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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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工作程序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其规范、有序运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工作程序。 2.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全过程,即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发证和获证后的变更、扩项及复评审。 3.工作职责
3.1省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2各市局负责属地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申请、复评审、扩项、变更)的受理、审核、组织技术评审、审批发证。 3.3评审组负责申请材料审查、评审计划制定、现场技术评审、整改验证和评审材料上报工作,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4.工作程序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补正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完整性审查检验检测机构市局窗口工作人员市局处室评审组市局领导工作时限否符合要求是审核3个工作日 否补正材料或退回符合要求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前言
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
20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试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最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最新)
一、项目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含司法鉴定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 7、《食品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
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及省级(机构名称冠“山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5个试点市局受省局委托负责受理及审批)。
市质监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省级(机构名称冠“山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
五、许可条件 1.法律地位: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
附件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
本评审工作程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其目的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过程。 1评审类型及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 1.1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
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资质认定部门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
1
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1.2 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的类型,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
变更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地址、法定代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条文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条 文 释 义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
序 言
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国家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
资质认定制度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制度的发展。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
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qiao)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 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VIM,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模板
附件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评审机构名称:
评审日期: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 表 须 知
1、本《评审报告》有印章和签字页的须为原件。
2、本《评审报告》可用墨笔或计算机填写,字迹应清楚。 3、本《评审报告》的表格填报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 页,共 页。
4、本《评审报告》所选“□”内划“√”。本《评审报告》的每一项须由评审组如实填写,若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将追究评审组人员责任。
5、本《评审报告》须经评审组签字有效。
6、本《评审报告》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首次、变更、复查和其他评审。
1、概况
1.1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负责人: 职务: 固定电话: 手机: 联络人: 职务: 固定电话: 手机: 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
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1. 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
1、编制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而编制。
2、适用范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3、补充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19001《质量管理
20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