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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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案例:
《经济法学》案例: 1、外方A企业与中方B企业签订协议成立合资经营公司C。各出资15万元,以30元为注册资本。当年1月29日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审批。3月9日C公司召开首次董事会形成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决议:承包单位为B公司,约定承包期是九年,平均每年上交两万美元给外资方,承包结束之后C公司的外资方的全部股本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合同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后来A企业要求B企业履行合同并请当地政府协调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要求B企业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承包期期间,B企业和C公司因在法定期限内未年检已经分别于01年和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C公司在A企业起诉时尚未进行清算。 问:(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
(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从C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
4、某国有酒厂2003年全年度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销售成本4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40万元。此外,还有其他收入200万
法学经济法案例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一、红星制革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1989年8月,红星制革厂需要购进生产原料-盐猪皮。作为红星制革厂法定代表人的杜厂长主张从江苏扬州市购货,因为那里的猪皮质量好,价格公道。可厂党委担心杜厂长是扬州籍人,他到扬州购猪皮,是想“肥水留故里”,因此,厂党委决定,到何处购猪皮由厂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1989年9月底,红星制革厂召开厂管理委员会,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以杜厂长为代表,主张到扬州市购猪皮;另一种意见主张到宁都食品酿造公司购猪皮。两种意见相持不下。党委书记决定采取表决方法。表决结果,赞成到宁都购猪皮的比赞成到扬州的多,党委书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拍板决定到宁都食品酿造公司购猪皮。
1989年10月,宁都商品酿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到红星制革厂订立盐猪皮购销和同。杜厂长以岳母住院需作手术为托词,末参与签定合同,并把红星制革厂的合同专用章随身带走。结果由红星制革厂党委书记和副厂长与宁都商品酿造公司订立了购销4000张盐猪皮、总价款为10万元的盐猪皮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宁都食品酿造公司一方在合同上盖了该公司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了字;红星制革厂一方因杜厂长不在场,没有盖红星制革厂的单
法学案例分析
关于王静诉张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车主张爽与好友李玉相约自行驾车到外地游玩,见朋友王博有空,于是,便邀请王博同去。三人均有驾照。在游玩途中,王博见张爽开车累了,提出由他代为驾驶。王博在驾车过程中不慎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导致王博死亡、张爽、李玉均不同程度的受伤、张爽的私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博负全部责任。王博的妻子王静要求张爽赔偿未果,遂以其为张爽的义务帮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张爽赔偿各类损失51万余元。诉讼中,张爽反诉王静,要求他们赔偿其医疗费用、车辆损失6万余元。
案件焦点:(1)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2)王博的过错能否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3)张爽的损失可否要求王博的妻子王静赔偿。 争议与分歧意见:
一、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博与张爽之间构成帮工关系。张爽外出游玩,邀请王博陪同。开车并不是王博的义务,王博因见张爽开车较累,主动提出代驾。视为发出要约,张爽让王博驾驶,视为接受了要约,双方因此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符合帮工关系的特征,属于义务帮工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博与张爽之间不构成帮工关系。有人提出张爽、王博、李玉属于“自驾游”性质,三人均有驾驶义务。因此王博与
经济法学
期末作业考核
《经济法学》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有关,但并非物权权能本身,而是物权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2、表见代理
答: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3、债
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4、抵押:
答: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5、提存:
答: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
(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试论述何为“揭开公司面纱”。
经济法学
篇一: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方向有几个
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方向有几个 本文系统介绍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就业,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辅导,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京大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京大学考研机构!
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学费及方向介绍
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学费总额1.6万元,学制2年,按学年缴纳学费。
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专业方向如下:
01.经济法理论
02.财税法学
03.金融法学
04.竞争法学
05.企业与公司法学
0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其考试科目如下: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202俄、203日、253法、254德任选一门
648经济法学
871法学综合卷
注:考试科目③满分为150分,内容涉及5个部分,每个部分30分:经济法总论;财税法学(含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学(含银行法、证券法、会计法);竞争法学(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与公司法学。 考试科目④法学综合卷考试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民法。
一、北京大学经济法学考研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学生多不多?
最近几年法学考研很火,特别是北京大学这样的名校。北京大学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
填空、简答、判断分析、论述 一、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一)、市场失灵: 1、市场的不完全。 2、市场的不普遍 3、信息失灵 4、外部性 5、公共产品 6、经济周期 (二)、政府失灵 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2、政府过度干预 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 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6、权力寻租
(三)、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1、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 2、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3、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四)、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 1、对干预程序的规范 2、对干预方法的规范
3、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 4、对干预责任的规范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二)、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四)、社会分配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明显的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享有经济法上的职权或权利,承担经济法上的职责或义务的当
《经济法学》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二号黑体)
一、课程基本信息(小四号黑体)
1030014/ 1030183/ 2030024/ 2030033/ 2030042/ 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 必修课/限选课 课程名称 课程英文名称 总学时数 学 分 开课单位 适用专业 64/48/32 4/3/2 经济法 ECONOMIC LAW 周4/3/2 学 时 讲课学时 60/45/30 实验学时 上机学时 习题课学 时 经济法学院 法学与非法学 先修课程 法理学、民法学 选用教材 《经济法教程》,顾功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主要教学 参考书 《经济法》,杨紫煊,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考核方式 开卷 本课程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是法科学生必修课,对于学生构建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必不可少。 本课程在 专业课程 体系中的 地位和作用
二、教学安排及方式
总学时 64 /48/32 学时,讲课 60/45/30 学时,实验 4/3/2 学时。
学时分配表:
教学环节 教学时数 课程内容 第一编 第二编 第三编 第四编 第五编 第六
经济法案例分析
1??案情:(男子意外身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50万)
2008年11月,李某夫妇之子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多保通吉祥卡”保险5份,保险费500元,受益人为李某夫妇。“多保通吉祥卡”保险承保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事后,李某夫妇之子赴国外工作,当月29日回国。同年12月5日,李某夫妇之子因发热、恶心入住河北省一传染病医院,7日死亡。传染病医院确认李某夫妇之子的死亡原因为肾综合症出血热,进入低血压休克期后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严重电解质紊乱。李某夫妇认为,儿子感染的“肾综合症出血热”是由传染性疫源病毒引起的,属于“非疾病”的客观事实,儿子的死亡属于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与李某夫妇在理解上存在歧义,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拒绝赔付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解析:
本案涉及格式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存在争议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理解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因为保险合同对于何为“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未做明确规定,使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王华与吴秀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4万元的钢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首次出资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缴清。随后,两人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出资,并在一幢写字楼里租房4间作为办公场所,同时由王华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成立了××市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久,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致使该公司与金川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欠金川建筑工程公司的5万元无法归还。于是,金川建筑工程公司在查明明达实业公司设立的实际情况后,要求王华与吴秀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
本案中,王华与吴秀的首次出资额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3万元的要求。因此, ××市明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公司(法人)成立条件,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金川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王华与吴秀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3000斤鱼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某与刘某约好,由刘某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售完抽5%给刘某做报酬。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河南种子案
2001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2003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大概需要赔偿2万元;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01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应当赔偿损失70万元。
本案审判长李慧娟,女,30岁,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最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近60万元。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
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