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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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辽 宁 省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辽 宁 省 委 员 会 辽
宁
省
妇
女联合会
辽人社[2010]126号
关于做好2010年省级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
就业见习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根据《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辽就发[2010]4号)的部署,我省在2009年启动实施了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共同努力下,见习计划实施顺利、成效显现。今年是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要求的第二年,我省将继续按照省级计划和市级计划相结
合的方式,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对象,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以落实各级政府扶持政策为保证,全面推进就业见习工作。为实施好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见习对象及期限
(一)2010年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实施对象,以2010年毕业的我省生源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凡能提供下列四种证明材料之一的,均可视为未就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黔人社厅函[2011]704号
关于贯彻黔人社厅发[2011]23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下发后,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保障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结合各地执行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就贯彻落实23号文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上山下乡返城未就业城镇知识青年,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自愿,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可以根据其上山下乡的时间比照23号文件相关规定补缴参保。
二、符合23号文件规定参保条件,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由用人单位自行使用的各类用工形式的人员,具有知青上山下乡或部队服役经历的,可以将其上山下乡时间和军龄,与23号文件规定的10年缴费年限合并为其补缴年限,并按照23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档次补缴基本养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川人社函[2010]32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4.28 【实施日期】2010.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预备技师证
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0〕323号)
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落实《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6]31号)、《关于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5号)要求,做好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1 / 2
(人社厅发[2010]13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 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4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表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为推动技能人才流动,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原人事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试行办法》(冀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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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22号)和《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91号),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流动职业资格的认定只限于:工作调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整体转制单位工人,且只在相同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中进行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取得的社会或企业职业资
《劳动合同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监制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邮政编码:
住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起至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2、乙方工作内容(或工作任务)是
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的要求,我们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04件。(见附件一) 二、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21件。(见附件二)
三、原省劳动人事厅于1991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确需继续保留的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其余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不在需要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中一一列举。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