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商2004 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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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商138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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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文件

浙价商[2004]138号

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规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标准见附件1。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收取临时接电费用的标准见附

件2。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

浙价房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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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房[1997]209号 [1997]财综66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

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浙政发[1997]136号)精神,现就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对城市各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以外,实施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所需的资金,原则上由各地政府解决,确因资金不足,可适当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解决。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及旧城改造

浙价房〔1999〕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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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

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价房〔1999〕411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计委(计经委)、省工程咨询协会:

为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咨询收费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具体收费计算方法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执行。 二、评估咨询初步设计文件按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 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附表: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投资估算额 1000万元 以下 咨询评估项目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2.5 2~5 0.6~1.5 1~2.

川价工(2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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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

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经委、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一条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接入系统装见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临时用电的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装见容量预交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相同。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标准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地方电网供区,由各市、州物价局会同同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和省定收费标准相应安排。

附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表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川价工(2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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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

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经委、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用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一条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接入系统装见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临时用电的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按装见容量预交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相同。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标准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地方电网供区,由各市、州物价局会同同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和省定收费标准相应安排。

附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表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龙教德〔201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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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教德〔2013〕138号

关于表彰2012-2013学年龙海市 优秀班主任、先进德育工作者的决定

各基层学校:

一学年以来,我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切实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广大班主任、德育工作者积极引导学生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伟大“中国梦”而发奋学习,促进了学校德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对郑文强等241名优秀班主任、郑清华等86名德育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再接再厉,开拓进取,精心育人。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为教育事业作出新的贡献。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要向受表彰的同志学习,不断开

1

拓创新,努力为我市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2012-2013学年龙海市优秀班主任名单 附件2、2012-2013学年龙海市先进德育工作者名单

龙海市教育局 2013年8月26日

龙海市教育局秘书科 2013年8月26日印发

2

附件1

2012-2013学年龙海市优秀班主任名单

程溪中学:曾玉凤、郑密珊、许瑞英、徐色榕、杨淑婷

陈双喜、刘碧成、郑

龙教德〔201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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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教德〔2013〕138号

关于表彰2012-2013学年龙海市 优秀班主任、先进德育工作者的决定

各基层学校:

一学年以来,我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切实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广大班主任、德育工作者积极引导学生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伟大“中国梦”而发奋学习,促进了学校德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对郑文强等241名优秀班主任、郑清华等86名德育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再接再厉,开拓进取,精心育人。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为教育事业作出新的贡献。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要向受表彰的同志学习,不断开

1

拓创新,努力为我市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2012-2013学年龙海市优秀班主任名单 附件2、2012-2013学年龙海市先进德育工作者名单

龙海市教育局 2013年8月26日

龙海市教育局秘书科 2013年8月26日印发

2

附件1

2012-2013学年龙海市优秀班主任名单

程溪中学:曾玉凤、郑密珊、许瑞英、徐色榕、杨淑婷

陈双喜、刘碧成、郑

浙委办〔2009〕138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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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委办〔2009〕13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社保厅。

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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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04〕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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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各级法院受理需要进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案件大幅上升,但对于既非工伤、又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参照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缺乏统一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给工作造成影响。为了统一鉴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工作,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已经定稿,正待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批,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本省范围内试行该鉴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它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二、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

浙妇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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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妇[2007]51号

浙江省妇联 浙江省环保局

关于表彰2007年省级绿色家庭的决定

各市、县(市、区)妇联、环保局: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妇联和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主题,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了妇女、家庭的积极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弘扬节约传统美德,倡导绿色消费和简约生活理念,为发展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养生态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做出显著贡献的家庭。为了宣传和表彰先进事迹,树立典型,激励更多的家庭参与绿色家庭创建及生态省建设,省妇联和省环保局决定表彰沈锡林家庭等 204户为浙江省绿色家庭。

希望受表彰家庭再接再厉,继续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当好排头兵。同时,也希望全省广大家庭要以受表彰家庭为榜样,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每个家庭、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促进生态文明、厉行节约、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等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各级妇联组织要更好地团结和凝聚广大妇女和家庭,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能源资源节约

1

和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开展节能减排进家庭活动,为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附件:2007年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