染减排工作已经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受国务院委托,去年下半年,总局与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华能等6家电力集团公司签订了减排目标责任书,出台了水污染物和SO2总量分配指导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去年8月,总局会同统计局、发改委,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督促各地加大污染物削减工作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今年4月份和8月份我们将在此基础上,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省的情况。
2007年1月16日,周生贤局长在全国环保厅局长会上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三大体系;2007年2月12日,周生贤局长在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分析会会上指出,减排工作第一条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2007年3月1日,周生贤局长在加快污染减排指标、
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的核算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2011〕108号)以及《关于印发〈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环保评〔20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具体如下: 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
凡含有下列内容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列入本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
(一)涉及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总量控制方面:凡排放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工业项目,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人工煤气、液化气、高炉(转炉)煤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设施除外。
(二)涉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量控制方面:凡向地表水体直接排放或者向污水管网排
安庆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 - 图文
安庆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计划
(标注▲为国家目标责任书项目)
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工程减排项目
企业名称 机组编号 3# 6# 4# 机组容量 MW 50 50 50 脱硫装置通过168小时时间 年-月-日 2014/7/1 2014/7/1 2010/6/1 石灰石-石膏湿法 石灰石-石膏湿法 石灰石-石膏湿法 脱硫工艺 上年SO2排放量(吨) 870 3094 739
今年预SO2减计综合排量脱硫效(吨)率(%) 85 85 85 中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591 中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1315中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296 二、其他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减排项目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设备名称 及编号 治理工程投运日期 年-月-日 2014-12-30 2014-12-30 减排工艺 治理设施是否自控 是 是 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是否安装 是 是 是否联网 是 是 上年SO2 工程类别 排放量 (吨) 新建脱硫 新建脱硫 394 135 综合脱效率或SO2去率(%中石化集团资产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中石化集团资产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石化 石化 催化
环发〔2013〕98号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保部等《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考核原则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减排体系建设运行成效。
四、考核内容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
— 7 —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
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5号
山西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
管理考核办法
目录
第一部分矿井运输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平巷运输.....................................................................................3第三章斜巷运输.....................................................................................4第四章挡车装置的设计与安装.............................................................7第五章人员运输和行人规定...............................................................12第六章小绞车....
柜员考核办法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滨银发〔2010〕191号 签发人:靳立明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柜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事业部、营业部、各支行:
现将《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员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员考核办法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员工管理 柜员考核 办法 通知
抄 报:天津银监局、天津银监局现场监管三处、天津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三处
内部抄报:董事长、监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内部抄送:行长、副行长、首席风险官、行长助理 内部发送:董(监)事会办公室、各部室
联 系 人:范立红 联系电话:24867667 (共印发70份)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七日印发
附件: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柜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柜面业务核算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提升
师德考核办法
克勒沟学区中心校教师师德考核细则
一、克勒沟学区中心校教师师德考核按照《学区中心校师德考核方案》分为两部分对学区全体教师进行考评:第一部分为学校和学区量化考核,分值80分;第二部分为民主评议:分值20分,其中教师互评5分,领导(校(园)长、学区研训员、学区主管校长)评价评议15分。
二、学校和学区量化考核办法(按照分值100分考核,折合为80分) (一)、基本素养(10分,各校、园考核,学区复核)
1、按学区中心校的要求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字迹清晰、书写认真,达到规定字数。(5分)
2、积极参加学区中心校和学校组织的师德活动,缺席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2分)
3、积极参加学区和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扣除此项得分(3分)
(二)、教学常规(30分,学校、学区共同考核,各占50%)
按照中心校制定教学业务考评细则,加强过程性督导检查,从班主任工作、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学生辅导、学生学习成绩考核、教研教改方面对教师进行考核。(注:各校(园)考核时各项总分折合为30分)
(三)、学术水平与业务技能(10分,学校考核,学区复核) 1、教师在本校每学期至少上1节公开课。(5分)
2、积极参加学区组织的公开课、优秀课和教学比武,少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