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由省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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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安全隐患管理,确保各类事故隐患及时彻底消除,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及所属成员企业。
第三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主体是各成员企业,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和监控工作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治理和销号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章 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四条 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生产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按照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和整改难易,安全隐患分为三级:即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较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可能导致重(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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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身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与挂牌督办制度
兰考汇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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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汇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化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兰考汇通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生产车间、储存部门。
第二章 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 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Ⅰ类重大隐患是指公司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公司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隐患;Ⅱ类重大隐患是指公司可以自行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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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
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管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通过整改即可排除的隐患或问题。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长时间或持续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隐患分为Ⅰ类重大隐患和Ⅱ类重大隐患。
Ⅰ类重大隐患是指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自身难以解
决,需要公司帮助或协调解决的重大隐患或问题。
Ⅱ类重大隐患是指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可以自行解决的重大隐患或问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的基本建设和生产井工煤矿、露天煤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尾矿库隐患整改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尾矿库隐患整改进行挂牌督办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普政发[2008]204号 【发布部门】普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18 【实施日期】2008.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尾矿库隐患整改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普政发〔2008〕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及时下发了《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普政发〔2008〕183号)。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对尾矿库隐患整治工作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我市所有尾矿库进行认真排查,对在排放、发证、建设和管理等方面有违规行为,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律整改或取缔,彻底排除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迅速彻底地开展好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治理尾矿库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尾矿 1 / 3
库安全运行,我市组织专家组对全市的尾矿库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安县人民政府
安县人民政府
2007年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07年,我县按照省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部署,认真贯彻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继续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于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成立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承担日常事务。全县41个县级行政执法部门,20个乡镇人民政府均成立了以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部门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落实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办理日常事务。真正做到了领导重视,责任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各项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按照主体合法、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清理、确认81个具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
2、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坚持对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考试,严把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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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入口关”,杜绝不合格执法人员进入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执行行政执
市中区人民政府
市中安发[2012]4号
关于成立市中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区直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技保安”和“人才强安”战略,推进安全生产决策和监督管理科学化,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隐患排查、评审评估、事故预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安全咨询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区政府决定成立市中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下设矿山安全、化工安全、消防安全等10个专家组。现将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领导机构和专家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一、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领导机构
主 任:刘 勇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枣庄经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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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区管委会主任
副主任:李玉忠 区住建局局长
马永华 区安监局局长 颜士岭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孟庆友 区卫生局局长 付瑞清 区煤炭局局长 魏继俊 区供电局局长 王延奎 区质监分局局长 汤鲁军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 员:刘建庆 枣庄圣泰评价公司高级工程师 王成信 枣庄学院工程研发中心高级工程师
张世恒 市中区消防大队参谋
牛广文 市中区质量监督站高级工程师 封德顺 枣庄市建材办公室工程师
李方平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1]18号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2001-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1〕18号2001年8月3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含本级,下同)的主要领导人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的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
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县府发[2004]32号
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城建筑工程并联审批程序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新城建筑工程并联审批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切实遵照执行。
附:《新城建筑工程并联审批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管理 审批 通知
抄: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各
部委,各人民团体,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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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建筑工程并联审批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我县新城建设步伐,确保移民迁建任务按时按质完成,更好地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移民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开县新城建筑工程并联审批程序(简称绿色通道,下同),改建筑工程“串联式”审批为“并联式”审批。
一、绿色通道的适用范围
凡在开县新县城规划区7.07km以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二、绿色通道的组成单位
凡与新县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密切相关,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职能
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县府发[2004]32号
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城建筑工程并联审批程序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新城建筑工程并联审批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切实遵照执行。
附:《新城建筑工程并联审批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管理 审批 通知
抄: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各
部委,各人民团体,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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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建筑工程并联审批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我县新城建设步伐,确保移民迁建任务按时按质完成,更好地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移民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开县新城建筑工程并联审批程序(简称绿色通道,下同),改建筑工程“串联式”审批为“并联式”审批。
一、绿色通道的适用范围
凡在开县新县城规划区7.07km以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二、绿色通道的组成单位
凡与新县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密切相关,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职能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
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17]17号 【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0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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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16〕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政办〔2017〕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